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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伊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隴西縣威遠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申69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甘肅伊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肅省定西市隴西縣文峰鎮汽車路2號。
法定代表人:趙波,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偉,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華,甘肅惠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隴西縣威遠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甘肅省定西市隴西縣鞏昌鎮人民廣場26棟樓1單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榮,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甘肅伊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發房地產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隴西縣威遠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威遠建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甘民終4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伊發房地產公司申請再審稱,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一項之規定再審本案。事實與理由:一、原判決對逾期竣工違約責任相關事實的認定及法律適用有誤。實際施工人曲小元借用威遠建筑公司的資質施工,該掛靠行為是國家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威遠建筑公司主觀上存在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威遠建筑公司拒絕、拖延竣工驗收,應當承擔逾期竣工違約責任。從合同約定的竣工日2017年8月2日起計算至2019年1月12日已延誤520天,工期嚴重延誤,導致伊發房地產公司增加建設成本,利潤損失巨大,該合理的損失應當由威遠建筑公司賠償。二、原判決遺漏伊發房地產公司關于“進行竣工驗收”的訴訟請求。伊發房地產公司請求判令威遠建筑公司立即準備竣工驗收資料并進行竣工驗收,該訴訟請求的主要內容是進行竣工驗收。即使威遠建筑公司提交全部竣工驗收資料,但其拒絕參加驗收或者不配合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同樣無法完成。原判決遺漏該項訴訟請求,導致無法執行并形成負面影響。原判決作出后,曲小元從隴西縣建筑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取走已交付的竣工驗收資料,要挾伊發房地產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威遠建筑公司以曲小元是實際施工人為由,拒絕提供竣工驗收資料。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再審審查案件,應當依據再審申請人的申請再審事由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一、關于伊發房地產公司申請再審所稱逾期竣工違約責任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渭水華府2#、3#地下汽車庫及會所施工協議書》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上述合同中關于竣工日期及逾期竣工違約條款對雙方均無拘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2017年9月案涉工程實際完工,完工后進行了內部預檢及整改,威遠建筑公司在2017年10月向伊發房地產公司提交驗收申請報告,伊發房地產公司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進行了驗收。后伊發房地產公司報隴西縣建筑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進行監督檢查,2018年6月12日隴西縣建筑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向伊發房地產公司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資料核查意見書》,指出部分施工工程與設計圖紙不符又無設計變更的情況等,不予現場監督。至此工程未能繼續進行竣工驗收。伊發房地產公司申請再審稱逾期竣工導致其損失巨大,但其并未舉證證明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也未能證明系因威遠建筑公司的原因造成損失,因此伊發房地產公司關于逾期竣工損失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決駁回伊發房地產公司關于逾期竣工違約損失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二、關于伊發房地產公司申請再審所稱原判決遺漏訴訟請求問題
本案中,伊發房地產公司請求判令威遠建筑公司“立即準備竣工驗收資料并進行竣工驗收”。原判決按照雙方庭審中共同確認缺少的竣工驗收資料,判令威遠建筑公司立即移交工程驗收相關資料。原判決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的規定,認為進行竣工驗收的責任主體是建設單位即伊發房地產公司,威遠建筑公司不是組織竣工驗收的義務主體,故依據該條規定駁回了伊發房地產公司請求威遠建筑公司“進行竣工驗收”的訴訟請求,原判決對伊發房地產公司的各項訴訟請求均進行了審理,并未遺漏訴訟請求,故伊發房地產公司關于原判決遺漏訴訟請求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配合辦理竣工驗收是施工方的法定義務,威遠建筑公司應當積極配合伊發房地產公司辦理竣工驗收,提交工程驗收需要的具體資料,配合做好資料的補正,保障竣工驗收的順利進行。對于伊發房地產公司申請再審所稱的威遠建筑公司拒絕提供竣工驗收資料等,是本案生效判決執行中應當解決的問題。
綜上,伊發房地產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甘肅伊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陳紀忠
審判員 楊 卓
審判員 歐海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趙靜
書記員王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