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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訴重慶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7日,周某(乙方)與某公司(甲方)簽訂《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該商品房成交總金額為268672元,周某應于2010年7月7日支付房款255238元,余款13434元于2011年7月30日前付清;某公司應在2011年7月30日前將該房交付給周某,如逾期交房超過30日而周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某公司應當自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周某支付已付房款的萬分之四的違約金。同時合同第八條約定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⑵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包括按揭貸款及面積差異退補款)、付清政府部門規定的費用(包括大修基金、稅費)、且無銀行按揭欠款,方可進行房屋交接。合同簽訂后,周某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某公司支付了房款和房屋專項維修金。2012年11月20日,某公司通知原告周某去接房。2014年3月12日,周某向被告某公司交付了余款。
另查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李某強(亦為重慶某城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時任董事長)及股東李某因涉嫌串通投標罪被重慶市長壽區公安局立案偵查。2011年5月,某公司的財務資料、銀行賬戶以及包括部分項目在內的資產先后被查封、凍結或扣押,后某小區建設工程停工。2012年5月7日,重慶市長壽區公安局解除了對某公司銀行帳戶的強制措施。2012年11月19日,某公司通過了其建設的小區第10幢樓的重慶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以及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備案。
后周某起訴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交房479天的違約金51477.55元,而某公司認為根據雙方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約定,交房的條件是周某應該先付清全部房款且無按揭欠款方可進行房屋交接,即原告有先履行義務,故不同意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二)裁判結果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周某的訴訟請求。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自:中國司法案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