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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建興房地產開發建筑有限公司訴重慶九龍坡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房屋開發合同案
(一)首部
1.判決書字號
一審判決書:四川省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重民初字第235號。
二審判決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1996)川民終字第8號。
2.案由:房屋開發合同糾紛。
3.訴訟雙方
原告(被上訴人):重慶建興房地產開發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一、二審):陳曉英,重慶環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代理人(一審):劉勇慶,重慶環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代理人(二審):戴錦錫,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人(上訴人):重慶九龍坡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德輝,經理。
訴訟代理人(一、二審):張朝利,重慶第二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代理人(一審):甘立福,重慶第二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代理人(二審):張德洋,四川省經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4.審級:二審。
5.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一審法院:四川省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練仕祥;審判員:張紅;代理審判員:唐代忠。
二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呂瑤;代理審判員:陳敏、李平。
6.審結時間
一審審結時間:1995年12月1日。
二審審結時間:1996年5月8日。
(二)一審訴辯主張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訴稱:原告與被告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的“關于重慶市九龍坡區楊家坪灘子口片區危房改造工程開發建設協議書”,該協議合法有效。現被告不履行協議,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稱:致使雙方所簽協議無法履行是因為原告的投資資金不到位,使擴遷工作無法進行。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一審事實和證據
四川省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3年2月14日重慶建興房地產開發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興公司)與重慶九龍坡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以下簡稱九龍坡公司)簽訂“關于重慶九龍坡區楊家坪灘子口片區危房改造開發建設協議書”,該協議約定:九龍坡公司負責整個危房改造工程施工前的危房鑒定、住房拆遷、安置、項目審批,辦理建設、施工許可證和售房后房屋產權證等一切手續,負責委托當地拆遷辦公室組織實施危房拆遷和住房的過渡安置;建興公司負責危房改造工程建設的整個資金籌措,組織隊伍施工和商品房的銷售、經營等;對危房拆遷和拆遷戶的過渡安置費,按當地政府規定內的標準實行優惠,按優惠后的標準付給費用;合同簽訂經公證后,建興公司付給九龍坡公司定金5萬元,如不履行,無權要求返還,九龍坡公司如不履行協議,雙倍返還定金;協議履行后定金抵作九龍坡公司的利益分配;凡任何一方違約,賠償對方損失費人民幣5萬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鑒印公證后生效。1993年2月15日建興公司以“材料款”的名義用轉賬支票支付5萬元,同年3月15日、4月1日、4月27日、5月18日建興公司又相繼以“集資建房款”的名義4次共支付40萬元,同年6月30日建興公司以“拆遷費”的名義再支付 2萬元,至此,建興公司共支付給九龍坡公司47萬元人民幣。1993年3月建興公司派其工作人員到九龍坡公司合署辦公,參加該片區危房改造建設工程的開發建設。同年3月2月九龍坡公司辦完紅線圖,4月5日九龍坡公司辦完拆遷許可證,5月建興公司更換主管負責人(總經理),6月7日九龍坡公司辦完該工程項目審批工作。1993年8月12日建興公司函告九龍坡公司表示對拆遷工作進展緩慢不滿。同年12月6日雙方協商,建興公司要求拆遷工作明年春節前完成,春節后進場,并請九龍坡公司向區政府、局領導轉達投資方的意見。到1993年12月止,九龍坡公司共實際支付方案設計、規劃、房屋評估、拆遷代辦、拆遷補償過渡、拆遷搬家、勘察鉆探等費共410198.22元(拖欠國土出讓金、危房鑒定費,共 1340167元)。1994年3月26日九龍坡公司書面通知建興公司拆遷工作將全面展開,要求保證拆遷資金到位。3月29日九龍坡公司辦完建設用地許可證。4月18日九龍坡公司送達“關于灘子口必勝路片區危改工程拆遷安置的實施意見”的細則給建興公司。5月6日九龍坡區房管分局局長、巴縣建委副主任、九龍坡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興公司總經理等共同協商,建興公司口頭承諾5月9日支付10萬元,5月18日以前支付10萬元,一共再支付20萬元人民幣“拆遷費”,同時要求九龍坡公司6月底以前拆遷完畢。屆時建興公司未付分文。事后九龍坡公司籌集資金墊款65.8萬(其中貸款20萬元),于1994年5月底完成了拆遷工程。之后建興公司電話要求簽訂一份補充合同,1994年6月4日雙方擬好合同條款,約定6月9日雙方正式簽字生效,屆時建興公司未能簽字。次日九龍坡公司函告建興公司三日內來簽約并履行承諾,同時告知若再不簽約,九龍坡公司有權另行選擇合作伙伴。建興公司收函后一周內沒有提出異議。1994年6月17日九龍坡公司將重九房開發(1994)36號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建興公司。1994年6月20日建興公司重建司發(38)、(39)號夏函稱:我公司提出在原協議基礎上對有關問題深化和細化,形成開發建設合同以補充和完善協議書,但新合同的形成必然有一個推敲、磋商、修訂的過程;根據協議書資金到位由我方負全責,我方根據工程進展掌握情況,審核費用數額后方能付款,“在此之前不存在給付問題”;我方已向貴方支付拆遷費47萬元,我方出資有權管理和審核資金的實際使用,若有特殊情況超出,經我方審核認可后,即可支付20萬元人民幣以解需要;貴方解除合同通知書回避自身的違約行為,片面強調1994年5月6日雙方有過的提議和動議,為所達成的“協議”,指責我方違約;請貴方收回解除合同通知書,共商開發建設,否則我方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向貴方提出索賠。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原、被告雙方1993年2月14日簽訂的“關于重慶市九龍坡區楊家坪灘子口片區危房改造工程開發建設協議書”。
2.原告支付給被告47萬人民幣的付款憑證。
3.雙方協商的往來信函和協商記錄及補充合同草稿。
4.九龍坡公司的該工程項目批復、拆遷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等有關手續。
5.九龍坡公司用于該工程的付款憑證及拆遷貸款憑證。
6.房屋拆遷評估報告書。
7.九龍坡公司給建興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書。
(四)一審判案理由
四川省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以上事實和證據認為:建興公司與九龍坡公司于1993年2月14日簽訂“楊家坪灘子口片區危房改造工程開發建設協議書”,雙方當事人的聯建協議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該協議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建興公司依約先行付給資金47萬元。但九龍坡公司未按協議完成拆遷工作,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給建興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建興公司要求九龍坡公司依照協議進行賠償的理由正當。在審理中雙方均同意終止協議的執行,應予準許。
(五)一審定案結論
四川省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1.終止執行重慶九龍坡區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與重慶建興房地產開發建筑有限公司簽訂的“關于重慶市九龍坡區楊家坪灘子口片區危房改造工程開發建設協議書”。
2.重慶九龍坡區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返還重慶建興房地產開發建筑有限公司人民幣 42萬元,及設計費41566元。月息按1.26%計算。
3.重慶九龍坡區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雙倍返還重慶建興房地產開發建筑有限公司定金10萬元及賠償違約金5萬元。
4.以上款項限被告重慶九龍坡區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如遲延給付,按月息1.26%雙倍計算。
本案案件受理費2萬元,由被告重慶九龍坡區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負擔。
(六)二審情況
1.二審訴辯主張
一審判決后,被告九龍坡公司不服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協議書只約定建興公司全額出資,既沒有約定付款日程要按九龍坡公司提供的拆遷進度進行,也沒有約定拆遷工程完成的具體時間;建興公司沒有按協議生效條款對協議進行公證,所支付的47萬元也全部是“材料費”、“拆遷費”;建興公司不繼續支付拆遷款導致拆遷工作進展緩慢,九龍坡公司在多次要求建興公司付款無果的情況下,為了顧全大局不影響整個市政改建工程,墊資65萬余元投入拆遷工程,至1994年5月底九龍坡公司完成了全部約定義務。一審判決對上述事實不予認定,作出九龍坡公司未按協議完成拆遷工作的錯誤認定和不公正判決。請求終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判決建興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
被上訴人建興公司答辯稱:建興公司不是不履行合同投資義務,而是要求上訴人提供明確的支付憑據。既然是投資者,就有權掌握資金的處理問題,以控制整個工程的總投資。當雙方約定簽訂補充協議后,建興公司總經理去香港匯報此事時,九龍坡公司就單方面解除了已經開始履行了的協議書,取締了建興公司的合法開發地位。為保護建興公司的合法地位,一審法院經過詳細的調查取證后作出的公正判決應予維持。
2.二審事實和證據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基本相同。除一審證據證明外,另查明還有九龍坡公司與四川省涪陵建設工程公司簽訂的楊家坪灘子口片區危房改造工程聯建合同書。
3.二審判案理由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1993年2月14日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應合法有效。協議書雖約定經公證后生效,但協議簽訂后,建興公司已陸續支付了部分投資款,九龍坡公司對該工程進行了拆遷,說明雙方已經實際開始履行協議,對此雙方均無異議。因而協議約定的公證條款已作出了事實上的變更,故上訴人主張協議未經公證,不能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協議約定的條款不完善,既未約定拆遷完成的期限,又無投資款支付的具體時間,導致雙方在“支付拆遷費用”和“按時完成拆遷”問題上發生糾紛,互相指責對方違約,均無依據。上訴人稱建興公司不按約定履行投資義務,并要求賠償損失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在糾紛沒有解決以前,九龍坡公司提出解除協議,建興公司明確表示反對,在合同沒有合法解除的情況下,九龍坡公司擅自與四川省涪陵建設工程公司簽訂該工程聯建合同,導致與建興公司所簽協議無法繼續履行,九龍坡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二審定案結論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證據和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0元,其他訴訟費7000元,共計2萬元,均由重慶市九龍坡區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負擔。
(來自:中國司法案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