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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支助非權屬 莫將資金當房屋
發布日期:2020-04-01 20:21:58
案情介紹
小王是家中獨子,父母一生辛勤勞動,攢下100萬元,2008年小王和小劉登記結婚,為了支持兩個年輕人在北京打拼,2010年小王父母拿出自己的100萬元終生積蓄作為首付款為小兩口按揭買了一套兩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小王父母直接轉給小王賬戶后由小王向開發商支付,購房合同也是小王簽署,房屋貸款是以小王的住房公積金辦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貸款,2013年該房屋產權辦理在了小王個人名下。2016年,小兩口因感情不和鬧離婚,小劉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小王離婚,并要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小王也表示兩人感情基礎薄弱,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房屋作為共同財產分割。該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資,并登記在自己名下,貸款也是自己一直在還,應當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
法官說法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并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對己方子女的個人贈與,房屋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這一條款應當做限制解釋,這里所稱的出資應當僅指全額出資。因為只有全額出資,父母才能取得房屋產權,將所購房屋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備房屋產權贈與的法律屬性。本案中,小王的父母對所購房屋僅支付了首付款,屬于部分出資,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雖然產權登記在小王個人名下,但不能適用司法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因為小王的住房公積金在二人婚后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小王實際上一直用共同財產在償還按揭貸款,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具體分割時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資情況對其適當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