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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的女兒竟是丈夫親生的!能要求離婚賠償損害嗎?
整理人:蘭玲
劉麗和王某結婚多年,2001年3月,兒子出生,婚后兩人感情平淡,相處的時間不多,都在外打工且沒在同一地方。
兩人不在一起這段時間,王某在平江開了一間奶茶店,跟一名叫趙姓女子同居,女方懷孕,2016年生下一名女孩。
王某想讓女兒在自己身邊長大,恰巧劉麗生下兒子后,一直想再要個女兒。王某把女兒抱回了家,告訴劉麗這是抱養來的。襁褓中的嬰兒沒了父母,原本就想要個女兒的劉麗對這個可憐的孩子更是疼愛,一直帶在身邊。
原本以為可以瞞過妻子,沒想到2018年除夕夜,趙姓女子找上門吵鬧。直到此時,劉麗才得知收養了3年的女兒竟然是老公和別人所生,悲傷、失望,難以接受的她跟丈夫決裂,兩人分居至今。
冷靜過后,劉麗向平江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她認為自己受欺騙多年,起訴時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與劉麗夫妻感情一般,尤其近幾年來王某與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孩,王某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劉麗起訴離婚,王某也表示同意,兩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
王某作為有配偶者與她人同居并生育小孩,給劉麗造成的精神損害,應予賠償,法院判決由王某賠償劉麗精神損害人民幣8萬元。判決后,兩人均表示服從判決。
律師建議
夫妻離婚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
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幾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賠償金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法官根據情節自由裁量。
值得注意的是,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和夫妻財產分割并無必然聯系,是一項單獨的損害賠償金,當無過錯一方主張在財產分割時要求法院有所傾斜照顧時,還可以同時提起單獨的損害賠償訴求。
(記者 虢燦 通訊員 尹盼盼,來源:三湘都市報、平江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