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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繼承糾紛,時效不容馬虎。
案例:
老張有2個兒子,老大婚后分出單過,與父母同居一城。老二大學畢業去外國讀博士,其間,老張和他的老伴相繼去世。老二匆匆趕回看望,又匆匆離去。哥倆都沒有提及樓房等遺產繼承問題。老二走后老大把父母留下的樓房過戶到了自己的名下。事過5年老二回國,他向哥哥提起了繼承父母樓房的問題。嫂子、哥哥不同意:“父母均已去世超過了5年,弟弟主張繼承權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且房子已登記在我的名下”。那么哥哥的說法對嗎,弟弟還能否繼承該樓房?
律師解讀: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25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老二在父母死后,沒有做出放棄繼承父母遺產的表示,應當視為接受了繼承。這樣父母的遺產就成了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老大和老二的共同財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父母的房屋遺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領取了房屋產權證并視為已有發生糾紛應如何處理的批復》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過戶到哥哥一人名下,不能就此簡單的認定為哥哥一人的財產,而應認定為其代表共有人登記取得房屋產權證明。析產、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何時分割,不應受3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對物權特別是不動產的保護不適用《民法總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哥哥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弟弟有權要求分割父母的房產。
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這就是說,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并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但在出現法定事由時,2年訴訟時效可能被中止、中斷或延長。所謂訴訟時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實的發生(如發生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等),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原因消滅之日起,時效期限連同中止前的期限繼續計算。但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須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如在之前發生的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