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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證本人未到場,婚姻為啥還有效?
來源: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整理人:蘭玲
領取結婚證時本人未到場,雙方的婚姻是否合法?如一方要求離婚,法院是否一定要判離?日前,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糾紛,認定雙方雖未到場領取結婚證,但雙方事實上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結婚登記瑕疵不影響婚姻登記效力,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陸男與被告黃女于原、被告于1993年相識,1994年12月份按當地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女到男方家生活。后原告陸男委托他人出面在當地鎮政府辦理了結婚登記,而陸男和黃女本人并未到場。原、被告婚后生育了兩個女兒,其中長女已工作,次女仍在求學。2013年開始,被告認為原告有外遇,雙方產生矛盾。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訴訟中,原、被告雙方均未能提供結婚證原件,亦不能提供政府的檔案資料。而據鎮政府原經辦人回憶,陸男與黃女確實在其手上領取過結婚證,當時陸男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由陸男的父母請人來辦理的。
南通市通州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原、被告不能提供結婚證原件,也查不到原、被告的婚姻登記檔案,但原、被告一致陳述在政府領取過結婚證,故本院對原、被告辦理過結婚登記的行為予以確認。原、被告雖未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明知結婚證是請他人代辦,也拿到結婚證,并公開舉行婚禮、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表明雙方締結婚姻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結婚登記中的瑕疵不足以影響婚姻效力。不管結婚登記時原告有無達到法定婚齡,但起訴時已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不屬無效婚姻情形。鑒于原、被告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并生育了兩個子女。審理中,被告也不愿意離婚,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陸男要求與被告黃女離婚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結婚登記的瑕疵不影響婚姻的效力
我國雖然于新中國成立后不久即頒布實施了《婚姻法》,要求結婚的男女應當領取結婚證結婚。但實踐中,法院仍然長期認可未經登記的事實婚姻關系,直至2001年后,法院才不認可事實婚姻關系,當事人之間未經登記結婚同居生活的,以同居關系對待,且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關系之訴訟。由此可見,我國在2001年前,對未經結婚登記的婚姻當事人,并不采取完全否認的政策,而是從尊重婚姻當事人的實際婚姻狀況,有條件地認可事實婚姻關系,登記與否并不是婚姻是否成立的必要條件。
在新《婚姻法》施行后,對在婚姻登記中存在程序上或實質上瑕疵的,我國也并不采取一概否定之政策。程序上的瑕疵如當事人未親自到婚姻機關領取結婚證,但本人提供了有關證件,雙方事實上形成婚姻關系,本人對結婚證未提出異議的,司法實踐中仍按有效婚姻處理。實質上的瑕疵如婚姻當事人未達婚齡、或存在重婚等無效婚姻事由的,在無效事由消失后,不得再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因脅迫結婚的,在脅迫事由消失一年后,也不得再申請撤銷婚姻。由此可見,我國對存在登記瑕疵的婚姻關系,采取盡力挽救之政策,注重當事人是否在實質上符合結婚要件,如實質上符合結婚要件,對其婚姻采取保護之政策,認定為有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