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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應當遵守在婚姻存續期間對財產的處置協議
發布日期:2020-04-03 20:10:50
作者:蘭玲
案情介紹:
吳某與王某11995年5月8日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2。2015年2月19日,雙方簽訂《夫妻財產協議》,約定:1、王某1自愿放棄婚前、婚后一切夫妻共同財產;2、王某1自愿將上述婚前、婚后一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給予吳某和王某2所有。見證人王秀倩在上簽字確認。2015年11月25日,雙方協議離婚,并簽署離婚協議。其中離婚協議書載明王某2由吳某撫養,雙方無共同財產。
2000年9月19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政治部體育工作隊(甲方)與王某1(乙方)簽訂《武警部隊現有住房出售協議書》,約定乙方按照房改成本價購買位于北京市海淀區X號房屋(以下簡稱X號房屋),乙方按成本價購買的住房擁有全部產權。后王某1交納了購房款,該房屋登記在王某1名下。
法院認為: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最終判決: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區X號房屋歸吳某、王某2共同所有;二、王某1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吳某、王某2辦理北京市海淀區紅聯北村12號樓4層X號房屋的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將該房屋過戶至吳某、王某2名下。案件受理費48960元(原告已預交),由王某1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至吳某。
律師總結: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財產的處置協議應當遵守。本案中,吳某與王某1自愿簽訂夫妻財產約定,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