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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房產手足對簿公堂,法官提醒遺囑訂立要謹慎
爭房產手足對簿公堂 法官提醒遺囑訂立要謹慎
隨著房價的增長,近年來,因房產引發的繼承糾紛案件數呈逐年上升趨勢。為避免子女日后產生摩擦,一些老人開始通過立遺囑的方式提前進行財產分配。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處理了一宗涉及公證遺囑的繼承糾紛案件,并做出了一審判決。
李桂芬與宋林婚后育有二子一女,因宋林早逝,退休后李桂芬便住在老房內,生活起居均由小兒子宋毅照料。1998年6月,李桂芬按優惠購房政策將老房買下,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由于身體狀況不佳,同年8月,李桂芬提出要將老房留給宋毅繼承,并至無錫市公證處進行了遺囑公證。一個月后,李桂芬便離開了人世。
李桂芬離世后,宋毅欲按遺囑繼承房產,但該行為遭到其大哥宋嘉及妹妹宋立梅的反對。因無法忍受兄妹間幾次三番的爭吵,宋毅隨后一紙訴狀將宋嘉及宋立梅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房屋由其一人繼承。
在法庭上,宋立梅與宋嘉對遺囑內容的真實性提出了質疑。宋立梅表示,遺囑訂立時李桂芬應處于病危期,按照她當時的認知能力和意識狀態根本無法做出遺囑所述的精確陳述,然而其二人并未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 該案所涉公證遺囑中,李桂芬已就房屋的處分作出了明確的意思表示,在無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情況下,該份公證遺囑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由于宋毅為李桂芬在遺囑中的指定繼承人,因此,其提出繼承房屋的主張合法有效。最終,法院判決案件所涉房屋歸宋毅所有。
法官指出,我國繼承法規定了遺囑繼承的五種形式。五種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由公證機關通過相關程序辦理,規范性和法律效力較高。在一些涉及自書遺囑的繼承案件中,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往往集中于遺囑的真實性,而遺囑訂立人的離世卻又給筆跡鑒定帶來了一定的難度。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要求在訂立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然而法官在實際辦案過程中發現,有不少見證人因搬遷、死亡等原因無法出面作證,給案件的審理造成了阻礙。法官提醒,公民在訂立遺囑時,要了解法律對不同形式遺囑的規定,盡量選擇公證遺囑的形式,以免在遺囑確認時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編輯]文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