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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還是互毆,可從攻擊傷還是抵抗傷來判斷
案情簡介:2013年,段某以遭遇家庭暴力為由訴請與丈夫尹某離婚,并主張不到一歲的孩子撫養權。雙方提供的傷情照片及醫院病歷顯示段某受鈍物重擊傷、尹某被抓傷、咬傷。
法院認為:①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不能相互體諒,導致矛盾升級并導致雙方親戚卷入,尹某甚至攜親戚將段某打暈,下手之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當然無存。段某稱夫妻感情已破裂,予以采信,準許離婚。②尹某不顧及母親對幼兒的重要性,將尚在哺乳期的兒子帶回老家交由父親和保姆照顧,系嚴重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錯誤行為,應予糾正。依《婚姻法》第36條規定,段某要求在離婚后撫養兒子,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綜合考慮尹某月收入7000元及當地生活水平,按照撫育費一般可按月總收入20%至30%比例給付的規定,段某要求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予以支持。撫育費應定期給付,尹某有穩定工作和收入,段某未舉證證明存在需一次性支付情形,要求一次性支付撫養費,不予支持。③當事人雙方均有受傷情況下,應根據雙方施暴動機、受傷部位、受傷程度、體力對比來判斷其行為是一方攻擊另一方抵抗的家庭暴力,還是雙方互毆的普通暴力行為。從雙方提供的傷情照片及醫院病歷記載,可見到段某受鈍物重擊傷,屬攻擊傷,而尹某系被抓傷、咬傷,符合抵抗傷特征。再對比雙方身體和力量,可認定尹某對段某實施了暴力毆打行為,構成家庭暴力。依《婚姻法》第46條,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段某請求尹某賠償1萬元,金額適中,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實務要點:夫妻雙方行為是一方攻擊另一方抵抗的家庭暴力,還是雙方互毆的普通暴力行為,應根據雙方施暴動機、受傷部位、受傷程度、體力對比來判斷。受暴方反抗行為造成施暴方輕微傷害的,不屬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方,施暴方仍應支付損害賠償金。
案例索引:廣東珠海中院(2014)珠中法民一終字第187號“段某與尹某離婚糾紛案”,見《段某潔訴尹某離婚糾紛案——“互毆”中施暴方的認定》(代敏),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609/10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