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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合作開發糾紛裁判規則合同履行部分(七)
發布日期:2020-04-02 00:37:21
【裁判觀點】
在審理合作開發房地產糾紛時,判斷爭議房屋產權的歸屬應當依據合作協議的約定以及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登記情況全面分析。在沒有證據證明雙方變更了合作協議約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僅以為對方償還部分債務或向對方出借款項、對爭議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以及“五證”登記在其名下等事實為由,主張確認全部房產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補充協議》和《借款協議》僅能證明:新洪公司與百貨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過程中,雙方為了合作項目能順利進行,新洪公司同意以借款或為百貨公司償還部分債務的方式使項目用地解封出來繼續開發,雙方之間因此形成了借款關系,百貨公司用其應得的裙樓1-3層作為抵押擔保,在債務不能償還時由新洪公司銷售后優先受償;但不能證明百貨公司已經同意將1-3層裙樓產權以物抵債,或新洪公司已經買斷該部分產權的事實。關于“五證”,新洪公司作為項目開發商,辦在其名下符合常理,但持有“五證”并不能說明其擁有大廈全部房屋的所有權,從而否定聯建合同對涉案房產所有權分配的約定。
【案例來源】
(2011)民申字第777號【2013年第1期公報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