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回報已通過分享利潤方式得以實現情形下,投入資金不應再計算利息作為成本費用扣除【案情簡介】 2003年4月,江西省土整中心與中大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成立項目公司中地公司,約定由中大公司全額出資,土整中心協調拿地,以中地公司為載體進行合作開發。協議簽訂后,中大公司投入款項66093694.72元,中地公司以劃撥方式依法取得了278.8畝科研辦公用地。后因南昌市整體規劃調整,雙方于 2011年6月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將上述土地交由南昌市土儲中心收儲后按城市規劃條件公開出讓,公開出讓所獲得的土地補償收入,先支付中大公司所投入的全部成本費用,同時考慮到中大公司長期、巨額的投入,中大公司可享受投資的合理回報,回報的分配辦法另行協商。2012年7月,上述土地被依法收儲,收儲成本款扣除土整中心支出的拆遷費用后,最終為33147.6萬元。后雙方因投資款返還及投資回報如何分配發生爭議成訟。訴訟過程中,中大公司認為,除了投資本金66093694.72元外,投資本金產生的資金占用費用(利息)應按15%的年利率標準結算,并計入成本費用之中。土整中心對此不予認可。【最高法院認為】 在情勢發生變更的情況下,中大公司與土整中心于2011年6月簽訂的《協議書》,系對于案涉土地的項目運作模式及收益分配方式重新作出的安排與約定。該《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應當作為中大公司與土整中心就案涉土地項目收益分配的處理依據。分析合作雙方主體的真實意思表示,中大公司的全部投入資金不應再計算利息作為成本費用扣除,中大公司的回報已通過其分享利潤得以實現。考慮到中大公司與土整中心的具體合作模式,即中大公司籌措并投入資金,土整中心利用資源并出面運作,籌措并投入全部資金本來就是中大公司履行相關合作義務的題中應有之義,如果對于其投入的全部投資款項還計算利息,并作為成本費用予以扣除的話,那么對于出面運作的合作另一方主體土整中心而言有失公允。也就是說,中大公司不應該一方面將投入資金的利息作為成本費用予以扣減,同時又分享合作體的土地收儲利潤,這也不符合雙方合作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將導致雙方利益明顯失衡。其實,合作體雙方在簽訂2011年6月《協議書》時,對于土地收儲收益就有所預判,正是基于此,才對于案涉土地的項目運作模式及收益分配方式重新作出了約定。因此,將中大公司所投入的全部成本費用僅界定為其全部投資款項66093694.72元,而不包括投資本金產生的資金占用費用(利息),也是符合訂立2011年6月《協議書》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在土地收儲后,合作雙方并未就回報分配比例經協商達成一致。相關土地收儲款已經由市財政撥付至南昌市土儲中心賬戶上長達5年之久,在中大公司與土整中心就回報分配比例無法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情形下,為妥善處理案涉糾紛,結合案涉地塊項目運作過程中,特別是土地收儲、土地規劃變更、拆遷補償、項目公司的注冊成立、日常運營等事宜處理中,中大公司和江西省土整中心各自的貢獻情況,在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的基礎上,適用公平原則,中大公司和江西省土整中心應在扣除中大公司所投入的全部成本費用后平均分享利潤回報。【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終501號,上訴人江西中地投資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江西省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原審第三人南昌中大房地產有限公司、李國強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2、合作一方違約,導致相對方知情建議權、監督權落空情形下,守約方可依據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主張解除合同;開發項目未銷售完畢不影響合同解除后的盈虧結算 【案情簡介】 毛集佳貝公司與華廈房產公司分別于2006年7月、8月簽訂《協議書》,約定雙方共同出資,以華廈房產公司名義聯合開發房地產項目。并約定在商品房設計、施工、銷售及財務管理中,華廈房產公司擁有經營自主決策權,但是毛集佳貝公司擁有監督權與建議權。在商品房全部銷售完畢后,華廈房產公司應及時與毛集佳貝公司進行財務核算,并按最終股權比例清結盈虧。毛集佳貝公司為履行上述協議,自2005年3月至2007年共投入資金3511萬元。但在合作開發項目期間,華廈房產公司未向毛集佳貝公司公布其實際投資數額以及項目的設計、施工、銷售、財務管理情況。為此毛集佳貝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其與華廈房產公司簽訂的合作開發協議,并要求華廈房產公司與其進行結算,向其返還投資款3511萬元,支付合作開發投資收益26490萬元。一審法院依據毛集佳貝公司的申請,要求華廈房產公司提供涉案項目的財務賬冊對涉案項目的盈虧情況進行司法審計,華廈房產公司拒不提供。故,一審法院以華廈房產公司未按約履行合同義務,致使合作協議的目的不能實現為由判令解除涉案合作協議,并判令華廈房產公司返還毛集佳貝公司投資款、支付相應開發利潤。華廈房產公司對一審判決解除合同未提出異議,但以涉案項目尚未全部銷售完畢,不具備結算條件、不能進行利潤分配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 本案中,毛集佳貝公司依約履行了投資義務,但華廈房產公司并未按約向毛集佳貝公司公布其實際投資數額及項目運營管理情況,致使毛集佳貝公司依照協議享有的知情建議權、監督權等落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根據法律規定及本案履行實際,涉案協議解除后,毛集佳貝公司作為守約方,有權主張返還投資款并獲取收益。華廈房產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在未告知毛集佳貝公司的情況下,發布招商廣告將涉案房產對外招租,又以涉案房產未全部銷售完畢為由拒絕結算,并以此為由主張無法返還投資款,有違誠信。在雙方均對協議解除已無異議的情況下,華廈房產公司主張涉案項目不具備結算條件,投資款暫無法返還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華廈房產公司、毛集佳貝公司在一審中均同意通過司法審計方式確定涉案項目的開發成本及利潤,但華廈房產公司卻未按照自己所作承諾及法院要求提供相關財務賬冊,導致對涉案項目盈虧情況無法進行司法審計,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依據華廈房產公司提供的工程計算表、項目費用概算表確認涉案項目開發利潤并無不當。【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終99號,上訴人鳳臺縣華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淮南市毛集佳貝商貿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3、合作一方退出項目公司股權后、仍履行合作義務期間,以借款名義向項目公司轉入款項,應認定為合作投資款項【案情簡介】 水鋼工貿與北辰正大于2013年10月簽訂目合作協議,約定由水鋼工貿成立法人獨資的項目公司同興置業,并將其名下位于紅橋新區的全部土地過戶至同興置業名下,土地過戶完成后,北辰正大將5000萬元現金匯入項目公司賬戶,資金到賬后,450萬元為增資擴股資金、550萬元作為歸還水鋼工貿先期注冊資金、4000萬元為項目建設資金。2015年1月27日,同興置業經履行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和工商變更等手續,北辰正大將其持有同興置業45%的股權無償轉讓給水鋼工貿。其后,北辰正大自2015年5月8日起陸續以“借款”名義支付給同興置業共計445萬元。后水鋼工貿與北辰正大因合作事宜發生糾紛成訟,北辰正大主張上述以“借款”名義轉入同興置業款項應為投資款,一、二審判決亦認定該款項為投資款,水鋼工貿不服該認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認為】 2015年1月27日,同興置業經履行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和工商變更等手續,北辰正大將其持有同興置業45%的股權無償轉讓水鋼工貿。其后,北辰正大自2015年5月8日起陸續以“借款”名義支付給同興置業共計445萬元。從北辰正大與水鋼工貿于2016年1月簽訂的《借款協議》內容看,在項目資金尚缺、北辰正大出資沒有完全到位的情況下,北辰正大雖非同興置業名義股東,但仍在履行與水鋼工貿之間的合作協議。原審判決認定該款項名為借款實為投資,非無理據。【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申1207號,再審申請人水城鋼鐵(集團)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貴州北辰正大投資有限公司及一審第三人六盤水同興置業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4、以固定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約定,如不違反當時當地土地使用權招拍掛的地方政府政策,應為有效;即使認定以固定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約定無效,亦不應否認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案情簡介】 濰坊三友公司與北方紡織公司、北方物流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約定北方紡織公司確保涉案地塊于2017年8月31日前具備掛牌條件,并確保濰坊三友公司以175萬元每畝的價格在招拍掛程序中摘得涉案地塊。否則,北方紡織公司應承擔支付實際占有濰坊三友公司資金的利息和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責任。協議簽訂后,濰坊三友公司實際投入1億多元資金,但北方紡織公司未按約定于2017年8月31日前履行實現約定地塊具備掛牌條件的義務。為此,濰坊三友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北方紡織公司返還投資本金,并承擔支付資金占用利息及返還雙倍定金的違約責任。經山東省高院二審后,判令北方紡織公司返還濰坊三友公司投資本金及雙倍定金。北方紡織公司向最高院提起再審申請,主張案涉協議約定雙方惡意串通,通過協調高新區各部門的方式將土地指定特定濰坊三友公司摘牌,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該協議應當屬于無效合同。【最高法院認為】 濰坊三友公司與北方紡織公司、北方物流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書》及《補充協議》包含著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達到土地性質變更的條件進行出讓并以固定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等多種交易內容,其實質是以簽訂該協議的方式,將北方紡織公司可以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到濰坊三友公司名下。濰坊三友公司支付相關款項后,北方紡織公司未按約定于2017年8月31日前履行實現約定地塊具備掛牌條件的義務,致使濰坊三友公司喪失對案涉地塊摘牌的基礎,構成違約,符合案涉《合作協議書》有關北方紡織公司雙倍返還定金的約定。雖然以固定價格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權的約定與取得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招拍掛程序相悖,但不違反當時當地土地使用權招拍掛的地方政府政策,而且即使認定以固定價格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權的約定無效,亦不應否認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本案中濰坊三友公司實際投入1億多元的資金,合同未獲履行,如果北方紡織公司只返還本金,不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對濰坊三友公司有失公平。案涉《合作協議書》約定北方紡織公司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實際占有濰坊三友公司資金的利息和雙倍返還定金,在濰坊三友公司經法院釋明選擇定金的情況下,原判決支持濰坊三友公司雙倍返還定金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申903號,再審申請人山東北方紡織集團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濰坊三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一審被告山東北方國際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