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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糾紛中風俗習慣不能抵觸法律
有句俗語叫做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說的是女兒出嫁后就與娘家沒有關系了,家住農村的老張夫婦就依據這個邏輯,認為已經嫁人的小女兒不能分得家庭的房產。那么,出嫁女究竟能否分得家庭的共同財產?近日,嘉定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已出嫁的妹妹要求分割房屋、將其中一
有句俗語叫做“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說的是女兒出嫁后就與娘家沒有關系了,家住農村的老張夫婦就依據這個邏輯,認為已經嫁人的小女兒不能分得家庭的房產。那么,出嫁女究竟能否分得家庭的共同財產?近日,嘉定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已出嫁的妹妹要求分割房屋、將其中一間房判歸自己的訴訟請求。
家住農村的老張與妻子結婚后先后生育了張蘭(化名)和張芳(化名)兩姐妹,1979年2月,老張夫婦、張蘭、張芳及老張的老母親五人共同申請宅基地用于建房。經批準后,由老張夫婦出資建造了二上二下樓房一幢及灶間一間。后來該房獲頒農村宅基地使用證,登記的戶口人數為他們五人,戶主則是老張。
其后,妹妹張芳嫁作人婦,生活重心漸漸轉向自己的小家庭,姐姐張蘭卻沒有出嫁,一直和父母生活在一起,久而久之,老張夫婦就與小女兒張芳有了隔閡,經常為了房屋的歸屬問題與張芳爭吵,說房子沒有她的份。隨著老張的老母親的去世,雙方矛盾更為激烈。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張芳遂一紙訴狀,將自己的父母及姐姐告上了法庭,請求依法分割該房屋,判令樓下東面一間房歸自己所有。
法庭上,老張辯稱,這幢房屋是夫妻倆辛辛苦苦出資建造的,根據農村的風俗習慣,已經出嫁的女兒張芳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而張蘭一直隨父母共同生活,對父母照顧有加,因此,夫妻倆想把房屋留給張蘭。
法院認為,建于1979年2月的這幢房屋,并不因為老張夫婦提供了主要資金、購買了主要的建筑材料、承擔了主要的建造工作而單純地被認為是他倆的共同財產。基于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地位和房屋建筑面積的份額,應將宅基地使用證上所載的五人共同確認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原告張英的戶口并沒有因結婚而遷離,因此其仍享有所有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提供給特定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種使用權,應當隨著該成員的死亡而自然終止。當老張的老母親去世后,她的宅基地使用權就此消失,所以該房屋應認定為老張夫婦、張蘭和張芳四人的共有財產,據此,法院支持了原告張芳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