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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如何協定才有效
許多夫妻在結婚的同時就會請律師起草一份婚姻財產協議,再婚家庭更是如此。但在我國卻是近期才興起并逐漸引起人們的重視。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婚內財產協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具備法律效力:
1、協議雙方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也就是雙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簽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署;
3、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即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的歸屬(比如不能約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費,生女就離婚等);
4、婚姻關系合法有效,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此協議;
5、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公證本協議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證后的協議法律效力更強。通常我們建議當事人在簽訂本協議時做好公證,這樣內容及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將不會產生新的爭議而導致該協議無效。
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婚內財產協議成立。而在協議內容方面,我們需要注意以下約定內容的效力問題:
一、以下三種約定可能被認定無效
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于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婚內財產協議中三種限制效力的約定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責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關于不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的約定,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陷入經濟困難、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人的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這是因為“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有別于“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和“婚前財產公證”,是夫妻雙方在婚姻續存期間對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所有權進行協議,由于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沒有公示,不能推定第三人必然知道,所以除非第三人明確知道雙方之間的這一約定,否則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對第三人無效。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的約定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醫藥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