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律師熱線:400-1789-688
- 郵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金隅嘉華大廈A座1210室
衡水泰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北冀衡集團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409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衡水泰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永安東路299號。
法定代表人:王偉,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盛皎,河北凌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宇陽,河北凌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河北冀衡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中華北大街398號。
法定代表人:肖秋生,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勇,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河北冀衡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工業新區冀衡路8號。
法定代表人:肖秋生,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衡水泰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達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河北冀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冀衡集團)、河北冀衡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冀衡化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冀民終9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泰達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判決認定冀衡集團在履行《框架協議書》過程中無違約行為錯誤。泰達公司與冀衡集團簽訂的《框架協議書》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協議簽訂后泰達公司積極進行土地變性事宜,2017年5月17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的專題會議內容證明了泰達公司積極履行框架協議義務。因案涉宗地系冀衡集團開展化工業務的用地,本身存在重大污染,未經治理不能用于建設商住樓,冀衡集團對該事實明知,土地變性的下一步工作需要冀衡集團完成案涉宗地的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及污染土地的治理。2017年衡水市土地價格大幅上漲,冀衡集團故意拖延環境調查及風險評估的合同義務,直至2017年7月3日才與河北煜環環??萍加邢薰荆ㄒ韵潞喎Q煜環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同》,至此冀衡集團已經拖延了一個半月的工作進程,而至《框架協議書》約定的合同期滿冀衡集團也未完成環評工作。冀衡集團故意拖延環評工作構成違約,導致泰達公司無法開展后續土地變性工作。冀衡集團單方違約直接導致泰達公司在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的情況下直接喪失后續合作的機會。原判決由此推斷即使冀衡集團完成了《框架協議書》的合同內容,也不一定獲得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機會,沒有法律依據?!犊蚣軈f議書》并非沒有實際履行內容,泰達公司根據《框架協議書》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支付定金,根據公平原則冀衡集團應受定金罰則的約束,原判決不能以未約定后期開發事宜而否認前期工作內容及責任。
(二)關于定金罰則數額,應按照協議約定的100萬元/畝計算合同總額。泰達公司與冀衡集團爭議的是《框架協議書》的履行違約與否及違約責任承擔問題。冀衡集團構成違約,泰達公司為保證履行框架協議的義務,做了大量工作,并按冀衡集團要求將合同定金從300萬元增加到3000萬元。冀衡集團故意違約拖延履行環評工作至框架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導致泰達公司喪失進一步與冀衡集團進行房地產合作開發的機會,冀衡集團應按照框架協議確定的合同價款總額的標準承擔定金罰則。泰達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申請再審。
冀衡集團提交意見稱,(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冀衡集團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違約責任。泰達公司的主要合同義務為在《框架協議書》簽訂之日起一年內負責完成案涉土地由工業用地變為商業用地或住宅用地的政府審批手續。冀衡集團的合同義務是排他性合作及協助泰達公司辦理土地變性手續。至于本案爭議的辦理環評手續和污染治理按照約定也應當是泰達公司的合同義務,而非冀衡集團的義務。在泰達公司沒有完成全部合同義務,并未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案涉土地的變性手續,冀衡集團依照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終止合同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原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冀衡集團不存在違約行為,對冀衡集團不能適用定金罰則。請求依法駁回泰達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框架協議書》第二條約定,泰達公司負責到相關國土、規劃等政府部門辦理由工業用地變更為商業或住宅用地相關審批手續,冀衡集團積極協助泰達公司辦理土地使用性質變更手續,并向其提供辦理相關變更手續所需要的證件等相關資料。第四條約定,“如果泰達公司最終將該宗土地由工業用地變更為商業或住宅用地,則雙方再進一步治商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的具體事宜,并簽訂正式合作協議,……”分析上述約定可知,土地使用權性質變更是雙方進一步洽商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的基礎,案涉宗地土地使用權性質變更相關手續由泰達公司負責,冀衡集團承擔協助義務。在《框架協議書》履行過程中,2017年5月17日衡水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原則同意案涉宗地實施“退二進三”,擬按協議出讓,補繳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讓金差價方式處理,由衡水市規劃局負責出具規劃條件,衡水市環保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有關程序履行完成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鑒于《框架協議書》未約定由冀衡集團進行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及后期修復治理工作,故在冀衡集團已與煜環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同》進行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的情況下,考慮到宗地的修復治理亦需要合理時間,現有證據尚不能證明冀衡集團不履行協助義務或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的成就。泰達公司未能在合同約定的一年內拿到土地使用權性質變更的政府批復手續,冀衡集團終止合同履行具有合理性,故原判決認定冀衡集團的行為未違反協議約定并無不當。此種情形下,泰達公司申請再審主張依照《框架協議書》約定的合同總額計算定金罰則數額不能成立。泰達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衡水泰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汪治平
審判員 劉銀春
審判員 謝愛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鵬
書記員 武澤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