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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周歲被過繼給他人,生父去世訴爭繼承房宅
發布日期:2020-04-07 19:14:10
未滿周歲被過繼給他人,生父去世訴爭繼承房宅
母親生下孩子后離家出走,未滿周歲的嬰兒被生父過繼給他人撫養。其生父經人介紹又與她人結婚,后其生父去世留下房宅等遺產被生父的老伴出賣。這個被過繼的孩子現已長大,其認為出賣的是生父遺產,自己享有繼承權,故起訴至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所簽房宅轉讓合同無效。近日,順義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陳某訴稱:陳某,1954年出生,在未滿周歲時其生母離家出走,其生父老陳便將陳某過繼給本村一村民撫養長大。2000年,老陳經人介紹與于某相識,雙方于2005年登記結婚。2010年,老陳去世留下房宅等遺產。2012年,于某將上述房宅一并賣于同村村民趙某,后離開北京回到河北女兒家居住生活。陳某認為上述房宅系其生父遺產,于某未經其同意以徑行轉讓的行為侵犯其繼承權,故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于某和趙某所簽房宅轉讓合同無效。
被告于某稱:陳某從小被過繼給他人撫養,戶口早已遷走。涉訴房屋三間是當地政府出資翻建,陳某對涉訴房宅不享有任何權利;且陳某對其生父生前也未盡贍養義務,老陳的后事其也未出資操辦,其對涉訴房產不享有繼承權。
被告趙某稱:陳某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其目的是要繼承涉訴房宅,但陳某自幼被其生父過繼給他人撫養,已經斷絕父子關系,其與于某達成的房宅轉讓協議合法有效,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編輯]文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