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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
發布日期:2020-04-13 19:15:45
案情摘要
劉甲、趙某某系夫妻關系,劉乙、劉丙系劉甲、趙某某女兒。2011年11月10日在本市棚戶區改造過程中,劉甲、趙某某、劉乙、劉丙與上訴人吉林遼源經濟開發區房屋征收辦公室分別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將劉甲所有的四處房屋交給房屋征收辦拆除,產權調換面積分別為劉甲70平方米、趙某某55平方米、劉乙65平方米、劉丙65平方米,合計255平方米。該房原回遷協議住宅樓定價為每平方米3270.00元。后房屋征收辦擬安排劉甲、趙某某、劉乙、劉丙用4個住宅樓房合計255平方米置換一樓帶二樓106商業門市245.12平方米,劉甲、趙某某、劉乙、劉丙無力添款,現各方就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一審法院判決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并要求吉林遼源經濟開發區房屋征收辦公室一次性給付劉甲、趙某某、劉乙、劉丙已付購房款和一次性賠償款。上訴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劉甲、趙某某、劉乙、劉丙的起訴。
爭議焦點
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是否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
裁判要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屬于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其性質為行政協議。此類案件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
(來自:中國司法案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