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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前妻支付孩子撫養費,侵犯再婚妻子的共同財產權嗎?
裁判要旨
雖然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處理的權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處分個人收入的權利。在夫(或妻)一方向前妻(或前夫)支付孩子撫養費的情況中,除非一方支付的撫養費明顯超過其負擔能力,或者存在以支付撫養費為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否則,再婚配偶不能以前述支付撫養費的行為未取得其同意為由,主張侵犯其夫妻共同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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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
徐某與尹某離婚后,于2008年與劉某再婚。徐某與前妻尹某離婚前育有一女欣怡。2014年,前妻尹某起訴徐某支付撫養費,后法院作出(2014)第60號判決,判令徐某每月向前妻尹某支付2萬元撫養費,直至女兒欣怡20周歲。
徐某再婚妻子劉某得知(2014)第60號判決后,認為該判決中判令徐某后續每月支付的2萬元撫養費屬于其與徐某的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該判決已侵害了其夫妻共同財產權。因此,劉某將丈夫徐某及徐某女兒欣怡告上法庭,要求撤銷(2014)第6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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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2014)第60號判決中徐某每月應支付的2萬元撫養費,實際是原告劉某與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該判決已損害到原告劉某的經濟利益,原告劉某請求撤銷(2014)第60號的主張成立。
鑒于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 (2014)第6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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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觀點
女兒欣怡不服一審判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對于徐某向女兒欣怡支付2萬元/月的撫養費并支付至20周歲,是否侵犯了徐某與再婚妻子劉某夫妻共同財產權的問題,首先需要明確父母基于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是否會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權。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雖然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夫或妻也有合理處分個人收入的權利,不能因未與現任配偶達成一致意見即認定支付的撫養費屬于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除非一方支付的撫養費明顯超過其負擔能力或者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本案中,雖然徐某應支付的撫養費數額2萬元/月確實高于一般標準,但在父母經濟狀況均許可的情況下,都應盡責為子女提供較好的生活、學習條件。徐某應支付的撫養費數額一直在其個人收入可承擔的范圍內,且徐某近幾年的收入情況穩中有升,支付女兒欣怡的撫養費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故亦不存在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徐某就支付女兒欣怡撫養費費用和期限事宜,并未侵犯再婚妻子劉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權。
據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并駁回劉某撤銷(2014)第60號判決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