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律師熱線:400-1789-688
- 郵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金隅嘉華大廈A座1210室
房地產開發糾紛的經典案例評析(企業房地產篇)
案例一:合作協議不履行 返還投入加賠償
2006年10月19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聯合開發杭州某房產項目經營協議,約定雙方組建聯合項目部,由乙公司提供已辦理好土地使用權證的180畝土地供聯合項目部開發,每畝作價80萬元;甲公司負責項目開發所需的建設資金;售房款必須100%打入聯合項目部賬戶;房屋銷售收入優先抵做項目開發建設資金;項目部房產銷售后的可分配利潤,甲公司得60%,乙公司得40%。2009年4月27日,甲公司以乙公司擅自定價、私收房款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返還投資款,賠償預期利潤損失等。
法院認為,在合作協議履行過程中,乙公司未依約履行協議,致使甲公司無法參與項目的銷售以及資金的管理控制,合同目的落空,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及要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遂判決合同解除,乙公司支付甲公司預期利潤損失1.3億元,返還投資款4000萬元。
【評 析】房地產合作開發通常投入資金大、開發周期長、涉及事項多。在合作期間,在簽訂協議時經雙方平等議定的成本投入或利潤分成條款,其后因土地、房產的市場 價格波動,可能會出現利益失衡而不合理的情形。但合作開發各方并不能以此拒絕履行,仍應秉承“合同必須嚴守”原則,誠信履行合同義務,促成合作開發目的的 實現。
案例二:農房買賣需謹慎 合同無效各擔責
2004年,城鎮居民于某與村民史某夫婦簽訂協議,約定史某夫婦將其所有的金華某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賣與于某,房屋價款20萬元。合同訂立后,于某依約支付了房款,史某夫婦交付了房屋。2007年6月,史某夫婦以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買房屋,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國家禁止性規定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于某騰退房屋等。于某則反訴請求判令史某夫婦返還房款,并賠償因房屋買賣無效造成的損失75萬元。
法院認為,根據國家政策,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上房屋,本案買賣合同應認定無效。合同無效后,雙方應相互返還房屋和購房款。對于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雙方主觀上均有過錯,而史某夫婦在出售房屋數年后主張無效,有違誠信,應承擔主要責任,判決史某夫婦賠償于某50萬元。
【評 析】隨著城市房地產價格的上漲,農村宅基地房屋因其價格低廉,吸引了不少城鎮居民的目光,也引發了許多農房買賣的糾紛。在實際交易中,城鎮居民無法取得相 關權屬證書,其居住使用的權益缺乏法律保障,隨時可能因出賣人反悔等原因被訴至法院導致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購房者的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