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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支助非權屬,莫將資金當房屋
發布日期:2020-03-30 20:17:11
案情介紹
王某是家中獨子,父母一生辛勤勞動,攢下100萬元。2008年,王某和劉某登記結婚。
為了支持兩個年輕人在北京打拼,2010年王某父母拿出自己的100萬元終生積蓄作為首付款為王某劉某夫妻按揭買了一套兩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王某父母直接轉給王某賬戶后由王某向開發商支付,購房合同也是王某簽署,房屋貸款是以王某的住房公積金辦理,一直由王某支付按揭貸款,2013年該房屋產權辦理在了王某個人名下。
2016年,王某和劉某因感情不和鬧離婚。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與王某離婚,并要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王某表示兩人感情基礎薄弱,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房屋作為共同財產分割。該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資,并登記在自己名下,貸款也是自己一直在還,應當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
法官說法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并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對己方子女的個人贈與,房屋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這一條款應當做限制解釋,這里所稱的出資應當僅指全額出資。因為只有全額出資,父母才能取得房屋產權,將所購房屋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備房屋產權贈與的法律屬性。
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對所購房屋僅支付了首付款,屬于部分出資,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雖然產權登記在王某個人名下,但不能適用司法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因為王某的住房公積金在二人婚后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王某實際上一直用共同財產在償還按揭貸款,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具體分割時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考量王某父母的出資情況對其適當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