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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合作開發糾紛裁判規則合同履行部分(八)
發布日期:2020-04-02 00:44:18
【裁判觀點】
項目公司變更合作開發的項目名稱并不違約。
【裁判理由】
杰昌公司既作為該合作項目實際的合作主體,又作為合作各方運作項目的項目公司,杰昌公司是合作方委托開發該項目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其享有獨立經營活動的資格,且《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也賦予了杰昌公司相應的權利。在開發過程中,該項目已登記在杰昌公司名下,項目名稱曾變更為“假日陽光廣場”,華茂公司在往來函件中也實際認可“假日陽光廣場”的名稱,后杰昌公司報經山西省長治市計委批準又將該項目更名為“凱旋都匯廣場”。杰昌公司變更所爭議房地產項目名稱并不違約。華茂公司請求恢復原“華茂商住步行街”名稱的理據不足,其因此請求賠償造成的100萬元經濟損失,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案例來源】
(2005)民一終字第60號【2007年第8期公報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