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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合作開發糾紛裁判規則合同履行部分(二)
發布日期:2020-04-02 00:13:49
【裁判觀點】
合作雙方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但第三方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并以實際行為加入合作建房中,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有效。
【裁判理由】
雖然在簽訂《聯合建設房地產合同書》時,王志紅與西安悅欣公司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雙方對此亦明知,但2004年3月9日,西安悅欣公司將案涉“時代家園”項目轉讓給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陜西永安公司,并在相關部門辦理了轉讓手續。陜西永安公司接手案涉項目后,王志紅主張仍由其根據《聯合建設房地產合同書》約定繼續負責辦理項目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預售許可證以及進行項目施工管理等,西安悅欣公司與陜西永安公司并沒有提交相反證據予以反駁;項目的后續開發建設和銷售工作均以陜西永安公司的名義進行,且陜西永安公司已將項目房屋全部出售完畢。雖然陜西永安公司未與王志紅重新簽訂合同,但已以其行為表示其同意加入到西安悅欣公司與王志紅之間合作建房法律關系中?;诒景傅氖聦崳堵摵辖ǚ繀f議書》可以認定是對《聯合建設房地產合同書》的延續,兩份協議的效力應一并分析認定,合作建房三方當事人其中一方陜西永安公司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在無其他法定無效情形下,應當認定兩份協議均合法有效。一審、二審法院以王志紅、西安悅欣公司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為由認定《聯合建設房地產合同書》無效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案例來源】
(2016)最高法民再2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