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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小三轉賬“1314”、“520”,妻子可以全部要回!
整理人:蘭玲
張先生和李女士系合法夫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張先生與某王姓女子結識,此后兩人一直保持婚外不正當關系。
在兩人相識期間,張先生通過支付寶轉賬、銀行卡匯款等方式多次向王女士匯款,金額總數較大。李女士發現這一情況后訴至余杭法院,要求王女士全數返還張先生所贈金額。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在張先生與王女士保持婚外不正當關系期間,屢次通過微信轉賬(含紅包)、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向王女士贈與財產,數額多為“1314”、“3344”、“520”等具有特定含義的數字,金額累計超過30萬。此間李女士一直對此不知情。
庭審中,雙方對于往來款項金額等事實并無異議,但王女士辯稱她所收到的款項并非張先生與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張先生的個人財產。由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法院認定張先生贈與王女士的錢款來源系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夫妻雙方負有互相忠誠、互相尊重的義務”的規定以及第十七條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法院認定,張先生未經李女士同意,擅自將多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資金贈送給王女士,損害了李女士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該贈與行為還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夫妻之間負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義務的規定,有違公序良俗原則和婚姻倫理道德,具有不正當性。故法院判令張先生贈與王女士的行為無效,王女士應全數返還獲贈財產。
法官提醒:
婚姻關系具有法律效力,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發生婚外不正當關系的,有違夫妻忠實義務和公序良俗原則。夫妻雙方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協商一致。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調,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文章來源:余杭法院、杭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