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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對房屋修復工程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發布日期:2020-04-07 16:49:36
案情摘要
2009年10月21日董某等三人與開發商A公司簽訂《預售合同》和《施工合同》,A公司出具《新建住宅質量保證書》,2010年4月21日交付房屋。 2011年董某等三人因系爭房屋出現質量問題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擔修復責任,后因董某等三人與A公司委托的案外人B公司簽訂兩份《房屋修補補償協議》協商解決而撤訴。B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前對系爭房屋予以修復并進行了相關補償。 2014年系爭房屋修復工程出現質量問題,董某等三人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A公司履行修復義務、支付補償款6285.48元、賠償損失40703元并承擔誤工費用及其他各項費用。
爭議焦點
房屋保修期屆滿后,開發送是否應對房屋修復工程的質量問題承擔修復責任?
裁判要點
房屋修復工程存在新的保修期,對于房屋修復工程出現的質量瑕疵,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以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開發商委托第三方進行房屋修復工程的,要對該履行輔助人的修復工程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來自:中國司法案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