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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債務,離婚怎么辦?
作者:蘭玲
案件事實:
高X與付X曾是夫妻,李鐵峰、高X均無職業,李鐵峰與付X云系表兄妹關系。高X沉迷賭博,欠下巨額債務,這是親朋好友均知曉的事實。李鐵峰故意隱瞞付X云,在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2月29日短短一個多月向高X出借巨額款項。現高X與付X離婚,李鐵峰向付X主張連帶償還債務。
2015年12月31日,高X、付X云向李鐵峰出具借款承諾書,內容為:“借款承諾書本人高X(身份證號×××)向李鐵峰(身份證號×××)總借款345萬元整大寫叁佰肆拾伍萬元整如無力償還承諾以個人房產償還。特此承諾承諾人:高X承諾人配偶:付X云20**年12月31日”。借款承諾書內容、承諾人及承諾人配偶簽名處均按有指紋。
2017年8月13日,付X云向李鐵峰出具承諾書,載明“本人付X云(XXXXXXXXXXXXXXXXXX)配合李鐵峰(×××)將大興區XX樓XX,在與高X(×××)婚姻存續期,將此房做為償還借款三百四十五萬(叁佰肆拾伍萬)協助辦理承諾人:付X云20**.8.13德茂派出所”。
2015年11月10日,李鐵峰配偶喬健新(以下稱姓名)向高X名下XX賬戶分兩筆轉款共計120萬元;2015年11月20日,喬健新向高X名下XX賬戶轉款100萬元;2015年11月30日,喬健新向高X名下XX賬戶轉款50萬元;2015年12月7日,喬健新向高X名下XX賬戶轉款90萬元;2015年12月17日,喬健新向高X名下XX賬戶轉款90萬元;2015年12月29日,喬健新向高X名下XX賬戶轉款55萬元;2015年12月10日,李鐵峰岳父喬如(下稱姓名)向高X名下XX賬戶轉款100萬元,上述款項共計605萬元。
2015年12月4日,高X向喬健新名下XX賬戶分38筆轉款共計187萬元;2015年12月15日,高X向喬健新名下XX賬戶分7筆轉款共計112萬元,上述款項共計299萬元。
訴訟中,喬如至一審法院表示2015年12月10日從其名下XX銀行卡向高X名下XX賬戶轉款的100萬元系代李鐵峰向高X支付的借款,高X應向李鐵峰償還該筆款項。
關于借款數額,李鐵峰稱高X向其借款共計605萬元,高X通過銀行轉賬償還借款本金270萬元、利息29萬元,故剩余借款本金335萬元,上述4張借條中的345萬元包括本金335萬元和利息10萬元。
經詢,李鐵峰稱高X借款系發生于高X、付X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付X云在承諾書中簽字,故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付X云則稱在承諾書上簽字僅是為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高X大額舉債,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且高X現已被多人起訴。
另查,高X、付X云于2006年8月8日登記結婚,2017年7月7日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大興區XX號房屋歸高X所有,該房屋貸款由高X承擔,其他債務各人名下自行承擔。
法院裁判觀點:
付X云上訴主張李鐵峰明知高X借款用于賭博,該借貸關系不應受法律保護,但其并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李鐵峰依據借條、借款承諾書、銀行流水明細清單等證據主張高X向其借款,一審法院對雙方間的借貸關系予以認定,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付X云與高X共同在2015年12月31日的借款承諾書上簽字,且付X云于2017年8月13日再次出具承諾書對李鐵峰實現債權進行了確認,足以說明付X云對高X的借款行為知曉并進行確認。付X云上訴主張其簽字行為僅因需配合李鐵峰辦理過戶手續,但其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房產為高X個人財產,且付X云與高X在離婚協議書中列明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故本院不予采信。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借款屬于高X、付X云之夫妻共同債務,判決付X云應當與李鐵峰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律師總結:
沒有在借條中明確借款用于非法之處,離婚時難以是非法債務主張拒絕連帶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