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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了怎么辦?原先的協議能被推翻嗎?
由于國家對首套房有優惠政策,好多人于是動起來假結婚的念頭,在好多影視作品中都有相關橋段,丈夫和妻子假離婚。結果不僅房子跑了,頭上還頂了一片呼倫貝爾大草原。
那么在現實中假離婚如果變成真離婚,原離婚協議的財產約定還有效嗎?
第一,離婚協議如果是自愿簽訂,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有效的。
假離婚協議往往會將全部的房產分割給一方,另一方不能得到房產。一些當事人可能會從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協議。
但最高院的案例意見認為,離婚協議不同于商事合同,是對感情、撫養等問題的一并解決。婚姻法司法解釋也肯定了離婚協議的效力。
只要查明離婚協議是自愿簽訂的,且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就可以認定有效。一方要求撤銷協議或者要求確認無效,一般都不會支持。
第二,如果能夠證明是假離婚,可以認定離婚協議無效。
如果在簽訂離婚協議的時候留了一手,比如再簽訂一個協議,內容是雙方確認是假離婚,只是為了什么目的才簽訂的離婚協議之類的。
萬一配偶一方想要弄假成真,那么另一方就可以拿出這份備用協議,證明之前的離婚協議并非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這種情況下,可以認定離婚協議無效。但是有可能民政部門在知悉后作出行政處罰或者法院予以一定懲戒。
登記離婚的重要形式和載體是離婚協議。從本質上看,離婚協議是針對離婚而衍生出的多種身份與財產內容所產生的復合型協議。雖然婚姻關系的實質是身份關系,但這種特定的身份關系伴隨著法定的財產關系,而這種法定財產關系是允許夫妻雙方通過約定加以改變的,這種約定即是關于財產權屬問題的合同。因此,涉及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的協議內容,不僅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調整,在不發生沖突的情況下,亦應將“合同編”的原則作為適用法律的依據。
好多“假離婚”案件中,有的夫妻一方在訴訟中主張“假離婚”并非是為了恢復原來的夫妻關系,而是因為雙方在實施“假離婚”的過程中,財產的分割并不是慎重考慮的結果,或者為了規避管控政策,財產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實意思,甚至增加了己方負擔,故而要求法院對財產重新進行分配。
總結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一般原則上是將身份關系與財產關系區分進行處理,盡管肯定了當事人協議離婚對身份關系處理的效力,但仍需對離婚協議中財產處分的真實意愿進行審查。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協議效力應當滿足意思表示真實的條件,如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有證據確實能夠證明該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并非雙方真實意愿,違背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則應當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重新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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