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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雙方均想要子女撫養權,怎么辦?
作者:蘭玲
夫妻離婚最主要考慮的就是財產和子女。女方在離婚時大多數都會想要子女的撫養權。如果碰到男方也很想要子女撫養權,雙方無法協商的,法院一般會怎么判呢?下面本律師就這個問題進行法律分析。
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律師總結: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上述法定不良情形,子女年齡是判斷撫養權歸屬的重要依據。
子女2周歲以內的,撫養權基本是歸母親;子女10周歲以上的,參考子女的個人意愿;子女年齡在2-10周歲的,看雙方的經濟實力、是否再婚、有其他子女等。
此時您若想爭取子女撫養權,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幫您處理,才能更好地實現您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