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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合作開發糾紛裁判規則合同履行部分(一)
發布日期:2020-04-02 00:07:39
【裁判觀點】
以合作開發房地產為目的投入資金,合同性質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而非借款協議。在政府批復同意將劃撥土地依法變性并用于房地產開發情形下,合同有效。
【裁判理由】
《協議書》約定,鑫華公司全權負責辦理并墊付淀粉廠前期辦理各種手續的全部費用,鑫華公司的墊支款作為成立新公司的入股資金,淀粉廠以其土地70余畝作價入股。如果鑫華公司不能成為新公司股東,淀粉廠應返還前期費用、同期銀行利息四倍,并支付違約金。二審據此認定,鑫華公司投入資金是以合作開發房地產為目的,雙方簽訂的協議的性質應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而非借款協議。
長子縣工商企業改制領導組對《長子縣淀粉廠企業改制方案》的批復及長子縣人民政府關于淀粉廠改制有關事宜的會議紀要,均證明政府許可淀粉廠與他人合作開發房地產,并非淀粉廠管理層自行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在政府批復同意淀粉廠改制并將劃撥土地依法變性用于房地產開發情形下,淀粉廠有權自主選定合作伙伴共同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雙方簽訂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成立并生效。
【案例來源】
(2016)最高法民申36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