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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合作開發糾紛裁判規則合同履行部分(四)
發布日期:2020-04-02 00:27:52
【裁判觀點】
協議雖然約定各半投資、各半分配,但合作雙方實際投資數額并不相同,應按實際投資比例進行利潤分配。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訴爭合作協議雖然約定了雙方各半投資,各半享受盈利分配,各半承擔風險,但原審已查明的事實證明,雙方實際上均未將約定的投資打入雙方單獨開立的銀行帳戶封閉運行,而是采取以雙方各自為項目墊付資金的形式進行出資。根據審計報告以及原審查明的事實,雙方實際為項目墊付資金的款項數額并不相同,且在開發過程中均已經退回,而訴爭項目對外又是以海新公司名義開發的,也是以海新公司名義進行的貸款,在項目部退場以后,海新公司接手并完成了遺留的后續事務,基于海新公司為訴爭項目履行了大部分義務,原審酌情按雙方對項目的實際投資比例進行利潤分配,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也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案例來源】
(2016)最高法民申28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