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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房地產能否判決交付和移轉產權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査明的事實
2003年2月27日,華事得公司與億鋒公司(簽訂合同時名稱為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華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后變更法人名稱為億鋒公司,以下一并簡稱億鋒公司)簽訂了《房地產聯合開發合同》,合同約定:第1條,雙方聯合開發收獲大厘A、B座,項目坐落于大連開發區金馬路194號,占地13,325平方米,擬建面積4.5萬平方米,用途為商業網點及商住公寓。第2條,項目總投資為1.265億元。第3條,億鋒公司投資1.125億元,占總投資的69.23%,華事得公司以項目現狀作價5000萬元投資,占總投資的30.77%。第4條,億鋒公司保證華事得公司分得竣工房屋1.5萬平方米,其中公建部分0.5萬平方米,商住公寓部分1萬平方米,具體竣工房屋分配方案待圖紙確定后另行商定。如億鋒公司獲政府批準,增加投資所增加的面積,華事得公司不參與分配。第5條,億鋒公司的權利義務為負責項目開發所涉及的雙方一切報批、報驗等手續及銷售許可證的辦理;負責辦理大連開發區政府對項目現狀的拆遷文件;負責項目整體施工建設,保證自項目開工之日起20個月內交付使用;負責項目現有建筑物的拆除及費用;億鋒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為華事得公司現有法律生效判決所確定的憤務提供擔保,以保證華事得公司債權人同意合作項目的建設。華事得公司的權利義務為:負責提供項目基礎資料;負擔分得竣工房屋銷售稅金及物業維修基金(其余項目相關的費用由億鋒公司負責);負責現有建筑物使用者的搬遷工作,并承擔搬遷費用。億鋒公司根據搬遷費用為華事得公司提供借款。第6條,雙方均須履行合同義務,不得違約,如一方違約,則須按項目投入總資金的20%支付違約金。
2003年3月1日,雙方簽訂《補充合同一》,約定:(1)華事得公司同意為辦理項目報批手續,將華事得公司所有的大開地合字48號、49號土地證項下的土地,總計13,325平方米,交給億鋒公司辦理手續。(2)雙方同意土地面積的分攤按原規劃批準方案的總面積為基數分配,待工程全部完工后重新按實際形成的建筑面積核算,并轉發土地證。(3)華事得公司同意將現有土地面積12,314.41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7456.74平方米轉讓給億鋒公司拆除續建,1010.59平方米及地上3702.35平方米地上建筑物為華事得公司所有。
2003年3月8日,雙方簽訂《補充合同二》,約定:(1)原合同第1條改為,雙方聯合開發收獲大廈A、B座,項目坐落于遼寧省大連開發區金馬路194號,用地位置在14號小區。A、B座總占地面積13,325平方米,擬建面積4.5萬平方米,用途為商業公建及商住公寓。(2)原合同第3條改為,億鋒公司1.125億元對項目投資,占總投資69.23%。華事得公司以項目現狀建筑面積11,159.09平方米占地面積為13,325平方米土地作價5000萬元作為對該項目的投資,占總投資的30.77%。(3)原合同第4條改為,億鋒公司必須保證華事得公司分得竣工房屋1.5萬平方米,其中公建部分0.5萬平方米,商住公寓部分1萬平方米,具體房屋位置與面積待設計方案確定后雙方另行商定。為便于項目竣工后統一物業管理,原則上位于整個項目的西側,與現有收獲公寓相鄰。億鋒公司在設計時盡量將現有收獲公寓可利用設備連在一起。華事得公司同意億鋒公司在獲得政府批準前提下,億鋒公司單獨增加投資、增加房屋面積,華事得公司不參與增加面積部分的投資與分配。(4)原合同第5條第3款改為,億鋒公司負責本項0全程操作與實施,并保證自項目開工之日起24個月內交付使用,華事得公司保證不干涉億鋒公司項目實施。(5)原合同第5條第5款約定,由于在實際胰行中現有憤權人不同意以擔保方式解決,故此條款取消,華事得公司負責解決憤權人對項目現狀的抵押、查封手續。否則,華事得公司將對可能造成的項目不能進行給億鋒公司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6)原合同第5條第6款改為華事得公司負責提供原項目基礎資料。(7)原合同第5條第7款改為華事得公司負擔分得竣工房屋銷售稅金及物業維修基金,契稅等相關稅收由華事得公司負責,其余與項H相關的費用由億鋒公司負責。(8)原合同第5條第8款改為,華事得公司負責現有建筑使用者的搬遷工作,并承擔搬遷費用。搬遷時間不能耽誤項目正常運轉時間。(9)原合同第5條第9款取消。
2003年4月24日,雙方簽訂《補充合同三》,約定:華事得公司同意將現有土地面積1010.59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3702.35平方米轉讓給億鋒公司拆除續建c同日,雙方還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華事得公司將編號為0512010、0512011宗地的余期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億鋒公司。
2003年9月28日,雙方簽訂《補充合同四》,約定:(1)因華瑞公于2003年8月11日更名為億鋒公司,華瑞公司與華事得公司于2003年2月27日簽訂的《房地產聯合開發合間》由華事得公司與億鋒公司繼續履行。(2)華事得公司同意將其所有的地號為05120丨0總面積為13,325平方米土地[土地使用證號分別為:大開國用(2000)字第209、210號]連同地上建筑物(約丨.1萬平方米)作價5000萬元轉讓給億鋒公司,華事得公司同意億鋒公司用開發竣工的房屋1.5萬平方米(其中商業網點0.5萬平方米、商住公寓房1萬平方米)抵頂上述5000萬元。(3)根據《房地產聯合開發合同》第3條、第4條約定,華事得公司可分得竣工房屋]?5萬平方米,其中公建0.5萬平方米,商住公寓部分1萬平方米,房屋價款共計5000萬元。同時根據第5條第7款約定,華事得公司負擔分得竣工房屋銷售稅金、物業維修基金、契稅、交易費等。(4)根據銅鑼灣廣場A座工程設計規劃,雙方協商后,華事得公司應分得的竣工房屋住宅部分為9#樓1_5_1-21號、9#樓2-5-1—2-22-1號、9#樓2-5-2—2-22-2號、10#樓1-4-1—1-8-1號、10#樓1-4-2—1-8-2號,共計64套。商鋪部分為1一3層商場從①軸一④軸與B軸之間分隔成一個0.5萬平方米的商場。
2003年10月13日,雙方簽訂《補充合同五》,約定華事得公司負擔分得竣工1.5萬平方米房屋銷售稅金、物業維修基金、契稅、交易費等相關稅收外,同時華事得公司還負擔分得竣工房屋的煤氣安裝費、有線電視初裝費、水費初交費、電費初交費、采暖費、寬帶人網費等買受人須向政府部門交納的購房相關費用。@合同簽訂后,雙方辦理了土地及建筑轉讓的各種手續,億鋒公司于2003年5月7日辦理了大開國用(2003)字第50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億鋒公司于2003年9月15日開始施工,2004年月30日竣工。
2004年12月15日,億鋒公司給華事得公司發出《催告函》,稱根據《房地產聯合開發合同》及其《補充合同》,以及雙方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問題,特催告及時履行以下義務:(1)償付我司已替貴司交付的各種行政性收費、相關稅收和費用,因貴司未能及時向我司提供有關發票,導致我司有很多巳付款項不能計人成本,我司因此而增加的相關稅金由貴司承擔。(2)因施工單位巳將項目移交我方,經政府最終審核,貴司分得的具體樓號、面積已重新確認,望貴司立即與我司協商,進行房屋交接工作并承擔政府增加的人防費用。(3)如貴司不能及時履行前述義務而導致房屋交接工作拖至明年,若明年的稅收政策調整致使貴司承擔的稅金增大所產生的一切損失由貴司承擔。為維護我司的合法權益,也為了避免貴司的責任進-步擴大,防止雙方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與影響,我司誠懇地希望貴司能夠按照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聯合開發合同》及其補充合同約定,嚴格、及時地履行上述義務。望貴司在收到此函后5日內給予書面回復,并予詳盡解釋說明,逾期貴司不給予書面回復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貴司同意我司的所有處理意見,因貴司的不履行行為給我司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貴司承擔。”華事得公司于12月17日回函稱:“(1)貴司所提的第一條內容,應在我司與貴司所共同確認的我司應享有1.5萬平方米房屋產權及銷售許可證得到確認后,根據實際已發生并確實應由我司負擔的費用予以解決。(2)我司已多次向貴司表明,貴司于2004年10月中旬所提供的《三方協議》,我司不予認可。因其協議的當事方均無貴司,此協議的法律主體也與貴司無關,是我司與其他兩個獨立法人之間所簽之協議,我方會與其單獨協商解決。所以,在我方應享有的1.5萬平方米的房屋權益的問題中商用部5萬平方米應為我司的權益。但近期據我司了解,在未經我司同意的情況下,貴司將包括我司應享有的0.5萬平方米公建部分長期出租給某商業公司作為營業場所。貴司的此種行為侵害了我司的權益,在此我司鄭重聲明保留以任何方式伸張我司權益的權利。(3)因貴司未能保證我司的權益,嚴重違反了雙方所簽協議之內容,嚴重損害了國有資產,直接導致了房屋交接工作未能辦理,故而貴司所提一切損失如明年確實發生,應由貴司承擔全部責任。(4)我司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直接管轄的央管國有企業—中國華誠集團下屬企業,企業資產屬國有資產。為維護我司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給國家資產造成損失,更為避免貴司可能因不適當的行為給我司造成的損失所要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切實保證國有資產不受到損害,我司誠懇希望貴司早日將我司所享有的丨.5萬平方米房屋的產權銷售許可證交與我司。(5)因任何單位個人都無法承擔國有資產重大流失的法律責任,所以為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我司將保留對《房地產聯合開發合同》及其補充合同的公允性進行法律追究的權利。”
另査明,案外人大連保稅岡嘉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豪公司)與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鶴翔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鶴翔公司)于2003年3月18日,即鶴翔公司成立的當天與嘉豪公司簽訂了《借款協議》,約定:嘉豪公司自2003年3月起向鶴翔公司提供2600萬元的借款,鶴翔公司在2600萬元范圍內,可不定期、不定額使用借款。鶴翔公司保證于2004年5月底前還清借款,并保證一次性付給借款利息520萬元。借款協議簽訂前,嘉豪公司于2003年3月10日分三次向華事得公司賬戶支付878.3萬元,3月11日向華事得公司賬戶支付11,959.03元,3月13日向中建第八工程局支付2,017,685.64元。協議簽訂后,嘉豪公司于2003年3月24日向鶴翔公司支付205萬元,4月22日代華事得公司支付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大連中院)執行款9,219,380元,6月3—4口分兩次向鶴翔公司賬戶支付1,310,343.33元,7月5日向鶴翔公司支付丨00萬元,8月5日向華事得公司負責人馬寒松賬戶支付丨50萬元。
嘉奈公司、鶴翔公司與華事得公司于2004年6月12日簽訂《抵債協議》,約定:鶴翔公司與嘉豪公司簽訂的借款協議,本金及利息總計為3120萬元。經三方協商,華事得公司同意鶴翔公司用其在聯合開發“開發區金馬路198號”項目中分得的0.5萬平方米商場來抵頂鶴翔公司所借嘉豪公司的本金及利息。
嘉豪公司于2004年11月3日將股份轉讓給億鋒公司和李殿斌(系億鋒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殿文的親兄弟)個人,其中億鋒公司受讓2790萬元,占公司總出資額的93%,李殿斌受讓210萬元,占總出資額的7%。鶴翔公司系由華事得公司副總經理馬寒松的母親與其妹夫成立的公司。
華事得公司向—審法院提供了一份《華事得稅金費用一覽表》,該表中列明華事得公司應給付億鋒公司的各種費用為15,636,680元。華事得公司主張,該表是億鋒公司要求華事得公司承擔各種費用時交給華事得公司的一覽表,此表中有億鋒公司財務總監的親筆批注,證明億鋒公司在交付房屋之前,要求華事得公司承擔不合理的費用,從而拒絕交付房屋。億鋒公司認為此表不能證明是億鋒公司交給華事得公司的,不具有證明力。
億鋒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供了嘉豪公司于2005年10月17日出具的證明:“根據《抵債協議》,經我公司被-求,華事得公司已將用于抵還借款的0.5萬平方米商場,通知億鋒公司于2004年12月1日移交給我公司,歸我公司所有、管理和使用。”億鋒公司主張0.5萬平方米的商場已交付給痛豪公司,應視為其已向華事得公司履行了交付商場的義務。但億鋒公司未能提供華事得公司通知億鋒公司向嘉豪公司交付房屋的證據,也未能提供向嘉豪公司交付房屋的交接手續,現0.5萬平方米的商場部分由億鋒公司使用。華事得公司認為,嘉豪公司與億鋒公司系有關聯的公司,證明內容不真實,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億鋒公司也未實際向嘉豪公司交付0.5萬平方米的公建房屋,現房厘大部分由億鋒公司使用。億鋒公司也沒有提供華事得公司通知億鋒公司向嘉豪公司交付房屋的證據。
二、當事人起訴與答辯情況
2005年9月,華事得公司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根據《房地產聯合開發合同》以及5份《補充合同》,華事得公司可分得大廈1.5萬平方米的房屋。但億鋒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約定向華事得公司交付房屋,巳構成違約,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請求:(1)判令億鋒公司向華事得公司交付1.5萬平方米的房屋,并為華事得公司辦理房屋產權證;(2)判令億鋒公司向華事得公司支付違約金3250萬元;(3)判令億鋒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
億鋒公司答辯稱,億鋒公司已膻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1)至華事得公司起訴時,億鋒公司交付房屋的合同期限并未到期,根本不存在違約一說。(2)億鋒公司按抵債協議向嘉豪公司交付了0.5萬平方米公建房屋(商場),應視為向華事得公司的交付。(3)1萬平方米商住公寓未能交付的責任在華事得公司。工程竣工后,億鋒公司于2004年12月15日向華事得公司發出交接房屋的《催告函》,要求華事得公司接收剩余丨萬平方米商住公寓,并按合同約定承擔相關稅費。華事得公司以種種無理借口拖延,拒絕接收。時至2005年4月26日,因華事得公司舉報其公司內部工作人員涉嫌犯罪,遼寧省大連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大連市公安局)將華事得公司在億鋒公司處的1萬平方米64套商住公寓予以査封,并責令不得“辦理產權、交易、抵押、房產移交”。因此,造成1萬平方米64套商住公寓無法交付的原因在華事得公司,應由華事得公司對房屋無法交付及被查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億鋒公司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華事得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與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1)關于合同的性質。雙方簽訂的合同名稱為《房地產聯合開發合同》,合同約定億鋒公司以1.125億元作為投資,華事得公司以項目現狀作價5000萬元作為投資,在補充合同中又約定華事得公司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作價5000萬元轉讓給億鋒公司,億鋒公司用1.5萬平方米的房屋抵頂SOOO萬元。雖然雙方在《補充合同》中約定華事得公司負擔買受人需向政府交付的購房相關費用,但根據雙方合同的內容,轉讓標的是一個手續完整的在建工程項目,華事得公司提供的除土地外還包括在建工程項目,故本案的合同性質應認定為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
(2)億鋒公司是否向華事得公司交付了0.5萬平方米的公建房屋,]萬平方米的商住公寓未交付的原因是什么。一審法院認為,①億鋒公司主張0.5萬平方米的公建房屋已實際交給嘉豪公司的證據有兩份,一是嘉豪公司在訴訟期間出具的接收房屋的證明,二是億鋒公司從嘉柰公司處取得的抵債協議原件。從嘉豪公司與億鋒公司的法律關系看,雖然兩公司均為獨立法人,但億鋒公司是嘉豪公司的股東,占嘉豪公司總出資額93%,從0.5萬平方米公建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看,嘉豪公司僅使用了部分房屋,其余房屋均由億鋒公司使用,億鋒公司與嘉豪公司并未妞行交付房屋的交接手續,華事得公司認為嘉豪公司的證明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的理由成立。故不能認定億鋒公司已經將房屋交給了華事得公司。②雖然華事得公司與鶴翔公司簽訂了以房抵債協議,但億鋒公司不是抵憤協議的主體,億鋒公司又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是受華事得公司的指令將0.5萬平方米公建房屋直接交給嘉豪公司,而僅能提供嘉豪公司向其提供的以房抵債協議原件,故即使億鋒公司將0.5萬平方米公建房屋交給嘉豪公司,也不能視為億鋒公司將0.5萬平方米公建房屋交給了嘉豪公司。關于1萬平方米商住公寓未能交付的原因,無論億鋒公司要求華事得公司支付的費用是否合理,因華事得公司的原因,該房產被大連市公安局實際查封,故1萬平方米商住公寓未能交付的責任不能由億鋒公司承擔。
(3)關于合同約定的“華事得公司負擔分得竣工1.5萬平方米房屋銷售稅金”應如何理解的問題。依照《合同法》第丨25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華事得公司應承擔銷售稅金,從合同約定的本意看,如果是華事得公司取得房屋所冇權,辦理房屋產權證后,出售房屋的銷售稅金由誰承擔,與億鋒公司無關,也沒有必要在合同中作出約定故合同約定的銷售稅金應為華事得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權、辦理房屋產權證及土地所有權證時發生的銷售稅金,而不是華事得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權后出售時發生的銷售稅金。至于華事得公用提出的其承擔億鋒公司的銷售稅金,同時再銷售時還要承擔自己的銷售稅金,就要為一個房子承擔兩次銷售稅金,這是明顯不合理的問題。因法律對當事人雙方S愿約定銷售稅金應由誰承擔并沒有禁止性的規定,因此,法律規定房屋交易時發生的買賣雙方應向相關部門繳納的銷售稅金,應由華事得公司承擔。至于銷售稅金的范圍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應為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時買賣雙方應向相關部門繳納的各項稅費,而不包括億鋒公司主張的其他稅金。關于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費用,華事得公司自愿按合同約定支付,應予照準。但億鋒公司主張在交付房屋的同時,華事得公司應向其交付應支付的全部稅金依據不足,華事得公司應按法律規定向相關部門繳納相關費用。
(4)億鋒公司應當為華事得公司分得的1.5萬平方米房屋,辦理哪些手續。華事得公司在訴訟請求中,僅要求億鋒公司為其辦理1.5萬平方米房屋的產權證,其雖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了此項問題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但并未變更訴訟請求。另外,房屋交付時,雙方當事人可依照法律規定辦理交接及過戶手續。故對華事得公司訴訟請求之外的問題不予處理。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地產聯合開發合同》及五份《補充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履行合同的義務。至于抵僨協議的效力問題,因億鋒公司不是抵債協議的一方當事人,而抵債協議的當事人卨豪公司與鶴翔公司亦不是本案的訴訟主體。億鋒公司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是接受華事得公司的指令,向嘉豪公司交付房屋,本案對抵債協議的效力及所涉及的法律后果不予處理,應由抵債協議各方當事人另案解決。億鋒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向華事得公司交付1.5萬平方米的房屋,華事得公司亦應按合同約定承擔其應承擔的費用。關于華事得公司主張億鋒公司應承擔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問題,因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億鋒公司應保證項目開工之日起24個月內交付使用,本案項目開工的時間為2003年9月15日,交付房屋的期限應為2005年9月15日,華事得公司起訴的時間為2005年9月8口。華事得公司主張億鋒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提出了新的交房時間,應視為雙方變更了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雖然億鋒公司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提出提前交付房屋,但雙方當事人并未約定變更交付房屋的時間,不能將億鋒公司自愿提前交付房屋而未能交付,視為其違約。華事得公司在未到合同履行期限時提起訴訟,要求億鋒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據此判決:(丨)華事得公司與億鋒公司簽訂的《房地產聯合開發合同》及五份《補充合同》合法有效;(2)億鋒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按雙方合間約定向華事得公司交付1.5萬平方米的房屋(其中公建房屋0.5萬平方米,商住公寓1萬平方米),并為華事得公司辦理房屋產權證;(3>華事得公司在接收房屋的同時,按法律規定及雙方的合同約定承擔1.5萬平方米房屋辦理產權手續時買賣雙方應向相關部門繳納的稅金及該房屋的物業維修基金、契稅、交舄費、煤氣安裝費、有線電視初裝費、水費初交費、電費初交費、采暖費、寬帶人網費等費用,上述費用應由億鋒公司收取的,可向億鋒公司支付,應由相關部門收取的向相關部門支付;⑷駁回華事得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22,510元,由億鋒公司負擔260,010元,由華事得公司負擔162,500元。
四、當事人上訴與答辯情況
億鋒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一審法院明知房屋被查封的責任在華事得公司,億鋒公司也不可能違法抵抗大連市公安局的查封令交付房屋,卻判令億鋒公司履行交房義務,對該項判決應當撤銷。(2)億鋒公司將0.5萬平方米公建房屋交付癌豪公司屬于向華事得公司履行的交房義務,有事實根據,符合法律規定,其法律效力應當得到認可。(3)一審判決將抵債協議的效力及所涉及的法律后果交由抵僨協議各方當事人另案解決,是回避爭議雙方的矛盾焦點和錯誤適用法律。故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華事得公司的訴訟請求。(2)判令華事得公司承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
華事得公司答辯稱:(1)大連市公安局對1萬平方米64套商住公寓的査封,是根據華^得公司的要求,為了保護國有資產不流失而采取的保護措施。該措施不會影響法院生效判決的有效執行。(2)--審判決億鋒公司應向華事得公司交付0.5萬平方米公建房屋,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億鋒公司的上訴理由和主張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査明的事實
二審法院查明:2005年4月26日,大連市公安局向億鋒公司發出大公經偵協字[2005]019號協助查封/凍結通知書,查封了案涉64套商住公寓,并要求億鋒公司在查封期間不得對該批房屋以任何名義進行辦理產權、交易、抵押、房產移交等任何有礙資產安全的行為,并保證維持該批房屋現狀。
2005年12月18日,嘉豪公司以華事得公司為被告、億鋒公司為第三人向大連中院提起訴訟,要求:(I)確認其與鶴翔公司、華事得公司訂立的《抵債協議》有效;(2)判令0.5萬平方米商場歸其所有;(3)訴訟費用由華事得公司承擔。2006年1月16日,大連中院以(2006)大民合初字第3號民事裁定,中止了該案訴訟。另查明,華事得公司是華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
六、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定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億鋒公司是否已經向華事得公司交付了0.5萬平方米公建房屋;二是億鋒公司能否向華事得公司交付1萬平方米商住公寓。
關于焦點一,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認定億鋒公司向嘉豪公司交付0.5萬平方米公建房屋的法律效果歸厲于華事得公司的條件是,該交付行為有華事得公司的指定。而億鋒公司并未就此舉出充分證據。且從華事得公司2004年12月17日給億鋒公司回函的內容看,華事得公司對此并不認可。除此以外,《抵債協議》的當事人是嘉豪公司、鶴翔公司與華事得公司,該協議的受益人嘉豪公司已經向大連中院就《抵債協議》的效力以及廂行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故億鋒公司認為將0.5萬平方米公建房屋交付嘉豪公司屬于向華事得公司履行交房義務的主張不能成立。億鋒公司應當履行向華事得公司交付該0.5萬平方米公建房屋并移轉房屋所有權的義務。至于《抵憤協議》的效力及法律后果等問題,待本案審理終結作出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由有關當事人在大連中院恢復審理相關案件中予以解決。
關于焦點二,億鋒公司并不否認其負有向華事得公司交付1萬平方米商住公寓并移轉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所以此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看待大連市公安局的査封行為與本案能否判決億鋒公司向華事得公司交付房產、移轉房屋所有權之間的關系。本案二審期間,本院走訪了大連市公安局。據大連市公安局稱,其查封案涉1萬平方米商住公寓的目的是保護華事得公司的利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本院認為,大連市公安局對1萬平方米商住公寓采取查封措施,旨在禁止億鋒公司通過轉讓等方式向案外第三人實施有礙資產安全的行為,而億鋒公司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向華事得公司交付該房產并移轉所有權與大連市公安局采取查封措施的目的是一致的。據此,億鋒公司以該1萬平方米商住公寓被大連市公安局查封為由,認為該査封當然包括禁止億鋒公司向華事得公司交付房屋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億鋒公司應當承擔向華事得公司交付1.5萬平方米房產并移轉房屋所有權的義務,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要求駁回華事得公司訴訟請求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于2006年8月3日以(2006)民一終字第36號民事判決書,作出如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60,010元,由大連億鋒房地產有限公司負擔。
(來自:中國司法案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