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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盛大房地產開發公司與遼寧省交通房地產開發公司聯合開發合同糾紛上訴案
一、案件基本事實
1994年9月10日遼寧盛大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盛大公司)與遼寧省交通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交通公司)簽訂了《聯合開發協議》,約定:雙方聯合開發建設北市場商業及住宅小區,占地面積為1.4萬平方米,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投資規模為5500萬元,啟動資金為3000萬元;盛大公司以項目投人占總投資比例的20%,1994年11月投人資金1000萬元,占總投資比例的20%,合計占總投資比例的40%;交通公司投入資金2000萬元,占總投資比例的60%,在1994年年底以前投人1000萬元,1995年4月底以前投人1000萬元。雙方還就贏利分配、虧損負擔及違約責任等作了約定。協議簽訂后,盛大公司與交通公司共同成立了聯合開發辦公室,由各公司派一名經理主持工作。1994年12月底交通公司將1000萬元資金轉人聯合辦公室賬目上,盛大公司將該款投人合建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中,并投人資金293萬元,辦理了該建設項目的有關手續。1995年4月,交通公司因盛大公司未按約定向該項目投足1000萬元資金為由,拒絕向該項目再投人另外1000萬元資金,同時向盛大公司提出將合建項目的土地分塊,由交通公司、盛大公司分別自建的要求;盛大公司以項目、土地使用權是政府批給盛大公司的,其無權轉給交通公司為由,拒絕了交通公司的要求。雙方經多次協商不成,交通公司遂向—審法院起訴,請求盛大公司繼續履行協議,并承擔違約責任。
另查明,聯建項目用地的使用權系盛大公司由劃撥取得,該公司僅向沈陽市土地管理局支付了城市建設補償費,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及變更登記手續。
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與判決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盛大公司未依約投足1000萬元資金,交通公司不再投人另外1000萬元資金。因此雙方均有違約,似盛大公司應負主要責任,盛大公司占用交通公司資金應給予一定經濟補償。盛大公司與交通公司未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亦未辦理合建審批手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定,判決:(1)盛大公司與交通公司所簽訂的聯合開發協議無效;(2)盛大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返還交通公司1000萬元;(3)盛大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付交通公司經濟補償600萬元;(4)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三、當事人上訴請求與答辯理由
盛大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髙人民法院上訴稱:雙方簽訂協議后,均未提出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及聯建審批手續問題,因此造成協議無效,雙方有同等責任;交通公司投人的1000萬元資金全部用于聯建項H的前期工作,沒有轉化為在建中的建筑物;雙方協議無效后,盛大公司僅應返還交通公司1000萬元資金及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審判決盛大公司除返還1000萬元投資款外,還補償交通公司600萬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上訴人交通公司答辯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淸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維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和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盛大公司與交通公司簽訂的聯合開發協議中約定使用的土地使用權系盛大公司劃撥取得,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違反了有關法律的規定,該協議應認定無效。盛大公司對此負有主要過錯責任。盛大公司提出的協議無效后,盛大公司應返還交通公司1萬元資金及利息,不應給付交通公司600萬元補償的上訴主張,符合法律有關規定,予以支持。
最髙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第2項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15日以(1996)民終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1)維持遼寧省髙級人民法院(1995)遼民初字第43號民事判決第1、4項。(2)變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1995)遼民初宇第43號民亊判決第2項為盛大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個月內返還交通公司100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付款之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中建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逾期支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第232條執行。(3)撤銷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1995)遼民初字第43號民事判決第3項。一審案件受理費、保全費110,530元,由盛大公司承擔88,414元,交通公司承擔22,11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0,010元由盛大公司承擔30,005元,交通公司承擔30,005元。
(來自:中國司法案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