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律師熱線:400-1789-688
- 郵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金隅嘉華大廈A座1210室
武漢華享置業有限公司、武漢中森華永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民終88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武漢華享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后湖鄉正義路12號。
法定代表人:馮火平,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迎法,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敏,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中森華永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新江岸五村188號永紅工業園15號樓3樓。
法定代表人:李陽春,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沈震東,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蔣智杰,海南唐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武漢華享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享公司)與上訴人武漢中森華永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森華永紅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鄂民初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華享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迎法、范敏,上訴人中森華永紅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震東、蔣智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華享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并依法改判中森華永紅公司返還華享公司借款本金5950萬元及利息(本金900萬元從2012年8月13日起算、本金1000萬元從2012年8月14日起算、本金1000萬元從2012年8月15日起算、本金1000萬元從2012年8月21日起算、本金550萬元從2012年9月10日起算、本金500萬元從2012年11月14日起算、本金1000萬元從2012年11月15日起算,均按年利率24%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二、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付款確認書》和《還款協議書》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合法有效。案涉5950萬元是《付款確認書》和《還款協議書》所涉及的一部分,應認定為華享公司的借款本金。一審僅以“上述5950萬元,在華享置業未提交充分證據情況下,不易認定為履行合作開發協議發生的借款,該部分款項可由相關出借人另行向實際收款人或者借款人主張權利”為由,否認5950萬元為借款,系認定事實不清。其一,5950萬元款項中除序號17即2012年8月13日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有限公司出具的900萬元收據、序號20即2012年9月10日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有限公司出具的550萬元收據外,其余4500萬元均有相應銀行轉款憑證。其二,雖中森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森華投資集團)與中森華永紅公司系兩個獨立法人,但中森華永紅公司是中森華投資集團的項目公司,兩公司具有同一性。案涉5950萬元的支付時間是2012年8月9日至2012年11月15日,此期間中森華投資集團是中森華永紅公司唯一全資股東,且該六筆債權經相關權利人轉讓,并由中森華永紅公司為華享公司出具收據確認為投資款。一審以“因該部分款項無中森華投資集團的書面確認”為由,否認該債權轉讓結果,認定事實錯誤。
中森華永紅公司辯稱,一、華享公司主張返還的5950萬元并未實際發生,中森華永紅公司不應承擔還款責任。原審查明案涉款項支付情況第17-22筆合計5950萬元,除第18筆外,其他均無付款憑證。而第18筆合計2000萬元的收款單位系中森華投資集團,中森華永紅公司沒有出具代為收款函或指定付款函,華享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中森華永紅公司為實際使用人,該款項不應當由中森華永紅公司負擔。二、2011年6月14日,中森華投資集團設立了中森華永紅公司。2012年12月25日,武漢永紅興發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紅興發公司)以增資方式持有51%的中森華永紅公司的股權、中森投資集團持股49%。案涉的5950萬元的單據開具時間均發生在2012年11月15日之前,其中部分收據備注原借款轉投資款,但由于此前,中森華永紅公司并未實際經營,不存在原借款事實。即使存在原借款,也發生在中森華投資集團持有中森華永紅公司100%股份期間,應為中森華投資集團所負債務。中森華投資集團控制、管理中森華永紅公司的公章,將上述債務轉移至中森華永紅公司負擔,并與華享公司惡意串通簽訂《付款確認書》和《還款協議書》,損害了中森華永紅公司及其股東利益,應認定無效。
中森華永紅公司上訴請求:一、駁回華享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即使認定上訴雙方系借款關系,也應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確認的2012年8月23日至2012年11月27日之間的六筆借款本金共計3000萬元及利息,依法改判中森華永紅公司償還華享公司借款本金6980萬元及利息,利息應從2016年8月1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事實和理由:一、中森華永紅公司與華享公司之間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關系,并非民間借貸關系,華享公司應對其投資行為承擔相應風險。但根據《合作權利義務轉讓協議書》中特別條款的約定,華享公司資金投入后一年,無論盈虧,中森華永紅公司均需按其投入資金的100%予以回購,顯然違背了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性質,該條款對中森華永紅公司顯失公平,應予撤銷。即使認定中森華永紅公司與華享公司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在華享公司與中森華投資集團簽署《股權質押合同》《股權轉讓及回購協議》《合作權利義務轉讓協議書》以及《補充協議》等一系列合同后,華享公司取代中森華投資集團取得了“永紅村城中村”開發權,并實際控制中森華永紅公司,以經營收益償還其享有的權益,然后再將該公司歸還給中森華投資集團。由于上述協議并沒有解除,華享公司應當繼續與中森華永紅公司、永紅興發公司及其他股東合作開發永紅村項目,其請求償還借款本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二、一審法院認定的借款本金金額及利息有誤。(一)關于借款本金部分。1.2012年8月23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有限公司轉帳100萬元。2.2012年8月27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有限公司轉帳500萬元。3.2012年9月17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有限公司轉帳300萬元。4.2012年10月19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有限公司轉帳100萬元。5.2012年10月19日,華享公司法定代表人馮火平轉帳1000萬元。6.2012年11月27日,華享公司轉賬1000萬元。上述3000萬元在轉入中森華永紅公司賬戶的當日或之后的數日內,均由實際控制的中森華投資集團分別轉入中森華投資集團和武漢市漢陽區豐升建筑材料經營部賬戶,未實際用于永紅村“城中村”改造,故中森華永紅公司不應承擔還款責任。(二)關于利息部分。根據2013年9月5日簽訂的《還款協議書》第二條“中森華永紅公司拖欠的華享項目回購款從華享公司原分期投資款到中森華永紅公司賬戶滿一年之次日開始分別計息”的約定。2014年5月19日,中森華投資集團、華享公司與中森華永紅公司之間簽訂的《合作權利義務轉讓協議書》及2016年3月25日華享公司致江岸區城鄉統籌發展工作辦公室《關于推進永紅村“城中村”綜合改造項目的意見》函中稱“我公司愿意退出該項目”。也就是說,在2014年5月19日至2016年8月11日期間,華享公司以項目轉讓、合同轉讓的形式實際控制并負責永紅村“城中村”改造。故這一期間的資金利息應由華享公司負擔。同時,華享公司與中森華投資集團簽訂《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特別條款約定,華享公司投入資金一年后,無論項目是否盈虧,中森華永紅公司均需要向其支付投入資金100%的回報,并需對追加投資款按月息4%計算利息。由于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是政府項目,根本不可能負擔年利率100%的資金回報。華享公司簽訂該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放高利貸。在華享公司控制期間,其不履行開發義務,導致數百戶村民無法還遷,引起嚴重社會問題。中森華永紅公司現股東在當地政府的協調下,注入巨額資金為該項目償還各種欠款,并承擔了極高的風險,故請求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計算。三、華享公司濫用訴權,惡意提高訴訟金額,并以此為由查封中森華永紅公司名下位于武漢市漢岸區的土地使用權,對中森華永紅公司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應予賠償。請求二審法院在中森華永紅公司應返還的本息中予以扣除該損失。
華享公司辯稱,一、中森華永紅公司在一審答辯時主張與華享公司之間為民間借貸關系,現又上訴主張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關系,其觀點反復,實為逃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豆蓹噘|押合同》《股權轉讓及回購協議》《合作權利義務轉讓協議書》以及《補充協議》等一系列合同的目的是通過控制股權或項目收回《還款協議書》中的債權,由于中森華永紅公司的股權和項目被查封或實際不能轉讓等客觀原因,華享公司從來沒有經營過該項目。2017年3月25日,華享公司向相關當事人書面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并敦促中森華永紅公司按照《還款協議書》支付回購款本息。二、2012年8月23日至2012年11月27日六筆合計3000萬元均已匯入中森華永紅公司賬戶,應由其承擔還款責任。
華享公司訴訟請求:一、中森華永紅公司向華享公司支付項目回購款3.186億元及直至付清回購款之日止的利息(暫計至2017年3月30日利息為2.54億元,此后的利息依月息2%計算至回購款付清之日止)。二、中森華永紅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及其擔保費。
一審法院查明:2011年6月14日,中森華投資集團設立中森華永紅公司,注冊資金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胡啟明。2012年10月10日,中森華永紅公司變更登記,注冊資金變更為4000萬元。2012年12月25日,中森華永紅公司的股權變更為中森華投資集團占49%,永紅興發公司占51%。2013年5月10日,中森華永紅公司注冊資金變更為6600萬元。同年6月28日,中森華永紅公司注冊資金變更為10000萬元。2016年10月28日,中森華永紅公司的公司名稱由原名稱“武漢中森華永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變更為“武漢永紅春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司股權變更為永紅興發公司占51%,南海春天公司占49%,法定代表人由胡啟明變更為朱有弟。2017年8月9日,“武漢永紅春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現名稱“武漢中森華永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朱有弟變更為陳才道。2017年9月28日,中森華永紅公司股權變更為武漢市鴻錦隆房地產置業有限公司占100%,法定代表人由陳才道變更為李陽春。
2012年4月27日,經江岸區后湖街永紅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紅村)、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政府后湖街道辦事處、武漢市江岸區城中村改造工作專班領導小組、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政府審核,下發《武漢市江岸區永紅村城中村改造成本測算表》,審定永紅村城中村改造成本合計39763.64萬元。2012年5月31日,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向江岸區人民政府下發《關于江岸區永紅村城中村改造成本測算及開發規模的批復》,同意江岸區對永紅村城中村改造成本測算的審查結論。其改造成本合計3.83億,還建規模為9.09萬平方米。2012年6月28日,永紅村(甲方)與中森華投資集團(乙方)簽訂《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合作協議書》,主要內容:根據規定,城中村綜合改造的土地必須經過武漢市土地交易中心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招、拍、掛,甲方同意乙方參加招、拍、掛,繳納相關的全部費用后,經法定程序摘牌,取得永紅村城中村改造的開發土地使用權。乙方為本項目開發實施主體,并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上述土地按照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批準的規劃條件進行全部的還建開發。甲方負責協助乙方對村灣及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拆遷和村民的協調工作,除本協議及相關協議確定的所得利益外,在城中村改造中,甲方不需要投入任何資金。乙方同意承擔以甲方名義參加上述土地交易在拍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全部費用,以及上述土地開發和城中村改造中的全部費用。乙方根據武漢市城中村綜合改造政策對村民進行還建安置,并還建5.84萬平方米商業鋪面。除還建住宅和還建商業鋪面外,其余開發的物業全部歸乙方所有。該協議陳高興代表永紅村簽名并加蓋公章,鄭巨云代表中森華投資集團簽名并加蓋公章。2012年7月21日,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發布《武漢市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告》,掛牌出讓永紅村城中村改造地塊,凈用地面積35348平方米,土地用途為居住、商業服務設施,競買保證金7370萬元,交納截止時間為2012年8月23日。
2012年8月8日,中森華永紅公司(甲方)與華享公司(乙方)簽訂《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主要約定:雙方聯合開發位于武漢市江岸區后湖街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中的K1開發用地。K1地塊經規劃初步批準的用地規劃條件為:規劃凈用地面積26838平方米(以實測為準),容積率為5.22,總建筑面積不大于140000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積不大于總建筑面積的30%。規劃用地性質為商業服務設施用地、居住用地。具體規劃設計條件最終以武漢市規劃部門核準條件為準。K1地塊四至方位及面積詳見本協議附件:K1地塊總平面圖)。甲方負責協調武漢市政府及規劃、國土等部門,爭取K1地塊經最終批準的建筑容積率不低于5.22,可建筑面積不少于140000平方米,用地性質為商業住宅用地(其中住宅建筑面積不大于總建筑面積的30%)。合作開發模式:甲方按照樓面地價3000元/平方米標準向乙方轉讓40%的K1地塊項目份額,項目所占比例(甲方60%,乙方40%)共同出資開發,享有項目開發經營權利、權益,承擔項目開發經營風險、虧損、責任。雙方出資約定:土地權益取得階段,乙方以樓面地價3000元/平方米及40%的股權比例為基準出資,即乙方出資額為批準的建筑面積×樓面地價3000元/平方米×40%(批準的建筑面積暫以140000平方米計算,最終按實際批準的建筑面積結算),乙方應出資暫計算為1.68億元,其余由甲方負責出資,本協議另有約定除外。乙方付款時間:本協議簽訂后三日內支付5040萬元,K1地塊摘牌前三日支付5040萬元,剩余款項在K1地塊土地摘牌后二個月內一次性全部付支付。權利限制:本項目土地使用權雖登記在甲方名下,但系雙方按股份比例共同享有。工程建設承包,在同等條件下,甲方同意本項目工程優先交給乙方承包建設,具體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雙方另行書面協商約定。利潤分配及虧損風險:整個項目開發建設完畢,支付所有建設成本和費用(即扣除工程款、甲、乙雙方出資,雙方后期投入,本協議約定或其他應列入項目成本的一切稅費開支等)后,再按甲、乙雙方所占份額分配利潤。在項目最終清盤時,由雙方以貨幣方式進行結算。如項目沒有全部售完時,在歸還雙方出資后,雙方按所占份額分配實物資產,稅費各自承擔。本項目的盈虧及債權債務,按雙方所占項目份額享受和承擔。違約責任:除本協議另有約定,一方未按本協議支付投資款項,或者未履行本協議其他約定義務,造成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應按本協議約定的雙方已共同投資總額的5%支付違約金給守約方,該損失不足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應足額彌補。特別約定:1.本協議自簽訂日滿一年之次日,甲方以樓面地價6000元/平方米標準向乙方收購原乙方投資(指乙方3000元/平方米樓面地價的投資)的K1地塊項目份額。如乙方依照本協議約定追加投資款項(指乙方3000元/平方米樓面地價以外的投資部分)的,對于乙方追加投資部分,甲方另按追加投資款項月息4%的標準退還乙方本息(從甲方實際收到乙方追加投資款次日起算)。甲方收購資金的支付,亦按乙方付款的每筆資金支付的時間節點支付。甲方延期支付乙方款項的,應按日向乙方承擔千分之二的違約金。2.甲方收購乙方投資份額的,乙方不再參與本項目的利潤分配等等。該協議由胡啟明代表中森華永紅公司簽名并加蓋公章,馮火平代表華享公司簽名并加蓋公章。
2012年8月23日,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武漢市土地交易中心交納P(2012)069號土地競拍保證金7370萬元。2012年8月24日,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作為出讓人、中森華永紅公司作為競得人,雙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主要內容:中森華永紅公司在武漢市土地交易中心以掛牌方式競得位于永紅村編號為P(2012)069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地塊規劃凈用地面積為35348.88平方米(以實測為準),成交價款總額為36850萬元。本地塊政府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讓金、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土地登記費)為成交價款扣減本掛牌地塊對應城中村綜合改造成本(36840.56萬元)的余額部分……。2012年9月3日,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有關部門交納了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94400元。2012年9月3日,永紅村向后湖街道辦事處提交《關于返還后湖街永紅村城中村改造土地掛牌競買保證金的報告》,申請將武漢市土地交易中心返還至區財政城改專戶的保證金7360.56萬元,轉入永紅村與中森華永紅公司共管賬戶。
2012年11月5日,中森華永紅公司向華享公司出具《付款確認書》,主要內容:根據2012年8月8日簽訂的《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中第四款的規定,該公司于2012年8月9日至10月19日收到以下款項。1.2012年8月9日華享公司500萬元。2.2012年8月15日華享公司2000萬元(1000+1000)。3.2012年8月21日華享公司1570萬元(910+660)。4.2012年8月21日新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970萬元。5.2012年8月21日楊宣濤1000萬元(原借款轉投資款)。6.2012年10月19日華享公司1000萬元。以上合計7040萬元。
2013年1月28日,中森華永紅公司(甲方)、華享公司(乙方)、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丙方)簽訂《付款確認書》。內容為:根據甲、乙雙方2012年8月8日簽訂的《房地產合作協議書》及乙、丙雙方2012年8月9日簽訂的《投資協議書》,在2012年8月9日至2012年11月27日,乙、丙雙方共同共向甲方支付下列款項合計15930萬元,現甲、乙、丙三方予以核對、確認。一、甲方對乙方已出具收款收據款項:1.2012年8月9日,華享公司轉款500萬元。2.2012年8月15日,華享公司轉款2000萬元(1000+1000)。3.2012年8月21日,華享公司轉款1570萬元(910+660)。4.2012年8月21日,新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轉款970萬元。5.2012年8月21日,楊宣濤轉款1000萬元(原借款轉投資款)。6.2012年10月19日,華享公司1000萬元。7.2012年11月27日,華享公司轉款1000萬元。小計8040萬元。二、甲方對丙方已出具收款收據款項:1.2012年8月13日,武漢航天波紋管有限公司轉款900萬元。2.2012年8月20日,鄭卉轉款500萬元。3.2012年8月20日,褚國祥轉款500萬元。4.2012年8月21日鄭卉轉款290萬元。5.2012年8月21日,胡明德轉款200萬元。6.2012年8月21日,湖北恒利源典當公司轉款300萬元。7.2012年8月21日,鄭雷轉款210萬元。8.2012年8月21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轉款1500萬元。9.2012年8月22日,劉丹國轉款440萬元。10.2012年8月23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轉款100萬元。11.2012年8月27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轉款500萬元。12.2012年9月10日,楊慧轉款550萬元(原借款轉投資款)。13.2012年9月17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轉款300萬元。14.2012年10月19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轉款100萬元。15.2012年11月14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轉款500萬元(原借款轉投資款)。16.2012年11月15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轉款1000萬元(原借款轉投資款)。小計7890萬元。一、二項合計15930萬元,以上款項經甲、乙、丙三方核對確認無誤。
2013年4月19日,中森華永紅公司作為借款人與武漢農村商業銀行江岸支行作為貸款人就借款2億元簽訂《固定資產借款合同》,主要用永紅村城中村改造。同日,就上述貸款永紅興發公司與武漢農村商業銀行江岸支行簽訂《保證合同》。2015年10月15日,永紅興發公司與武漢農村商業銀行江岸支行簽訂貸款2.3億元的《固定資產借款合同》,用途為重組貸款,用于償還前期貸款。2016年1月12日,永紅興發公司與武漢農村商業銀行江岸支行簽訂1.2億元的《固定資產借款合同》,用途為支付工程款。
2013年9月5日,中森華永紅公司(甲方)與華享公司(乙方)簽訂《還款協議書》,內容為:鑒于雙方曾于2012年8月8日就合作開發后湖鄉永紅村K1地塊項目簽訂了《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乙方已按協議書約定支付或委托指定的單位、個人支付給甲方出資款為15930萬元。依據《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第十一條特別約定,甲方應于2013年8月9日收購原乙方投資,支付乙方項目股權回購款。鑒于此,雙方達成如下補充協議:一、甲方確認,截至2013年8月24日,甲方應支付乙方項目回購款為31860萬元。二、甲方拖欠的乙方項目回購款,從乙方原分期投資款到甲方賬戶滿一年之日開始分別計息(乙方原分期投資款及投資時間見甲、乙雙方原對乙方投資款的確認函,計息基礎為乙方原分期投資款項的2倍計算),月息為4分,甲方于2013年11月30日之前結清乙方利息,甲方于2014年3月底之前結清2013年11月30日--2014年3月底間的利息,以后按每三個月結息一次利息,直至乙方項目回購款全部還清為止。三、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可以轉讓K1地塊項目,或以K1地塊項目向銀行抵押融資貸款,轉讓所得、貸款或銷售款所得應優先上還拖欠乙方項目回購款、利息、違約金。甲方應及時、盡快對外轉讓K1地塊項目或以K1地塊項目向銀行抵押貸款,以轉讓所得和貸款所得盡快優先清償乙方項目回購款本息等。四、甲方承諾將原甲、乙雙方合作開發后湖鄉永紅村城中村改造K1地塊項目抵押給乙方,作為償還乙方本協議第一、二條所約定的項目回購款及利息、違約金的擔保。五、甲方承諾在K1地塊項目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后,辦理K1地塊項目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手續,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及土地使用權抵押的他項權證原件交給乙方。該協議由胡啟明代表中森華永紅公司簽名并加蓋公章,馮火平代表華享公司簽名并加蓋公章。
2013年12月8日,中森華投資集團(甲方)與華享公司(乙方)簽訂《股權質押合同》,約定:甲方持股的中森華永紅公司拖欠乙方債務(永紅村K1地塊項目回購款)31860萬元,為擔保中森華永紅公司歸還乙方債務本息,甲方以其持有的中森華永紅公司49%的股權作質押,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股權質押合同條款作如下約定:一、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甲方持股的中森華永紅公司應返還乙方的項目回購款31860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及追索債權的開支費用。二、質押合同標的。1.質押標的為甲方在中森華永紅公司投資的49%股權及派生的權益。2.質押股權金額為4900萬元(股)整。3.質押股權派生的權益,系指質押股權應得紅利及其他收益。三、甲方應就質押事宜征得中森華永紅公司董事會議同意,并將出質股份于股東名冊上辦理登記手續。四、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需作一定刪節、修改、補充時,應不免除或減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影響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五、發生下列事項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質押股權及派生權益,所得款項及權益優先清償債權本息、違約金、補償款及追索權利的相關費用。1.中森華永紅公司不按本質押項下項目回購款還款協議書約定,如期償還項目回購款本金、利息及費用。2.中森華永紅公司被宣告破產、解散、破產的。六、從股權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甲方不再按甲乙雙方2013年9月5日簽訂的《還款協議書中》第二條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支付利息,上述利息以中森華永紅公司開發的永紅村項目K1、K3地塊回報中甲方應得利益支付。七、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至乙方債權全部得到清償之日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需轉讓、處置股權,須經乙方書面同意,并將轉讓所得款項提前清償乙方項目回購款債權本息。八、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除經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九、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并自股權出資登記之日起生效。
2014年1月20日,中森華投資集團(甲方)、華享公司(乙方)、武漢名仕達投資有限公司(丙方)、永紅興發公司(丁方)簽訂《股權轉讓及回購協議》,鑒于:一、甲丁雙方于2011年6月注冊成立中森華永紅公司,甲方持股49%、丁方持股51%。該股權根據甲方與丁方約定,在甲方完成與丁方的《合作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約定之農商行貸款清償完畢及還建小區竣工后,丁方將無償歸還甲方51%的股權。二、截止至2014年1月1日,中森華永紅公司對乙方所負債務本息合計35000萬元。三、中森華永紅公司注冊成立后,目前僅開發了永紅村“城中村”綜合地塊改造一個項目?;谏鲜銮闆r,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甲、乙、丙、丁四方經協商,就丙方受讓甲方持有的中森華永紅公司股權及甲方回購股權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一、為保證中森華永紅公司償還乙方債務,甲方同意以其持有的49%的中森華永紅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乙方所指定的代為持股人丙方持有。在甲方完成與丁方的《合作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約定自農商行貸款清償完畢及還建小區竣工后,丁方無償歸還甲方51%的股權之后,上述51%的股權甲方也同意轉讓給乙方指定的持股人持有。二、在丙方持有中森華永紅公司股權期間,中森華永紅公司可以隨時償還乙方借款本息。如中森華永紅公司償還乙方借款本息,則乙丙雙方應當立即將丙方所持有的全部股權重新轉讓給甲方。三、在丙方持有中森華永紅公司股權期間,永紅村城中村綜合地塊改造項目的開發、實施權限均由甲方負責。四、在丙方持有中森華永紅公司股權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丙方不得對外轉讓股權。五、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中森華永紅公司未能償還乙方本息,同時乙方不同意延期,則丙方所持有的全部股權,可以由乙丙雙方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享有權利。
2014年1月20日,華享公司、武漢名仕達投資有限公司向永紅興發公司出具《承諾函》:中森華投資集團拖欠我們兩個公司債務31860萬元本息至今未清償,為了債權的償還,中森華投資集團愿意將中森華永紅公司的利潤還給華享公司和武漢名仕達投資有限公司。我們兩個公司特致函貴公司,請貴公司予以幫助中森華投資集團還清上述款項,但是償還的條件是中森華投資集團及中森華永紅公司有利潤時必須首先付清永紅村還建房款項及中森華永紅公司向銀行抵押的兩億元借款及利息,兩個公司必須還清中森華投資集團按協議還給永紅村的商業鋪面5.84萬平方米,然后再付我們兩個公司的欠款,此承諾具有法律效力。2014年4月7日,華享公司向中森華永紅公司發出《催款函》:根據雙方于2013年9月5日簽訂的《還款協議書》,貴公司應按月息4分于2013年11月30日之前結清我公司項目股權回購款31860萬元的利息,于2014年3月底之前結清2013年11月30日至2014年3月底間的利息,以后按每三個月結算一次利息,直至我公司項目股權回購款還清為止;貴公司應及時轉讓K1地塊或以K1地塊項目向銀行抵押融資,以轉讓所得或貸款所得優先清償我公司項目回購款本息等。然貴公司并未按照還款協議書履行相應義務,至今未支付我公司分文利息。今特向貴公司發函,請貴公司盡快履行還款協議書約定義務。該函件由中森華永紅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啟明于2014年4月8日簽收。
2014年5月19日,中森華投資集團(轉讓方、甲方)、華享公司(受讓方、乙方)、后湖村村民委員會(改制后為永紅興發公司、丙方)簽訂《合作權利義務轉讓協議書》,主要內容:一、甲、丙方同意,甲方將其與丙方于2012年6月28日就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簽訂的《合作協議書》、2012年12月23日簽訂的《協議書》中甲方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乙方,乙方必須保證丙方還建房和償還擔保的銀行貸款二億元及利息、商業鋪面5.84萬平方米。二、本協議簽訂后,甲方退出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由乙方取代甲方繼續履行甲方在本協議第一條《合作協議書》中甲方應負有的合同義務,由乙方享有本協議第一條《合作協議書》中甲方享有的合同權利,甲方不再對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享有任何權利。三、甲方在中森華永紅公司經營中的任何債務與丙方無關,丙方不負責任何責任,相關債務及經濟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并負責處理。以及甲方在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中收取的相關建設承包單位的工程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定金、借款等款項,以及其他甲方未用于永紅城中城中村改造的債務仍由甲方承擔并負責處理。四、乙方承接甲方合同權利和義務后,甲、丙雙方放棄追究甲、丙雙方之前在履行《合作協議書》《協議書》過程中的任何不當履行的違約責任。五、為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乙方接受本協議約定的合同權利義務后,乙、丙方將協商變更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開發用地開發主體(即將項目開發主體由項目公司變更為丙方或并乙丙方另行指定的其他開放單位開發),在辦理規劃、國土等政府、部門變更開發主體審(核)準或備案手續時,如需甲方配合,甲方應無條件予以配合。六、乙方、丙方根據甲、丙2012年6月28日所簽訂合作協議內容執行權利義務。七、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014年5月21日,中森華投資集團(甲方)與華享公司(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一、《合作權利義務轉讓協議書》成立生效后,由乙方受讓甲方在合同項下所有權利和義務,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開發單位完成對永紅城中村改造的開發義務。二、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變更后的開發主體完成對永紅城中村改造的開發義務后,余下項目開發收益優先償還乙方對中森華永紅公司的債權(以2013年9月5日乙方與中森華永紅公司簽訂的還款協議書為準)。債權清償完畢后,由乙方將其在變更后的開發主體100%的股權無償轉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單位和個人承接項目余下的全部權益。三、本項目的銷售由甲方負責,如乙方擅自取消甲方的銷售權,則乙方債權利息按正常利率計算。
2014年6月9日,后湖街永紅村委會(改制后為永紅興發公司、甲方)與華享公司(乙方)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書》,鑒于:1.中森華投資集團及中森華永紅公司在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開發過程中,因資金和管理等原因造成一些不良社會影響,導致項目建設周期加長,還建過渡費增加及項目建設成本擴大。2.同時因中森華投資集團在前期建設過程中改變了原建筑審批方案,致使項目后期投入增加。如上所述,為創造寬松的投資經營環境,有效推進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順利實施,合理的保障甲乙雙方權益,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一、乙方必須嚴格履行甲方與中森華投資集團簽訂的2012年6月28日的《合作開發協議書》及三方所簽訂的《合作權利轉讓協議書》。二、雙方同意共同向江岸區人民政府、國土、規劃等部門申請提高合作項目還建用地建設指標,將還建房用地建設規模調高至24萬平方米以上,調高用地建設指標增加的投資由乙方負責,增加的建筑面積有乙方享有所有權。三、甲方及時向江岸區政府及國土、規劃等部門申報將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P(2012)069號地塊使用權成交確認書所涉開發用地土地使用權(含開發經營權)變更至注冊成立的新公司(名稱為武漢永紅鑫利投資有限公司)名下。變更至新公司名下的開發用地使用權、開發經營權及權益實為乙方所有。四、P(2012)069號地塊使用權成交確認書所涉開發用地土地使用權(含開發經營權)變更至新公司名下后,該新公司應設立獨立資金專用賬戶,該資金賬戶由甲、乙雙方共同管理。五、《合作權利義務轉讓協議書》所涉還建房、開發用地,后續建設資金需要向銀行貸款的,甲方同意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證照和印簽等,所獲貸款資金必須進入專用賬戶,優先用于還建房、開發用地建設。六、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前期項目基礎資料及數據。七、本協議自甲、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同日,華享公司(甲方)與永紅興發公司(乙方)簽訂《補充協議書》,就武漢永紅鑫利投資有限公司所屬股權事宜達成協議:一、甲方同意將其持有的武漢永紅鑫利投資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中的51%股權轉入乙方代甲方持有,該股份未經法律評估,不具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乙方不享有股東的權益,不承擔該公司債權債務和任何法律責任。二、在確認武漢永紅鑫利投資有限公司償還農村商業銀行貸款2個億及利息、商業鋪面5.84萬平方米和永紅村城中村綜合改造項目的還建房竣工驗收完畢后,乙方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代甲方持有的武漢永紅鑫利投資有限公司51%的股權更名至甲方名下。三、本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014年6月18日,中森華投資集團向永紅興發公司發出《回復函》稱:貴司2014年6月17日的《聯系函》我司已收悉。貴司在來函中所提及的要求我司名下中森華永紅公司騰退辦公室的理由,我司認為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我司在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開發過程中的合理開支,包括員工工資、材料款項、工程款項等(我司早已向貴司提交了費用報銷單),貴司至今未按正常程序予以審核報銷。二、《合作權利義務轉讓協議書》是為了保證華享公司對我司的債權得以實現而簽訂,并非實質意義上的權利義務轉讓,且我司與華享公司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華享公司的債權得以實現后項目公司的全部股權應予返還,因此我司對項目的權利并未真正終止。基于以上事實,我司對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仍享有權利,且不應騰退辦公室。
2015年12月2日,華享公司向中森華永紅公司發出《聯系函》稱:為保證我公司實現對貴公司的債權,2014年5月19日,我公司與貴公司股東中森華投資集團、永紅村(改制后為永紅興發公司)簽訂《合作權利義務轉讓協議書》,約定中森華投資集團將其與永紅興發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就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簽訂的《合作協議書》、2012年12月23日簽訂的《協議書》中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給我公司,中森華投資集團退出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依據《合作權利義務轉讓協議書》及后續簽訂的相關協議,貴公司兩股東應履行相關合作權利轉讓義務,然而前述協議簽訂后,貴公司兩股東:1.未將項目財務、管理權移交給我公司。2.未處理中森華投資集團自身應承擔的債務,導致中森華投資集團持有的貴公司股權被法院輪候查封,無法變更至我公司。3.未配合將K1開發用地主體變更至我公司指定單位等,造成我公司既不能取得貴公司股權,亦不能取得用地開發權,至今未取得《合作協議書》約定的合同權利,即貴公司兩股東實際并未將《合作協議書》約定的合同權利轉給轉讓給我公司享有。貴公司兩股東違約行為的持續存在,使得我公司實際取得權合同權利存在重大事實和法律障礙及風險。今致函貴公司,請貴公司及時督促兩股東:1.及時將項目財務、管理權移交給我公司。2.積極與武漢中院聯系,解決中森華投資集團自身債務,解決解除相關股權查封,將中森華投資集團持有的貴公司股權變更至我公司名下。3.積極履行協助義務,配合將項目開發用地開發主體變更至我公司指定單位。中森華永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啟明于2015年12月3日在該函件上簽字。
2016年6月25日,華享公司向武漢市江岸區城鄉統籌發展辦公室報送《關于推進永紅村城中村改造綜合改造項目的意見》,內容為:基本情況,2012年8月8日,我公司就合作開發和永紅村K1地塊項目與中森華永紅公司簽訂了《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并已按協議約定支付(包括我單位委托的單位、個人支付)給中森華永紅公司出資款1.593億元。因中森華永紅公司未按協議履行項目股份回購義務,經我公司多次催要,2013年9月5日,中森華永紅公司與我公司經充分協商簽訂了《還款協議書》,約定就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中森華永紅公司支付我公司項目股份回購款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13年8月24日共計3.186億元。2014年1月20日,雙方再次簽訂協議書,約定:截止到2014年1月1日,中森華永紅公司對我公司負有債務本息合計3.5億元。依據前述協議條款的約定,截止2015年底,中森華永紅公司對我公司負有超過5億元的巨額債務。為有效推進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順利進行,履行中森華永紅公司、中森華投資集團對政府及永紅村約定的拆遷還建義務,同時保證我公司實現對中森華永紅公司的債權,2014年5月19日,我公司、永紅村、中森華投資集團三方經協商一致,就中森華投資集團轉讓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開發權益事宜簽訂了《合作權利義務轉讓協議書》,中森華投資集團退出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但因中森華投資集團對外負有巨額債務,其持有的中森華永紅公司股權被質押和被人民法院查封,且中森華投資集團未將原合作項目財務移交我公司,未厘清原合作項目上債務,未能將開發用地土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和開發經營權變更落戶至我公司指定單位,造成我公司原持有債權及后續投資權益難以保障,各方履行《合作權利義務轉讓協議書》目前存在相當障礙。目前區政府為徹底解決該項目的遺留問題,切實推進項目實施進展,成立專班牽頭聯系、協調各利害方。為此,我公司對區政府的工作表示深刻理解和誠摯感謝,為確保永紅村村民還建如期交房和在確保我公司的債權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我公司提出如下解決方案:1.我公司將聽取區政府永紅村項目專班的意見并積極配合,給愿意接手永紅村城中村綜合改造項目的新投資方創造一個寬松的投資環境。2.如新投資方確有經濟實力和有項目運作能力、且有誠意接承接該項目,我公司愿意退出該項目,對中森華永紅公司所欠我公司債務做出重大讓步,但必須確保我公司對永紅村項目的投資本金1.593億元,并按國家法律認可的年息24%計算,給予我公司該1.593億元資金的利息費用。3.新的投資方應在簽訂相關投資協議日內,退還我公司投資本金及利息,利息計算起始日從2012年8月9日起,到新的投資方全部退還我公司投資本息為止。懇請區政府對我公司上述方案予以高度重視,盡快明確具體實施方案。
2016年8月11日,中森華投資集團(轉讓方、甲方)與丁啟明(受讓方、乙方)簽訂《武漢中森華永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主要內容:一、股權轉讓價格。甲方同意將持有中森華永紅公司的股權共1億元出資,其中的49%股權以4900萬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及金額購買該股權(該款必須轉至江岸區法院,用于解決華森佳園綜合市場業主集資款)。二、保證。1.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是甲方在中森華永紅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置權。2.甲方轉讓其股權后,其在中森華永紅公司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股權轉讓而轉由乙方享有與承擔。3.乙方承認中森華永紅公司章程,保證按章程規定履行股東的權益、責任和義務。三、盈虧分擔。公司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后,乙方即成為中森華永紅公司的股東,按章程規定分享公司利潤與分擔虧損。四、股權轉讓款的支付及費用。本協議簽訂后,乙方保證三個月內付清該轉讓款,股權轉讓全部費用(包括手續費、稅費等)由乙方承擔。上述合同簽訂后,中森華投資集團將持有中森華永紅公司49%的股權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至南海春天公司名下。
2017年1月20日,永紅村(甲方)、永紅興發公司(乙方)、南海春天公司(丙方)、中森華永紅公司(丁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主要內容:一、股權轉讓。經甲、乙、丙協商同意,乙方將持有的丁方51%股權轉讓給丙方(或丙方指定第三方),丙方(或丙方指定第三方)持有丁方100%股權后,由丙方(或丙方指定三方)完成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全部工程。項目完成后,甲方、乙方實現原永紅村村民能夠順利遷入新居,丙方(或丙方指定第三方)可以通過商品房銷售的利潤彌補改造的成本。二、項目概況。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確認,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具體范圍以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于2012年8月24日在武漢市土地交易中心拍賣成交的武漢市江岸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所示范圍,并增加K2地塊(約15畝)土地使用權(需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三、股權轉讓條件及順序。1.在本協議簽訂后,丙方在甲、乙雙方配合下立即組織工作人員對原中森華永紅公司期間的財務賬目及相關手續進行盡職調查、整理,確認各項手續齊全的情況下,向乙方支付股權轉讓對價款。2.丙方應向甲、乙方支付本協議項下的股權轉讓對價款為7億元,其中含銀行貸款3.5億元。該款項用于清償甲方或乙方為丁方代為承擔的項目前期拆遷費、還建工程款、銀行貸款利息、村民安置過渡費、還建房配套設施安裝費等。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應認真清理已發生的各項費用,按照審計和評估結論據實結算,如果該款項不足以支付上述工程需要,丙方繼續支付;經支付上述款項后仍有余的應返還給丙方。甲方、乙方對上述款項享有支配使用權,丙方有知情權。3.股權轉讓對價具體支付時間和條件如下:(1)本協議簽訂后,丙方派法務、財務人員對項目公司進行盡職調查,雙方在調查無異議后,丙方(或丙方指定第三方)向乙方支付2.6億元。款到后立即啟動項目的辦證、規劃、設計等相關工作。(2)甲、乙、丙三方共同配合辦理開發項目的土地證,證件辦理完畢后10天內丙方再向乙方支付4000萬元。(3)丙方必須在2017年5月20日之前還清銀行貸款,貸款還清后甲、乙雙方配合丙方將乙方所持51%轉讓給丁方或丁方指定的第三方,如果沒有解決貸款問題,由此引發的后果全部由丙方負責。(4)甲、乙、丙三方按標準,經相關部門驗收還建樓,驗收合格后10天內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項5000萬元。(5)丙方根據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計劃,H1、H2地塊建設的一切房屋作為還建房,一切產權歸甲、乙雙方無償持有,辦理相關權證費用由丙方承擔。丁方負責H1、H2還建樓掃尾工程、水電安裝,綠化圍墻于2017年5月底以前完成。四、丁方債權債務的承擔。除本協議第三條約定以外,自2011年6月11日設立以來,無論是本協議股權轉讓前或者之后,丁方因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K1、H3、K3地塊所發生的所有債權債務及華享置業公司債務,均由丙方、丁方按相關政策、法律程序負責處置并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與甲、乙方無關。五、工商登記變更。丙方在還清乙方貸款后,甲、乙雙方配合丙方、丁方辦理股權及企業法人變更登記手續。該協議由甲、乙、丙、丁四方加蓋公章,并分別由甲、乙、丁方法定代表人朱友娣、丙方法定代表人胡啟明簽字。
2017年3月25日,華享公司向中森華投資集團、永紅村、武漢名仕達投資有限公司、中森華永紅公司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我公司為了收回武漢永紅春天房地產公司(“項目公司”)應付的回購款及利息,于2014年1月20日、2014年5月19日、2014年6月9日與中森華投資集團、永紅興發公司(永紅村)及武漢名仕達投資有限公司分別簽訂了《股權轉讓及回購協議》及兩份承諾函、《合作權利、義務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合作協議書》及補充協議以及為履行如上系列協議的相關往來函件(以下概括性地簡稱“系列協議”)。如上“系列協議”簽訂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項目公司足額清償已到期的回購款及利息,將中森華投資集團在項目公司的股權(包括中森集團該公司與永紅村于2012年6月28日簽訂的合作協議中的合同權利)以轉讓的形式質押在我公司控制之下,以保證項目公司對我公司履行《還款協議書》中約定的回購款本息的支付義務。如上“系列協議”簽訂后,因中森華投資集團的多次違約,加之項目公司及其開發的項目均由永紅村實際控制,而永紅村與中森華投資集團又長期處于不信任不合作的狀態,直接導致如上“系列協議”未能實際履行。2015年10月19日、2015年12月3日,我公司曾二次書面催告又多次面商均未果。2016年10月,中森華投資集團在項目公司的49%股權被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依法處置給南海春天公司。2017年1月20日,永紅村與項目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書》并已部分履行。如上“系列協議”客觀上已不能履行,“系列協議”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特書面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即時解除2014年1月20日我公司與中森華投資集團、武漢名仕達投資有限公司、永紅村簽訂的《股權轉讓及回購協議》及其兩份相關承諾書;即時解除2014年5月19日我司與中森華投資集團、永紅村簽訂的《合作權利、義務轉讓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承諾書往來函件;即時解除2014年6月9日我公司與永紅村簽訂的《合作協議書》及補充協議、往來函件。二、如上“系列協議”解除后,我公司將保留追究各方違約責任的權利。三、請武漢永紅春天房地產公司收函后,即時依2013年9月5日簽訂的《還款協議書》履行支付回購款本息的義務。上述通知書華享公司以EMS快遞方式發出后,收件人于2017年4月7日簽收。
2017年3月26日,華享公司向武漢永紅春天房地產公司發出《催款函》:貴公司于2016年10月29日已完成名稱變更登記和股權重組。依據法律規定,貴公司對名稱變更前的中森華永紅公司與我公司簽訂的《還款協議書》仍有履行義務。為此,特函告如下:貴公司應繼續履行《還款協議書》中應盡的回購款本息的付款義務。請貴公司收函后十日內書面回復并據實支付回購款本息!上述催款函華享公司以EMS快遞方式發出后,收件人于2017年4月7日簽收。
2017年4月28日,華享公司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另查明,根據雙方舉證和質證意見,案涉款項支付情況具體為:一、中森華永紅公司確認的華享公司支付款項部分:1.2012年8月20日,鄭卉通過銀行卡向中森華永紅公司三次分別轉賬200萬元、150萬元、150萬元,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出具50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代華享公司付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鄭卉轉款)”。2.2012年8月20日,褚國祥過銀行卡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500萬元,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出具50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代華享公司付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褚國祥轉款)”。3.2012年8月20日,胡民德通過工商銀行卡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200萬元,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出具20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代華享公司付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胡民德轉款)”。4.2012年8月21日,鄭卉通過銀行卡向中森華永紅公司分別轉賬200萬元、90萬元,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出具29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代華享公司付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鄭卉轉賬)”。5.2012年8月21日,湖北恒利源典當有限公司通過銀行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300萬元,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出具30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代華享公司付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湖北恒利源典當有限公司轉款)”。6.2012年8月21日,鄭蕾通過銀行卡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210萬元,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出具21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代華享公司付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鄭蕾轉款)”。7.2012年8月21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通過銀行帳戶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1500萬元,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出具150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代華享公司付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8.2012年8月21日,華享公司從武漢農村商業銀行賬戶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910萬元,華享公司從工商銀行賬戶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660萬元,新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受華享公司委托從農業銀行賬戶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970萬元,上述三筆款項合計2540萬元,中森華永紅公司向華享公司出具254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9.2012年8月22日,劉丹國通過銀行卡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440萬元,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出具44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代華享公司付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劉丹國轉款)”。10.2012年8月23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通過建設銀行帳戶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100萬元,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出具10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代華享公司付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11.2012年8月27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通過建設銀行帳戶分五次分別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100萬元,共計500萬元,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出具50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代華享公司付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12.2012年9月17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通過建設銀行帳戶分三次向中森華永紅公司各轉賬100萬元,共計300萬元,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出具30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代華享公司付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13.2012年10月19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通過建設銀行賬戶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100萬元,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出具10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代華享公司付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14.2012年10月19日,華享置業公司法定代表人馮火平從其農業銀行卡轉款1000萬元至中森華永紅公司賬戶,中森華永紅公司向華享公司出具100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馮火平代華享轉款)”。15.2012年11月27日,華享公司從工商銀行賬戶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1000萬元,中森華永紅公司向華享公司出具100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上述1-15筆收據款項合計為9480萬元。
二、中森華永紅公司不認可的華享公司主張款項部分:16.2012年8月9日,中森華永紅公司向華享公司出具《委托付款函》,要求華享公司將首筆投資款500萬元直接支付給武漢市硚口區長豐鄉舵落口村村民委員會(作為我司付給村里的拆遷款)。同日,華享公司從武漢農村商業銀行轉款500萬元至舵落口村,中森華永紅公司向華享公司出具該50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17.2012年8月13日,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出具90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代華享公司付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武漢航天波紋管股份有限公司轉款)”,華享公司未提供該筆轉款的付款憑證。18.2012年8月14日、15日,華享公司分別從武漢農村商業銀行匯款向中森華投資集團支付1000萬元、1000萬元,共計2000萬元,中森華投資集團向華享公司出具該200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集團代收永紅項目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19.2012年8月21日,中森華永紅公司向華享公司出具100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楊宣濤借款轉投資款)”,華享公司未提交該筆款項相應的銀行付款憑證,提交的是2011年9月28日收款人為中森華投資集團、金額為934萬元、用途為投資款的武漢農村商業銀行轉賬支票存根。20.2012年9月10日,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出具55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代華享公司付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楊慧原借款)”,華享公司未提交該筆款項相應的銀行付款憑證。21.2012年11月14日,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出具50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代華享公司付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吳笛原借款轉投資款)”,華享公司未提交該筆款項相應的銀行付款憑證。22.2012年11月15日,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出具100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代華享公司付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胡啟明原借款轉)”,華享公司未提交該筆款項相應的銀行付款憑證,提交的是2011年1月15日中森華投資集團向胡啟明出具的借條、2011年1月4日方曉鳴受胡啟明委托向鄭巨云匯款600萬元的銀行憑證。上述16-22筆收據款項合計為6450萬元。
再查明,華享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后,向一審法院提交申請,請求對中森華永紅公司名下價值57260萬元的財產予以查封,并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為華享公司的上述保全行為提供擔保。一審法院經審查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裁定:查封中森華永紅公司名下價值57260萬元的財產。2018年9月20日,中森華永紅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將被保全標的物由被查封的中森華永紅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權,變更為查封由擔保人提供的財產,并提供由武漢市春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武漢市硚口區(經評估價值為44028.81萬元)、武漢市鴻隆錦房地產置業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銀行資金13000萬元、彭晶自愿以其名下銀行資金232萬元,以上合計57260.81萬元,為中森華永紅公司的上述變更保全申請提供等額擔保。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中森華永紅公司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7)鄂民初25號之二民事裁定:一、查封擔保人武漢市春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名下位于武漢市硚口區房屋;二、查封擔保人武漢市鴻隆錦房地產置業有限公司名下銀行資金13000萬元;三、查封擔保人彭晶(居民身份證號:4201021984××××××××)名下銀行資金232萬元;四、上述一至三項辦理完畢后,解除對中森華永紅公司名下通過拍賣競得的位于武漢市江岸區永紅村、編號為P(2012)069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土地規劃凈用地面積為35348.88平方米,批準文號為武政供地字(2012)29號)的查封。
又查明,截止至華享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時,涉案的永紅村城中村改造應向永紅村的還建工程項目尚未完成,由中森華永紅公司建設之中;中森華永紅公司與華享公司簽訂的《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中城中村改造項目K1開發用地尚未開發完成。2017年7月10日,中森華永紅公司、永紅興發公司、永紅村民委員向該院另案起訴華享公司(案號為2017鄂民初41號),請求確認華享公司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的行為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1.中森華永紅公司與華享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及效力。2.華享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投資款3.186億元和相應的利息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關于中森華永紅公司與華享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及效力的問題。中森華投資集團為開發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在工商部門登記設立中森華永紅公司,實質為永紅村城中村改造而成立的項目公司。在永紅村與中森華投資集團簽訂《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合作協議書》,約定永紅村同意中森華投資集團參加永紅村城中村改造的招、拍、掛程序,取得永紅村城中村改造的開發土地使用權,作為對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開發實施主體,由中森華投資集團出資,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按照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批準規劃條件進行全部還建和開發。經武漢市人民政府作出《關于江岸區永紅村城中村改造成本測算及開發規模的批復》,同意江岸區對永紅村“城中村”改造成本測算的審查結論后,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對掛牌出讓永紅村城中村改造地塊,并發布《武漢市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告》,要求競拍者交納競買保證金7370萬元。為此,中森華永紅公司(甲方)與華享公司(乙方)于2012年8月8日簽訂《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約定雙方聯合開發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中的K1開發用地,合作開發模式為甲方按照樓面地價3000元/平方米標準向乙方轉讓40%的K1地塊項目份額,共同出資開發,享有項目開發經營權利、權益,承擔項目開發經營風險、虧損、責任;并特別約定:本協議自簽訂日滿一年之次日,甲方以樓面地價6000元/平方米標準向乙方收購原乙方投資(指乙方3000元/平方米樓面地價的投資)的K1地塊項目份額。甲方收購乙方投資份額的,乙方不再參與本項目的利潤分配。雖上述《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中雙方約定的合作開發模式“甲方按照樓面地價3000元/平方米標準向乙方轉讓40%的K1地塊項目份額,項目所占比例(甲方60%,乙方40%)共同出資開發,享有項目開發經營權利、權益,承擔項目開發經營風險、虧損、責任”,該合同的外在表現形式基本符合法律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所要求的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的基本法律特征,但在該《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的特別約定中,雙方約定“本協議自簽訂日滿一年之次日,甲方以樓面地價6000元/平方米標準向乙方收購原乙方投資(指乙方3000元/平方米樓面地價的投資)的K1地塊項目份額。如乙方依照本協議約定追加投資款項(指乙方元3000元/平方米樓面地價以外的投資部分)的,對于乙方追加投資部分,甲方另按追加投資款項月息4%的標準退還乙方本息(從甲方實際收到乙方追加投資款次日起算)。甲方收購資金的支付,亦按乙方付款的每筆資金支付的時間節點支付。甲方延期支付乙方款項的,應按日向乙方承擔千分之二的違約金”的內容,實為約定華享公司不承擔任何合作開發的投資風險,在一年后按100%的固定回報收回投資款,并以此為基數之后按月息4分(即年利率48%)開始計息。該特別約定的內容,與《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中雙方約定的合作開發模式相悖,明顯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本解釋所稱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的規定,且雙方在簽訂《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一年期后于2013年9月5日簽訂的《還款協議書》,約定依據《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第十一條的特別約定,中森華永紅公司應于2013年8月9日收購華享公司投資,支付華享公司項目股權回購款,中森華永紅公司確認截至2013年8月24日應支付華享公司項目回購款為31860萬元。從雙方履行《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的真實目的和實際情況認定,雙方約定不論合作項目是否盈虧,中森華永紅公司在一年后將向華享公司支付100%的固定回報。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的規定,一審法院認定涉案中森華永紅公司與華享公司簽訂的《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是名為聯合開發,實為借貸。華享公司稱雙方間的房地產合作開發法律關系真實、合法、有效,中森華永紅公司應以該協議的約定支付款項的起訴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因上述協議而引起的糾紛,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的規定,定性為民間借貸糾紛。華享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張的投資款或投資回報款,實為華享公司向中森華永紅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相關的本金數額和利息計算方式,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依法審查認定。
二、關于華享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投資回報款3.186億元和相應的利息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問題。(一)關于華享公司在本案中的款項數額認定問題。本案中,華享公司主張,其依《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向中森華永紅公司支付的投資款為15930萬元,并以相關銀行付款憑證、收據和2013年9月5日中森華永紅公司與華享公司簽訂的《還款協議書》確認的數額作為依據。而從中森華永紅公司提交的代理意見認為,華享公司實際支付的投資款并用于永紅村城中村改造的,為2013年8月23日中森華永紅公司交納土地競拍保證金之前進入中森華永紅公司賬戶的6480萬元和2013年8月9日中森華永紅公司委托華享公司向舵落口村支付的500萬元,合計6980萬元;2012年8月23日之后進入中森華永紅公司賬戶的3000萬元,在轉入的當天或數日后均由當時實際控制人的中森華投資集團全額轉出,未實際用于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而不應認定;其他中森華永紅公司雖出具收據的款項并未實際發生,亦不應認定。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因本案定性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而涉案雙方當事人對借款本金數額的各持己見,故對款項發生的實際數額,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的規定,依法審查認定。本案中,根據華享公司提交的收款收據和銀行支付憑證,一審法院查明事實部分的下列序號的款項因有相應付款憑證和中森華永紅公司出具的收據,應認定為華享公司向中森華永紅公司的借款,分別為:1.2012年8月20日鄭卉通過銀行卡向中森華永紅公司三次轉賬500萬元。2.2012年8月20日褚國祥過銀行卡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500萬元。3.2012年8月20日胡民德通過工商銀行卡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200萬元。4.2012年8月21日,鄭卉通過銀行卡向中森華永紅公司分別轉賬290萬元。5.2012年8月21日湖北恒利源典當有限公司通過銀行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300萬元。6.2012年8月21日鄭蕾通過銀行卡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210萬元。7.2012年8月21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通過銀行帳戶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1500萬元。8.2012年8月21日華享公司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帳910萬元、660萬元,新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受華享公司委托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970萬元,小計2540萬元。9.2012年8月22日劉丹國通過銀行卡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440萬元。10.2012年8月23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通過建設銀行帳戶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100萬元。11.2012年8月27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通過建設銀行帳戶分五次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500萬元。12.2012年9月17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通過建設銀行帳戶分三次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300萬元。13.2012年10月19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通過建設銀行帳戶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100萬元。14.2012年10月19日華享公司法定代表人馮火平從其農業銀行卡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賬戶轉款1000萬元。15.2012年11月27日華享公司從工商銀行帳戶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1000萬元。16.2012年8月9日華享公司按照中森華永紅公司的《委托付款函》從武漢農村商業銀行轉款將500萬元給武漢市硚口區長豐鄉舵落口村村民委員會。上述16筆款項共計9980萬元,因前15筆均有當時華享置業公司或其委托的單位或個人向中森華永紅公司付款轉賬所對應的銀行憑證,而第16筆系華享公司按照中森華永紅公司的《委托付款函》的指令向他人付款,且中森華永紅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據并注明用途為“合作開發房地產”,應認定為本案中華享公司向中森華永紅公司的借款。中森華永紅公司在本案中對上述款項數額的異議,僅自認2013年8月23日中森華永紅公司交納土地競拍保證金之前進入其賬戶的第1至9筆為6480萬元和2013年8月9日中森華永紅公司委托華享公司向舵落口村支付的第16筆500萬元,合計為6980萬元,但因華享公司或其指令的其他單位在2012年8月23日之后轉入中森華永紅公司賬戶的第10至15筆共計3000萬元,是華享公司依《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的約定辦理,并實際進入中森華永紅公司帳戶,該款項中森華永紅公司如何支配使用華享公司并無權干涉,故該部分款項3000萬元應亦認定為華享公司已實際支付的借款。
對于華享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下列款項5950萬元,因未實際支付給中森華永紅公司或無對應的支付憑證,無證據證明該部分款項是中森華永紅公司收取,有部分款項為中森華永紅公司成立前相關單位和個人與中森華投資集團發生的借款關系,該部分為中森華投資集團的債務轉為對中森華永紅公司的借款,因該部分款項無中森華投資集團的書面確認其已償還或返還給中森華永紅公司,或由中森華投資集團、中森華永紅公司、華享公司三方共同進行確認,且中森華投資集團亦未參加本案訴訟,不應在本案中認定為華享公司向中森華永紅公司支付的借款,分別為:17.2012年8月13日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出具90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代華享公司付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武漢航天波紋管股份有限公司轉款)”,未提供對應的轉款憑證,不能證明華享公司付款的事實成立。18.2012年8月14日、15日華享公司分別從武漢農村商業銀行匯款向中森華投資集團支付1000萬元、1000萬元,共計2000萬元。由中森華投資集團向華享公司出具收據,注明“集團代收永紅項目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因華享公司提交的對應銀行轉款憑證,系轉入中森華投資集團,且由中森華投資集團出具的收據,注明的是“集團代收永紅項目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表明是中森華投資集團收取了華享公司的該2000萬元,而在華享公司未提交證據證實其當時向中森華投資集團付款是受中森華永紅公司的指令或委托,且事后亦未有證據證實中森華投資集團收到該2000萬元后將此款代付或轉回中森華永紅公司時,不能證明華享公司向中森華永紅公司付款的事實成立。該筆共計2000萬元,不應計入華享公司向中森華永紅公司的借款。19.2012年8月21日中森華永紅公司向華享公司出具100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楊宣濤借款轉投資款)”,所提交的為2011年9月28日收款人為中森華投資集團金額為934萬元轉款憑證,不能證明華享公司付款的事實成立。20.2012年9月10日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出具55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代華享公司付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楊慧原借款)”,未提交付款憑證,不能證明華享公司付款的事實成立。21.2012年11月14日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出具50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代華享公司付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吳笛原借款轉投資款)”,未提交對應的付款憑證,不能證明華享公司付款的事實成立。22.2012年11月15日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出具1000萬元收據,收款事由注明“代華享公司付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胡啟明原借款轉)”,所提交的是2011年1月15日中森華投資集團向胡啟明出具的借條和2011年1月4日方曉鳴受胡啟明委托向鄭巨云匯款600萬元的銀行憑證,不能證明華享公司付款的事實成立。由于上述款項,有的是華享公司向中森華投資集團的付款證據;有部分華享公司未提供中森華永紅公司在出具收據時間段的付款憑證,證實是為履行《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中約定所支付的借款并實際到賬;而有些收據中注明的為他人原借款轉為投資款,即使有轉款憑證的也是發生在中森華永紅公司成立前向中森華投資集團的借款,與本案因合作開發而進行的借款事實不符;而作為中森華永紅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胡啟明的借款轉投資款,是將2011年1月15日中森華投資集團向其出具的借條轉換為華享公司的投資款,亦未提交足以證實原借款發生的相關證據,不符合常理。上述5950萬元部分,在華享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情況下,不宜認定為履行合作開發協議發生的借款,該部分款項可由相關出借人另行向實際收款人或借款人主張權利。故本案可確定華享公司為履行《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的實際借款數額為9980萬元。
(二)關于華享公司在本案中主張返還投資款3.186億元和相應的利息的問題。本案中,華享公司主張其實際投入的投資款為15930萬元,并要求該款項在一年后按一倍的回報由中森華永紅公司回購為3.186億元并以此計算后續利息。一審法院認為,經前述的審查認定,華享公司實際出借的款項為9980萬元,并非其主張的已實際借款15930萬元,故中森華永紅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向華享公司出具的《付款確認書》,以及2013年1月28日中森華永紅公司、華享公司、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付款確認書》中,中森華永紅公司對華享公司部分出借款項數額所作出的確認,不能作為本案中華享公司向中森華永紅公司主張出借款數額的依據。而由于中森華永紅公司與華享公司簽訂的《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中約定的固定回購條款違反法律規定,其利息約定標準超出法律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部分,依法不予保護。故雙方于2013年9月5日簽訂的《還款協議書》約定截至2013年8月24日中森華永紅公司應支付華享公司項目回購款為31860萬元等相關內容,亦不能作為認定中森華永紅公司向華享公司借款數額的依據。華享公司在本案中應享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應以一審法院確定的9980萬元為本金數額,利息以款項實際支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和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按年利率24%計算。即利息計算方式為:本金從2012年8月9日起以500萬元、2012年8月20日以1200(500+500+200)萬元、2012年8月21日以4840(290+300+210+1500+2540)萬元、2012年8月22日以440萬元、2012年8月23日以100萬元、2012年8月27日以500萬元、2012年9月17日以300萬元、2012年10月19日以1100(100+1000)萬元、2012年11月27日以1000萬元為基數,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4%計算。由于在后續時間,中森華投資集團與華享公司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中森華投資集團與華享公司、武漢名仕達投資有限公司、永紅興發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及回購協議》,中森華投資集團與華享公司、后湖村村民委員會(永紅興發公司)簽訂《合作權利義務轉讓協議書》,但均未依法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登記、變更手續。且在后期永紅村(永紅興發公司)與華享公司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書》,約定由華享公司承接中森華投資集團在永紅村城中村改造的主體,直至中森華投資集團所持中森華永紅公司的股權被人民法院查封并經相關部門協調轉讓前,華享公司在代持中森華永紅公司的股權或實際控制涉案的開發項目期間,是否存在造成本案項目多年未開發而造成損失,因在本案確定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后,相關合同的當事人亦未參加訴訟,故該期間的損失屬另一法律關系,且當事人未就此提出反訴,本案中不予審查處理。
綜上,華享公司在本案中主張按合作開發房地產要求中森華永紅公司支付其投資回購款的理由不當,華享公司在本案中向中森華永紅公司主張的款項實際應為借款,中森華永紅公司應按照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返還華享公司向其出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一、中森華永紅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華享有限公司返還借款本金9980萬元和利息(分別計息:本金500萬元從2012年8月9日起算、本金1200萬元從2012年8月20日起算、本金4840萬元從2012年8月21日起算、本金440萬元從2012年8月22日起算、本金100萬元從2012年8月23日起算、本金500萬元從2012年8月27日起算、本金300萬元從2012年9月17日起算、本金1100萬元從2012年10月19日起算、本金1000萬元從2012年11月27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4%計算);二、駁回華享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904800元,由華享公司負擔1161920元,中森華永紅公司負擔1742880元;保全費5000元,由中森華永紅公司負擔。
二審中,華享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作為二審新證據:1.2011年1月18日中森華投資集團與永紅村簽訂的《聯合開發合同》,2012年12月23日中森華投資集團與永紅興發公司簽訂的《協議書》。擬證明:自2011年1月28日開始,中森華集團公司投資成立全資子公司中森華永紅公司。2.2012年8月22日中森華投資集團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款1500萬元的銀行轉款憑證。3.2012年10月5日中森華永紅公司出具并經華享公司確認的《付款確認函》。證據2、3擬證明:2012年8月14-15日轉賬的2000萬元是履行《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的履約行為,應當認定為案涉出資款;中森華永紅公司與中森華集團公司資金混同。4.2011年1月4日胡啟明向方曉鳴出具的《委托付款函》、方曉鳴向鄭巨云轉款600萬元的電匯憑證,2011年1月15日中森華投資集團向胡啟明出具的1000萬元的借條,2012年11月15日中森華永紅公司出具的1000萬元收據。擬證明中森華投資集團向胡啟明借款600萬元的客觀事實。5.2008年5月22日武漢航天波紋管股份有限公司與中森華投資集團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2012年10月16日武漢航天波紋管股份有限公司向中森華投資集團出具的900萬元《委托付款函》,2012年8月13日中森華永紅公司出具的900萬元收據。擬證明相關主體之間債權轉讓以及債權轉投資款已經形成客觀事實。經本院組織訴訟雙方質證,中森華永紅公司對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中森華永紅公司對其他證據均不予認可。對中森華永紅公司不認可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證據2無原件核對,對其真實性,本院不予認定。證據3在原一審中已經出示且經過雙方質證,不屬于二審新證據。證據4中的《委托付款函》、電匯憑證、借條等均發生在中森永紅公司成立之前,且反映的是中森華投資集團向胡啟明個人借款的情況,雖然華享公司提供了中森永紅公司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有限公司出具的1000萬元收據,但該收據載明的是“代華享公司付房地產開發投資款(胡啟明原借款轉)”,該借條系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有限公司出具,并無充分證據證明中森華投資集團委托湖北潤泰地基基礎有限公司向中森華永紅公司付款。故對證據4與本案的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證據5中的《委托付款函》載明“中森華投資集團將應付武漢航天波紋管股份有限公司的900萬元轉付給湖北潤泰地基基礎有限公司”,中森華永紅公司向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2012年8月13日900萬元收據早于《委托付款函》的日期,且900萬元收據載明“代華享公司付房地產合作開發投資款(武漢航天波紋管股份有限公司轉款)”。2012年8月13日900萬元收據在一審已經提交,不是新證據,而上述其他證據涉及本案當事人與案外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能直接證明華享公司與中森華永紅公司存在確定的案涉借款事實,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本院對此不予確認。
二審中,中森華永紅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作為二審新證據:1.2014年6月9日拍攝的照片三張;2.中森華永紅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3.《聯系函》2份;4.《關于要求配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函》。上述證據擬證明2014年1月20日《股權轉讓及回購協議》簽訂的目的實際為中森華投資集團以所持有的中森華永紅公司49%的股權向華享公司提供擔保。5.“工地照片”四張,擬證明:中森華投資集團公司退出案涉項目后,華享公司進場將項目名稱變更為“永紅鑫利后湖廣場”,落款人為“武漢永紅鑫利投資有限公司”,華享公司實際接手案涉項目,案涉的《合作權利義務轉讓協議書》已經實際履行。華享公司質證認為,中森華永紅公司提交的證據1、3、4形成于一審之前,不屬于新證據。證據2是中森華永紅公司單方面出具,不符合證據要件。證據5華享公司在二審庭審中詢問上述照片的拍攝時間,中森華永紅公司回答:“拍攝時間是2019年3月6日”,華享公司對此沒再發表質證意見。本院認為,上述證據1、3、4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采納。證據2是中森華永紅公司出具,屬于單方陳述,本院不予采信。證據5不能直接證明其證明目的,且與本案不具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上訴及答辯意見,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一、中森華永紅公司與華享公司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系。二、中森華永紅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如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則還款數額及利息應如何確定。三、案涉《付款確認書》及《還款協議書》的效力問題。
一、中森華永紅公司與華享公司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惫餐顿Y、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基本內容,而當事人在協議中所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內容,與以“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為基本內容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相悖,即提供資金一方的當事人不論雙方當事人合作開發的結果如何,均可獲得固定數額的貨幣。此種協議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實為借款合同。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簽訂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認定為借款合同:一是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二是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只收取固定數額的貨幣。本案中,中森華永紅公司與華享公司于2012年8月8日簽訂一份《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該《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第二條約定:“華享公司按照樓面地價3000元/平方米標準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讓40%的K1地塊項目份額,中森華永紅公司與華享公司雙方按項目所占比例(中森華永紅公司60%,華享公司40%)共同出資開發,享有項目開發經營權利、權益,承擔項目開發經營風險、虧損、責任”。雖然該條約定的外在表現形式基本符合法律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所要求的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的基本法律特征,但《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特別約定:“本協議自簽訂日滿一年之次日,中森華永紅公司承諾以樓面地價6000元/平方米標準向華享公司收購原華享公司投資(指華享公司3000元/平方米樓面地價的投資)的K1地塊項目份額。如華享公司依照本協議約定追加投資款項(指華享公司原3000元/平方米樓面地價以外的投資部分)的,對于華享公司追加投資部分,中森華永紅公司另按追加投資款項月息4%的標準退還華享公司本息(從中森永紅實際收到乙方追加投資款之日起算)。中森華永紅公司收購資金的支付,亦按華享公司付款的每筆資金支付的時間節點支付。中森華永紅公司延期支付華享公司款項的,應按日向華享公司承擔千分之二的違約金。中森華永紅公司收購華享公司投資份額的,華享公司不再參與本項目的利潤分配?!鄙鲜鰲l款實為約定華享公司不承擔任何合作開發的投資風險,在一年后按100%的固定回報收回投資款。結合雙方于2013年9月5日簽訂的《還款協議書》,約定依據《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第十一條的特別約定,中森華永紅公司應于2013年8月9日收購華享公司投資,支付華享公司項目股權回購款,中森華永紅公司確認截至2013年8月24日應支付華享公司項目回購款為31860萬元。從《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的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和實際履行情況看,即不論合作項目是否盈虧,中森華永紅公司在一年后將向華享公司支付100%的固定回報,故案涉《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是名為合作開發,實為借貸。一審法院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貸法律關系,并適用相關法律進行審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中森華永紅公司關于“中森華永紅公司與華享公司之間為聯合開發關系,并非民間借貸。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中森華永紅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以及還款數額、利息如何確定的問題。(一)關于中森華永紅公司是否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如上所述,中森華永紅公司與華享公司之間存在名為合作開發,實為借貸法律關系,華享公司依法履行了相應的付款義務后,中森永紅公司未按期歸還華享公司的本金及利息,應當承擔逾期還款的民事責任。中森華永紅公司關于其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華享公司主張的5950萬元的問題。華享公司主張序號17至序號22的六筆合計5950萬元款項,發生在2012年8月9日至2012年11月15日期間,該筆借款本金及利息應由中森華永紅公司償還。一審庭審中,華享公司就上述款項出示若干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就上述證據的認證予以認可,結合本院對上訴人華享公司二審中提交的證據的認證,本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上述5950萬元部分,在華享置業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情況下,不宜認定為履行合作開發協議發生的借款,該部分款項可由相關出借人另行向實際收款人或借款人主張權利”并無不當。華享公司關于中森華永紅公司應返還該5950萬元及利息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一審法院認定為借款的9960萬元其中的六筆借款合計3000萬元的問題。中森華永紅公司上訴主張的2012年8月23日至2012年11月27日的3000萬元,分別為:原審中,華享公司提交證據10.2012年8月23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通過建設銀行帳戶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100萬元。11.2012年8月27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通過建設銀行帳戶分五次分別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100萬元,共計500萬元。12.2012年9月17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通過建設銀行帳戶分三次向中森華永紅公司各轉賬100萬元,共計300萬元。13.2012年10月19日,湖北潤泰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通過建設銀行帳戶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100萬元。14.2012年10月19日,華享公司法定代表人馮火平從其農業銀行卡轉款1000萬元至中森華永紅公司賬戶。15.2012年11月27日,華享公司從工商銀行帳戶向中森華永紅公司轉賬1000萬元。中森華永紅公司認為,上述3000萬元款項,在轉入中森華永紅公司賬戶的當日或之后的數日內均被轉出,根據2014年5月19日《合作權利義務轉讓協議書》第三條的約定,該款項并未實際用于永紅村“城中村”改造,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本院認為,一方面,2014年5月19日,中森華投資集團、華享公司、永紅村簽訂的《合作權利義務轉讓協議書》第三條約定“中森華投資集團在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中收取的相關建設承包單位的工程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定金、借款等款項,以及其他中森華投資集團未用于永紅村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債務,仍由中森華投資集團負擔并處理”可以看出,該條是對以中森華投資集團名義產生的債務負擔主體的約定,即以中森華投資集團名義產生的債務,如未用于永紅村“城中村”改造的,均由中森投資集團公司負擔;另一方面,華享公司或其指令的其他單位在2012年8月23日之后轉入中森華永紅公司賬戶的第10至15筆共計3000萬元,是華享公司按照《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的約定辦理,并實際進入了中森華永紅公司帳戶,該款項中森華永紅公司如何支配使用華享公司并無權干涉。故一審認定“該部分款項3000萬元亦應認定為華享公司已實際支付的借款”有事實根據,中森華永紅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關于利息問題。華享公司與中森華永紅公司之間合作開發協議名為合作開發,實為借貸法律關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結合《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的特別約定,自簽訂日滿一年之次日,中森華永紅公司承諾以樓面地價6000元/平方米標準向華享公司收購原華享公司投資(指華享公司3000元/平方米樓面地價的投資)的K1地塊項目份額?!哆€款協議書》中約定“雙方確認華享公司支付出資款15930萬元。截止2013年8月24日中森華永紅公司應支付華享公司項目回購款31860萬元,該回購款從華享公司分期投資款到中森華永紅公司賬目滿一年之日開始分別計算利息,月息4分等”。可知,從合同簽訂日至合同簽訂滿1年,即2013年8月24日止,中森華永紅公司是按100%利潤向華享公司支付回報。此后是以31860萬元為基數,按月息4分支付華享公司利息。
故一審法院認定“華享公司在本案中應享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應以本院確定的9980萬元為本金數額,利息以款項實際支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并無不妥。中森華永紅公司關于“從2016年8月11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關于中森華永紅公司提出的“華享公司濫用訴權,惡意提高訴訟金額”的上訴主張,其沒有提交相關證據支持,其關于“上述損失應在本息中扣除”的上訴主張與本案借款法律關系的認定無法律上的關聯性,并非針對本訴的抵銷抗辯,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案涉《付款確認書》《還款協議書》的效力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規定,就本案所涉及的《付款確認書》及《還款協議書》的效力而言,其均是雙方當事人基于《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的約定和履行所訂立的。在該《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已經被確認為民間借貸的前提下,《付款確認書》及《還款協議書》的效力也應根據雙方之間真實存在的民間借貸的事實依法確認。具體來講,《付款確認書》確認的華享公司付款1.593億元,如上所述,本院確認《付款確認書》中部分借款本金的效力,故該《付款確認書》《還款協議書》部分有效。中森華永紅公司關于《付款確認書》《還款協議書》無效的抗辯,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華享公司、中森華永紅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武漢華享置業有限公司和武漢中森華永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1338835元,武漢華享置業有限公司負擔798035元,武漢中森華永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5408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寧 晟
審判員 李相波
審判員 萬會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張曉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