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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置換所致的土地增值是房地產開發合同的項目收益
發布日期:2020-03-26 18:23:54
案情摘要
2002年4月29日,福州政府向宏發公司作出批復,同意將A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宏發公司,作為“海峽茶葉批發市場”建設用地。同日,宏發公司與福州市國土資源局簽訂《福州市國有土地使用合同》并隨后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05年6月5日,宏發公司與方明通簽訂《聯合開發建設合同書》,約定宏發公司將“綠源小區”項目土地與方明通聯合開發建設。2005年6月28日,福州政府向宏發公司作出補充批復,載明因規劃設計調整,對宏發公司因批復取得的“海峽茶葉批發市場”建設用地變更為商住樓建設用地等。2006年7月1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召開城建項目專題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載明置換因城市建設需要收回的宏發公司綠源小區地塊。對此項目變更,雙方就因土地置換所生的土地增值收益是否可作為項目收益并進行分配等問題產生爭議。
爭議焦點
因土地置換而生的土地增值收益是否可作為房地產開發合同的項目收益進行分配。
裁判要點
房地產開發合同中,因政府市政規劃需要所導致的土地置換可構成合同解除的事由之一,對于因土地置換所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解除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實際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適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來自:中國司法案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