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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主張僅在房屋交付時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下,買受人才能解除買賣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
1、 開發商主張僅在房屋交付時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下,買受人才能解除買賣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
【案情簡介】陳保與天津津濱創輝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津濱創輝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了津濱創輝公司開發的房屋,但因為房屋質量存在問題,陳保將津濱創輝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審法院委托檢測中心對訴爭房屋結構安全性和使用性進行鑒定。經鑒定,案涉房屋存在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滿足設計要求;所測梁最大偏差不符合規范要求;西側室外分戶隔墻基礎存在不均勻沉降、歪閃、傾斜;局部墻體根部保溫層、散水明顯開裂下沉,地下室內外墻及基礎底板存在嚴重滲漏缺陷;沉降差不滿足《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要求等問題。鑒定意見證明涉案房屋存在主體結構不合格、影響正常居住的質量問題,并據此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解除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津濱創輝公司提起再審,稱案涉房屋已于2006年11月30日辦理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達到驗收合格標準,案涉房屋在2010年交付陳保時不存在嚴重影響使用的質量問題,并稱2016年案涉房屋狀況的鑒定報告不足以證明案涉房屋2010年的狀況。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包括: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經檢驗確屬不合格以及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等情況。房屋系長久性使用建筑,應在使用期內具備安全使用性能,津濱創輝公司主張僅在房屋交付時存在質量問題情況下,買受人才能解除買賣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判決根據查明事實并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解除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并無不當。
【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民申3182號民事裁定書 陳保與天津津濱創輝發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