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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高院聯合16家單位出臺規定 推行民事訴訟律師調查令
近日,在陜西省委政法委的統籌協調下,陜西高院聯合省檢察院、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人社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商務廳、省衛健委、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西安海關等單位印發了《關于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律師調查令制度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立足于充分發揮律師調查收集證據作用,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完善。全文共19條,規定了律師調查令的適用條件和范圍,規范了律師調查令的申請、審查和簽發程序,明確了配合調查單位拒不配合的法律責任及對濫用調查令的代理律師的懲戒措施。
有關問題解答
為提高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對律師調查令制度的知曉率和配合度,發揮律師調查令制度積極作用,陜西高院研究室負責人就《關于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律師調查令制度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制定背景、主要內容等問題進行了解答。
Q:《規定》的制定經過及背景
A:為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訴訟中探索建立律師調查令制度的有關精神,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和2016年9月1日分別制定了《關于民事訴訟調查令實施辦法(試行)》《關于執行案件調查令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在我省法院審判執行工作中探索推行律師調查令。兩個文件的實施,對緩解當事人舉證難、查找執行財產線索難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受到當事人和廣大律師的歡迎好評,但也存在有關單位配合度不高,社會公眾知曉度低,簽發批準程序繁瑣,調查令文本樣式不規范不統一等問題,律師調查令制度未能充分發揮其應用作用。去年以來,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完善我省律師調查令提出了意見建議。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精神,根據省委政法委的統籌安排,在省律協的參與下,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充分調研和廣泛聽取意見,起草了《規定》,經陜西省人民檢察院、陜西省教育廳、陜西省科學技術廳、陜西省公安廳、陜西省民政廳、陜西省司法廳、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陜西省自然資源廳、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陜西省商務廳、陜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陜西省知識產權局、陜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西安海關等單位聯合會簽后,正式印發實施。
Q: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目的意義
A:查明案件事實是法律適用的基礎和前提,事實的認定需要證據支持。因此,證據制度在訴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65條規定了以當事人自行提供證據為主,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為補充的民事訴訟證據提供、收集方式。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誰主張 誰舉證”。當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為收集、提供證據,律師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對于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調查收集。
在民事訴訟執行階段,當事人協助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有利于執行工作順利開展。但在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當事人收集證據難的問題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一方面,在民事訴訟中依賴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不符合民事訴訟舉證原則,在客觀上也難以完全實現;另一方面,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收集證據的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兑幎ā返某雠_,明確了在民事訴訟中符合相應條件的,由人民法院授權律師持人民法院簽發的律師調查令向有關單位調查收集與涉訴案件辦理有關的證據材料,有利于解決當事人舉證難、查找執行財產線索難等問題,確保民事案件公正處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Q:《規定》的主要內容和亮點
A:一是規定了律師調查令的適用條件和范圍。《規定》明確當事人或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時,可向訴訟案件受理法院書面申請律師調查令??缮暾堈{取的證據材料包括自然人身份信息、企業基本信息以及公共信用、建設規劃、不動產登記、醫療資質等信息?!兑幎ā愤€明確持律師調查令收集的證據,立案階段限于與立案有關的對方當事人身份(名稱)信息,執行階段限于與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實際履行能力有關的證據材料或財產線索。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和與待證事實無關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與待證事實不具有關聯性或必要性,申請直接向對方當事人調查,證據不為配合調查單位所占有、保管、控制等情況的,《規定》明確不適用律師調查令。
二是規范了律師調查令的申請、審查和簽發程序。律師調查令的申請在立案階段應當于遞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后提出,審理階段應當于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執行階段應當在執行終結前提出。律師調查令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期限屆滿則自動失效。律師調查令申請經審查后,審理階段由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審判長簽發,立案階段由立案庭庭長簽發,執行階段由執行局局長(或執行庭庭長)簽發?!兑幎ā愤€統一了申請書、調查令及回執等文書樣式。
三是明確了配合調查單位拒不配合的法律責任及對濫用調查令的代理律師的懲戒措施。《規定》明確對拒不配合調查的單位,可由法院進行通報或向有關單位提出紀律處分司法建議,并可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持律師調查令的代理律師應當依法調查,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代理律師對持律師調查令調查取得的證據材料和信息有保密義務,除本案訴訟使用外,不得泄露或做其他用途。對于違反保密和謹慎注意義務的律師,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和情節后果,在一定期限內限制或不再向該律師簽發律師調查令,并予以公開曝光,同時可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對其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構成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