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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合同糾紛(二)
2、代建人對工程施工成本及利潤等投資風險自行承擔
【案情簡介】2006年,棚改辦與金豆公司簽訂《項目承包合同書》,內容包括金豆公司根據棚改辦的設計要求及標準組織施工單位建設案涉工程,棚改辦依約支付案涉工程的回購款。回購款包括建安成本、20%的利潤和貸款標準的利息等,其中建安成本不少于640元每平方米。金豆公司將涉案工程發包給鐵西一建公司及新星宇公司,并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雙方發生爭議,金豆公司法院起訴請求棚改辦給付金豆公司預算外施工工程款和相關費用及相應利息。金豆公司認為,其按棚改辦要求組織施工企業完成合同內及合同預算外工程的施工,棚改辦接受使用了該工程,因此對變更增加部分的工程款承擔給付責任。
【最高法院認為】金豆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預算外工程款,系案涉工程施工中因設計變更而增加的項目工程款。案涉工程竣工后,金豆公司、棚改辦、財政評審中心對案涉工程進行工程決算,三方通過的《工程決算書》中已經適當體現了案涉工程變更、增加的項目及相應費用。隨后,會計師事務所對案涉工程決算情況和回購成本進行審計,作出的《審計報告》載明,案涉工程的回購成本為合同成本、實際發生的上調費用包括建安工程、基礎處理工程等二十項增加費用、投資利潤、承建單位墊付利息。上述事實說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棚改辦根據市場行情和履約實際情況對《承包合同》約定的回購標準予以調增,并對增量工程另行計價,在主合同基礎上已經適度平衡委托代建合同雙方利益。《承包合同》約定“金豆公司負責按棚改辦要求對案涉回遷工程項目實施建設,工程竣工后由棚改辦統一回購,用于安置棚戶區回遷居民。回購資金包括:(1)建安費不少于640元/平方米,前期費用、配套設施建設費用、經營性收費、開發管理費及不可預見費用,以上費用構成每平方米工程成本,具體成本在補充協議中約定;(2)以每平方米工程成本為基數增加20%,所增加的20%為金豆公司每平方米的利潤;(3)考慮到金豆公司全部投資,資金使用期間按國家貸款利息標準由棚改辦給付金豆公司。”《承包合同》已對案涉工程建設中可能增加施工成本的風險已作出安排,金豆公司作為代建人、專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案涉工程施工成本及利潤等投資風險應當知道,由此產生的風險應當自行承擔。
另一方面,金豆公司與棚改辦之間是委托代建合同關系,金豆公司與鐵西一建及新星宇公司之間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金豆公司作為發包方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與棚改辦向金豆公司支付工程回購款(代建費用),是基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產生的合同義務。因工程增項請求追加工程款屬于在施工過程中金豆公司與施工方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項目承包合同書》對此款項的承擔并沒有約定,且該《項目承包合同書》第四條明確約定:“回遷工程項目建設資金由乙方自行籌集。” 因此,金豆公司請求棚改辦支付預算外工程款及相關費用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民申1191號民事裁定書,吉林省金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四平市城市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代建合同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