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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6)瓊行終14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蔚。
委托代理人蔣春偉,上海肅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三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亞市新風路257號。
法定代表人吳巖峻,該市市長。
委托代理人鄧智強,三亞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法律顧問。
原審第三人武文忠。
委托代理人楊洪生,北京偉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陳蔚因其訴被上訴人三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三亞市政府)及原審第三人武文忠土地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三亞行初字第14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2010年11月10日,三亞市政府給武文忠辦理了三土房(2010)字第12057號土地房屋登記,并頒發了《土地房屋權證》(以下簡稱12057號證),該證記載:房屋座落于三亞市三亞灣路海坡開發區;地號01-18-2-1;用地面積72.45㎡;土地權屬來源為由三土房(2006)字第5340號變更;房號為海航花園7號樓B單元1202房(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房屋建筑面積96.39㎡;住宅面積96.39㎡。三亞市政府在頒發12057號證的同時,注銷了陳蔚名下的三土房(2006)字第5340號《土地房屋權證》(以下簡稱5340號證)。
原審查明,涉案房屋位于三亞市三亞灣路海坡開發區。2005年1月31日,陳蔚與武文忠登記結婚。2006年10月23日,三亞市政府給陳蔚頒發5340號證,該權證記載:房屋座落于三亞市海坡開發區三亞灣路;地號01-18-2-1;土地使用權面積72.45㎡;房屋建筑面積96.39㎡,其中實得建筑面積70.43㎡,分攤共有面積25.96㎡;房號為海航花園7號樓B單元1202房。2010年9月21日,陳蔚與武文忠在蘭州市城關區民政局達成離婚協議并領取各自的《離婚證》。在辦理離婚手續時雙方簽訂《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位于三亞市海航花園7B1202的房主陳蔚的房產歸男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女方必須協助男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男方在簽訂離婚協議后18個月內補償女方總計人民幣60萬元整”。2010年10月8日,武文忠申請要求對涉案房屋辦理更名手續,并向市國土局和市住建局出具了委托書、武文忠與李雙玲的身份證、武文忠持有的《離婚證》和《自愿離婚協議書》,武文忠委托李雙玲代其辦理涉案房產的更名及領證的相關手續。市住建局、市國土局受理申請后對涉案房屋進行了權屬調查,繪制了《宗地圖》。在確認涉案房屋權屬清楚、無查封、無設定抵押、已辦證、權利人已離婚等事實,并經初審、復審合格后,市住建局、市國土局審核同意給武文忠辦理離婚產權變更登記。2010年11月10日,三亞市政府審批同意給武文忠辦理三土房(2010)字第12057號土地房屋登記,并頒發了12057號證。該證的署名機關是三亞市政府。與此同時,三亞市政府注銷了陳蔚名下的5340號證。
2014年年初,陳蔚得知此事后,向市住建局詢問變更登記事宜。2014年5月4日,市住建局向陳蔚作出242號《復函》,答復陳蔚該局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關于具有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情形,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規定和武文忠出具的《自愿離婚協議書》的約定,認為陳蔚已經自愿放棄涉案房屋權利,武文忠申請辦理離婚房產過戶提供材料事實清楚,據此,依法按程序辦理涉案房產變更登記至武文忠名下,同時注銷登記在陳蔚名下的《土地房屋權證》并無不妥,并告知陳蔚如有異議,可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解決。
原審另查明,武文忠已向陳蔚足額支付《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的60萬元補償款。2015年10月21日,北京市海誠公證處收取陳蔚公證費320元。2015年12月3日,陳蔚支付上海肅瀾律師事務所律師費共計5萬元整。
原審認為,本案焦點問題是:一、陳蔚提起本案訴訟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二、三亞市政府給武文忠頒發12057號證和注銷陳蔚5340號證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三、陳蔚訴求三亞市政府賠償其經濟損失共計50320元是否有合法依據。
一、關于陳蔚提起本案訴訟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三亞市政府認為陳蔚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陳蔚提出其在2014年年初得知三亞市政府將涉案房屋登記在武文忠名下,遂向市住建局詢問相關情況,市住建局于2014年5月作出了242號《復函》,其于2015年10月起訴未超過2年起訴期限。雖然市住建局向陳蔚作出的242號《復函》告知陳蔚訴權,但沒有證據證明市住建局告知其起訴期限。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的規定,陳蔚于2015年10月提起本案訴訟未超過2年起訴期限。三亞市政府及武文忠關于陳蔚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
二、關于三亞市政府給武文忠頒發12057號證和注銷陳蔚5340號證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本案中,涉案房屋原系陳蔚與武文忠夫妻共有財產,陳蔚為該房屋共有權人之一。依照上述規定,該房屋權屬發生轉移時本應由陳蔚和武文忠共同申請登記。但由于陳蔚與武文忠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中已約定該房屋歸武文忠所有,武文忠在簽訂離婚協議后18個月內補償陳蔚60萬元,故在武文忠足額支付補償款,且沒有證據顯示該《自愿離婚協議書》已被確認無效或解除、不再具備執行力的情況下,視為陳蔚已自愿放棄房屋權利。三亞市政府根據武文忠的單方申請及其提供的《離婚證》等材料,依照《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的規定,將涉案房屋轉移登記在武文忠一人名下,并頒發12057號證、注銷陳蔚名下的5340號證的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陳蔚要求撤銷三亞市政府注銷其房屋產權登記及撤銷三亞市政府將涉案房屋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三、關于陳蔚訴求三亞市政府賠償其經濟損失共計50320元是否有合法依據的問題。由于陳蔚與武文忠簽訂《自愿離婚協議書》時約定涉案房屋歸武文忠所有,且陳蔚亦認可該《自愿離婚協議書》的真實性,可視為陳蔚已處分了自己的民事權利,自愿放棄涉案房屋權利。三亞市政府將涉案房屋產權登記在武文忠名下,并注銷原產權證的行政行為并不違法,沒有侵犯陳蔚合法權益,故陳蔚訴求三亞市政府承擔其經濟損失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陳蔚的訴訟請求與理由于法無據,依法應予駁回。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陳蔚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陳蔚負擔。
上訴人陳蔚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原審判決侵害了陳蔚的合法權益。原審法院既然已經認定該房屋應當雙方共同去申請,那么武文忠單方申請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違反相應法律法規的。在原審中三亞市政府也明確說明沒有審核離婚協議,沒有讓武文忠提供保證材料真實性的證明,沒有依法通知陳蔚到場共同辦理。三亞市政府沒有嚴格按照程序來辦理房屋登記的事宜,現在原審法院以結果正確來作出判決,不顧三亞市政府嚴重違反程序的情況,陳蔚對此無法認同。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三亞市政府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其辯稱對于涉案房屋的變更登記,陳蔚表示是愿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的。
原審第三人武文忠未提交書面意見,其述稱與原審的意見一致。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2006年10月,三亞市政府給陳蔚頒發5340號證,涉案房屋產權原登記在陳蔚名下,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2010年三亞市政府的相關部門在辦理武文忠單方申請涉案房屋變更登記時,未通知陳蔚,程序違法。原審判決認定陳蔚自愿放棄涉案房屋權利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糾正。但是,陳蔚認可其與武文忠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的真實性,該協議約定涉案房屋歸武文忠所有,且陳蔚也收到了該協議約定的60萬元補償款,三亞市政府將涉案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在武文忠名下,并注銷陳蔚5340號證的行政行為,對陳蔚的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陳蔚要求三亞市政府賠償其經濟損失50320元,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原審判決認定陳蔚提起本案訴訟未超過起訴期限并無不當。
綜上,三亞市政府將涉案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在武文忠名下,并注銷陳蔚5340號證的行政行為,雖然程序違法,但對陳蔚的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原審判決雖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三亞行初字第148號行政判決;
二、確認三亞市人民政府注銷陳蔚名下的三土房(2006)字第5340號《土地房屋權證》及將涉案房屋變更登記在武文忠名下的行政行為違法;
三、駁回上訴人陳蔚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100元,由被上訴人三亞市人民政府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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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碼
審判長 趙敬義
審判員 單 宇
審判員 馮 坤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磊
書記員 梁棚
附:本裁定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
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