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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房產婚后增名為共同共有,離婚后房產分割
婚前個人房產婚后增名為共同共有,離婚后房產分割(以案例分析)
此類房產分割的考慮因素:1、出資情況,誰的貢獻大;2.增加姓名變更為財產共有人系條件贈與;3.增加一方為共有產權人時是否約定份額。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訴稱,原、被告于2000年4月自行相識戀愛,2004年1月11日舉辦婚姻儀式開始共同生活,期間被告因酒后毆打原告,致原告頭部受傷并縫合治療。2006年12月16日登記結婚,婚后被告賭博把積蓄輸光,還欠債務。被告在電腦上賭球,原告勸阻時致使電腦被被告砸壞。2007年被告與異性有不正常往來,患有性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2月20日,原、被告發生爭執后分居,現要求與被告離婚。離婚后,上海市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被告給付原告房屋折價50%。
被告季某辯稱,原被告婚姻基礎較好,婚后感情尚可。雙方雖有口角,但感情是可以挽回的,故不同意離婚。如果法院判決離婚,系爭房屋是原告婚前個人財產,婚后被告是在原告同意生小孩的前提下,才在產權證上增加原告的名字,所以系爭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故不同意分割房產。目前尚有共同債務待另案起訴。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自行相識戀愛,2004年1月11日舉辦婚姻儀式開始共同生活。2006年12月16日登記結婚,未生育子女。婚后雙方均有賭球行為,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于2009年2月20日原告離開住所與被告分居。
2001年10月12日,被告全額出資人民幣975,287元購買本市商品房,2002年11月29日房地產權證登記在被告名下,2007年2月1日房屋產權證增加原告名字,成為原、被告共同共有。
審理中,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要求分割共有房屋,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被告給付原告房屋折價50%。被告則要求夫妻和好,不同意離婚,也不同意分割房產。審理中對系爭房屋進行評估,評估價格為人民幣450萬元。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原、被告自主婚姻,婚前曾多次吵打,婚后經常發生爭執,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關系并未改善。由此可見,原被告均未能正確處理婚姻關系,也未能建立起互相尊重,互相謙讓,互相幫助的夫妻關系。原告要求與被告的離婚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準許。
關于房屋分割一節1.考慮到婚前系被告個人出資,對財產的增值部分貢獻大;2.被告是以與原告結婚為條件才增加原告為財產共有人;3.增加原告為產權人時雙方未約定份額。所以原告要求主張房屋折價款的一半,顯然與法有悖,房款由被告全款出資情況應予以多分。據此,法院判決涉案房屋歸被告季某所有,季某支付原告王某折價款90萬元。
法律分析:
1、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系夫妻感情破裂。除了法定情形,法院判斷感情破裂系出于綜合全案案情綜合判斷,屬于法院自由裁量權的范疇。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2、本案中共同房產分割的原則,對房屋貢獻的大小。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是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之一。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則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割。就本案而言,雙方沒有協議約定,且對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因此,法院綜合考慮了以下具體情況:1.考慮到涉案房產系婚前個人出資,對財產的增值部分貢獻大;2.婚前個人財產增加名字登記為共同共有系以結婚為目的;3.增加產權人時雙方未約定份額。
3、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司法實踐中,因具體案情不同,處理方式多種多樣。每個個案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比如常見的,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婚前購房婚后共同還貸等,均需要細分不同情況進行分析,并沒有統一的分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