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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還能申請變更子女撫養權嗎?法院這樣判定!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是負有撫養義務的,而離婚后的父母對于子女的撫養就成了問題,原則上應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那么離婚的父母雙方還可以申請對子女的撫養權變更嗎?
孫某和張某結婚育有一子,但由于感情不合最后兩人于2017年11月經法院調解離婚,并約定其子與孫某一同生活,但實際上孫某之子卻一直與爺爺奶奶共同居住,張某向法院提出孫某既不輔導孩子功課,也不帶孩子看病,而現階段孫某已經再婚再育,如孩子變更由自己撫養更有利于孩子的學業,故起訴要求判如所請。
經取證后法院認為,離婚后的子女撫養,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本案原、被告2017年11月調解離婚時約定雙方所生之子孫某之子隨孫某共同生活,現原告張某以被告再婚再育、未及時帶孩子看病及孩子主要與爺爺奶奶共同生活為由提出撫養權變更,對此本院認為,孩子生皮膚病期間正值新冠疫情流行期間,被告出于保護孩子及謹慎心理,未及時帶孩子去醫院就醫,原告應予理解,并不能因此認定被告未盡到撫養責任。
原、被告離婚時孩子的生活與學習狀況與現在并無變化,原告對此應有預期,被告再婚再育也不能當然推定被告不適合撫養其子。目前孩子面臨小升初的關鍵時期,應盡量保持孩子生活與學習環境的穩定,且其子本人亦向法院表示愿意與被告孫某繼續共同生活,故以維持孩子現狀為宜。綜上,原告要求變更其子的撫養權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這里萬典律師提醒大家
父母離婚對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影響是長久且深遠的,如何將傷害降到最低,盡可能保證他們的生活質量、居住環境不發生明顯變化,這是父母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也是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及子女的真實意愿為原則綜合考量,審慎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相關法律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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