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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榮根訴江陰蘭星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
2008年3月20日,陳榮根與常州蘭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江陰分公司(簡稱蘭星江陰分公司)簽訂《龍城福第認購書》一份,約定由陳榮根認購蘭星江陰分公司開發的龍城福第房產,并約定認購位置為A塊商業11—15號;房屋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認購書約定發生差異的,雙方同意按產權登記面積計算;認購單價為6000元/平方米;簽訂認購書時交納誠意金60萬元;龍城福第達到銷售條件后蘭星江陰分公司將以書面形式通知陳榮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陳榮根必須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內與蘭星江陰分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并不再享受以上單價購房優惠,交納的誠意金不計息退還;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誠意金抵作房款;本認購書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到陳榮根收到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通知之日起十日內自動作廢。認購書“甲方”位置上蓋有蘭星江陰分公司的售房合同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錢樹忠的印章。認購書最后記載有陳榮根的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在乙方確定的書面通知地址欄未填寫內容。陳榮根于合同簽訂當日向蘭星江陰分公司支付誠意金60萬元。江陰蘭星公司取得預(銷)售許可證后于2010年5月將龍城福第A商業一層全部銷售,訟爭房屋的售價為4394340.63元。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對訟爭房屋進行市場價格鑒定(評估),估價結果為:估價對象的建筑面積為632.025平方米,市場價值為4987929元。若被告不違約,原告應支付的售價為3792150元。
另查明,蘭星江陰分公司現登記為江陰蘭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江陰蘭星公司),江陰蘭星公司確認蘭星江陰分公司的責任由其承擔,陳榮根無異議。
裁判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榮根與蘭星江陰分公司簽訂的《龍城福第認購書》以書面形式明確了將來就訂立正式買賣合同進行談判這一預約標的,系獨立、有效的預約合同,雙方應在認購書所約定的條件成就后按約定履行。蘭星江陰分公司在取得銷售許可后未按約書面通知陳榮根并與之訂立本約,違背了民事活動中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綜合考量江陰近年來房地產市場發展的態勢及雙方當事人履約情況,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應以江陰蘭星公司因違約實際獲得的差價利益602189.63元為宜。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江陰蘭星公司應返還原告陳榮根誠意金60萬元,并賠償陳榮根損失602189.63元,合計1202189.63元;駁回陳榮根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自:中國司法案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