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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提離婚就喪失全部財產,這樣的協議真的有效嗎?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是當前社會每對夫妻之間存在的問題,為此建議簽訂一切保全自己權益的協議,在生活中,夫妻一方為防止對方提出離婚,而簽訂了離婚即凈身出戶的協議,來威脅對方那么這種協議是否真的有效?
小王她與丈夫小李結婚三年里感情一直都挺好,自從查出小王不能生育,對此丈夫一直心懷不滿,以此為由老找小王的麻煩,總是雞蛋里挑骨頭。小王最終忍無可忍想提離婚卻不敢,因為在戀愛期,倆人曾簽訂過一份協議,內容大致為:“在小李的要求下,兩人簽訂了一紙協議,約定:如果小王要離婚,全部財產都歸小李所有”。為此小王一再忍讓。在5月份的時候倆人因為生活中的一些瑣事吵得不可開交,互相廝打起來。小王最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開庭時,小李提出,雙方之前簽訂過一封協議,且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應當按照協議履行,小王提出協議是在小李的強迫下簽訂的,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思,而且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非法限制了自己的婚姻自由權利。因此,對該協議應當依法確認為無效,那么離婚即喪失全部財產的協議是否有效呢?
萬典律師這里指出
法律鼓勵當事人簽訂財產分割協議,但必須以完全自愿為前提,且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該案中的當事人,小李為使合同條件成就,找各種方式逼迫小王主動提出離婚請求,以實現其目的的行為違反合同訂立的初衷和公序良俗。以提出離婚請求作為限制離婚的條件,不假思索夫妻日常生活中出現的種種誘導因素,而直接確認所簽協議有效是不合理的。
盡管夫妻雙方可以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做出約定,但是這種約定應當公平合理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即為無效。
本案件雙方的協議是以原告提出離婚為前提的,且簽訂協議內容與我國民法典關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相悖。婚姻法的一方和另一方都不能因限制他人的人身或財產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因而屬于無效協議。有關財產應依照法律加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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