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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的解除協議合同有什么寫作要求?
現在的房價這么高,很多年輕人選擇二手房,所以剛需的二手房交易也變得很火熱。但是也會遇到一些需要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合同解除協議怎么寫?接下來我們為您解答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二手房買賣合同解除協議怎么寫?
甲方:
乙方: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甲方通過丙方居間向乙方出售坐落于 之房屋,三方分別或共同簽署了相關法律文件(文件名稱及編號:),現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本協議一經生效,甲乙丙三方此前分別或共同簽署的所有關于上述房屋買賣、代理及相關協議(無論口頭、書面或其它形式)均告解除。除本解約協議書所確定之責任外,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擔其它任何責任。
2、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3、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4、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5、因履行本解約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此相關的任何爭議,三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6、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此頁無正文)
甲方(章): 乙方(章):
證件名稱及編號: 證件名稱及編碼: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代理人: 代理人:
丙方(章):
住所:
經辦人:
聯系電話:
本文件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二、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有:
1、反法律、法規、政策的房屋買賣違反法律、法規是指違反憲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其他各種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性法律的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是指違反了雖未明確載于法律條文,但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已作了明確規定的情況。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違反了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房屋買賣有以下幾種:
(1)雙方惡意串通,迼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房屋買賣。比如,無行為能力人的財產監管人,將該無行國能力人的房屋惡意出賣給他人,自己和他人獲得非法利益,損害該無行為能力人利益的情況。
(2)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房屋買賣。
(4)房屋出賣人剝奪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房屋買賣合同。
(5)享受政府或單位優惠補貼購建的房屋,違反法律規定沒有賣給原單位或侵犯原單位優先購買權的。
(6)出賣違章建筑,在國家征用、拆遷范圍的房屋的。
(7)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其他房屋買賣。
2、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主體不合格的房屋買賣
(1)賣方的主體不合格。主要包括:賣方主體無行為能力或者臨時處于喪失行為能力的狀態;賣方主體沒有房屋所有權,只是代管人或承租人或借住人;沒有取得合法授權或超越代理權代理他人出賣房屋的人等。
(2)買方主體不合格。主要包括:違反法律規定,購買私人住房的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購買他人享受國家或單位優惠補貼而購建房屋的非原單位職工等。
3、規避法律的房屋買賣例如為了逃避債務而進行虛假的房屋買賣屬于規避法律的房屋買賣。
4、買賣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房屋買賣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意思表示真實。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中:
(1)欺詐。即一方當事人采取隱瞞事實真相或用虛構、捏造的事實欺騙對方,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作出非真實意思表示,同對方進行房屋買賣的行為。欺詐行為有下列特點:欺詐行為須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欺詐的手段可能是積極的行為,也可能是消極的行為,其目的都是為了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受欺詐一方進行房屋買賣行為完全是由上述錯誤認識所造成的結果,即如果了解了事實真相就不會同意進行這項房屋買賣行為。
(2)脅迫。即當事人一方因受到恐嚇、脅迫而為的房屋買賣行為。恐嚇是以將來施加危害而使他人恐怖的行為。在他人的恐嚇手段要挾下進行的房屋買賣行為,并非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所以其行為理應無效。恐嚇可以是針對肉體方面的,可以是針對精神方面的,也可以是針對財產方面的,恐嚇可以是指向本人,也可以指向本人的親屬。恐嚇的事實必須是非法的、重大的和可能發生的;如果是合法的、輕微的損害、無可能性的行為,那么該行為不構成恐嚇行為。脅迫與恐嚇不同,脅迫是對肉體直接施加暴力和強制;脅迫是用正在發生的事實來逼迫;恐嚇是以將來的危害相要挾。但無論是恐嚇還是脅迫,都是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根據。
(3)乘人之危。即一方當事人由于各種原因而陷入了極度的經濟困徹難,或者是親人有重病急需錢救治,或者是生產經營陷入了極度困難,急需資金等情況下,他方乘機得用這種困難,將房屋買賣價格壓得極低,明顯違背等價有償原則。
5、違反法定形式的房屋買賣房屋買賣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口頭合同無效;并且,房屋買賣應依法定程序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房屋買賣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法律要求了特定形式的法律行為,如果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該行為沒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6、一方代理人與他方惡意通謀的房屋買賣這種房屋買賣行為是代理人背著被代理人與對方私下串通所進行的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權得的行為。代理人負有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體現被代理人的意志的義務,如果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背離了被代理人的意志,那么這種房屋買賣行為理應無效
三、二手房合同委托人與第三人是否訂立合同與其無關
居間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只是向委托人報告或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媒介服務,委托人與第三人是否訂立合同與其無關。就是起個居中斡旋傳達委托人與第三人意思,牽線搭橋的作用。居間人促成合同達成取得報酬的,居間活動的費用自行承擔。
委托人是接受居間人所提供的訂立合同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人,當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時但為此支付的費用,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間協議合同特征如下: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