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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違建拒不自行拆除將被強拆 費用由違建當事人承擔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4月2日起在首都之窗公開征求意見,提出市政公用服務單位不得為違法建設辦理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等服務手續或者提供相關服務,違法建設當事人的不良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違建拒不自行拆除的將實施強制拆除,費用由違建當事人承擔,強拆過程全程錄像,違建的設計、施工單位均設罰則。
市政公用服務單位不得為違建提供水電氣熱等服務
征求意見稿提出,違法建設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建設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設工程。違法建設當事人包括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等。
本市建立禁止違法建設執法聯動機制,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社會配合的協同監管、聯合懲戒機制。市政公用服務單位不得為違法建設辦理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等服務手續或者提供相關服務,對已辦理相關服務手續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糾正,終止服務。
區人民政府組織建立本區違法建設定期曝光制度,通過政府網站、辦事大廳、服務窗口或者媒體等平臺,依法向社會公布違法建設及查處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法建設行為。區人民政府應當公布違法建設舉報網站、信箱、電話等,明確專門機構負責舉報受理工作。
對違建當事人擬建信用懲戒機制
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提出,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強制決定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法向經濟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機構編制、民政等部門提供違法建設當事人的不良信息,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有關行政機關根據本市關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可以對違法建設當事人采取懲戒措施。
首先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接到舉報的執法機關為首查責任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開展相關工作;對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在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接到舉報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線索移送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發現同時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情況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報其他行政機關。受移送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報首查責任機關。
違建拒不拆除可強制拆除 強拆應全程錄像 費用當事人承擔
對違法建設如何處置?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提出,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正在搭建、開挖的違法建設,應當書面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并在3日內自行拆除或者回填。違法建設當事人不立即停止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查封違法建設施工現場、扣押違法建設施工工具和材料。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作出強制拆除或者回填決定,并立即實施。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已經建成的違法建設,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應當在20日內書面責令限期改正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并處該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對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該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罰款。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強制拆除已建成的違法建設,應當提前5日在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決定,告知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相關依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強制拆除或者回填違法建設及其安全鑒定的費用、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費用,以及相關物品保管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實施強制拆除應當制作筆錄并全程錄像。
違法建設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前款費用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每日百分之三的標準加處滯納金,滯納金數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費用總額。行政機關實施加處滯納金超過30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違建的設計、施工單位均設罰則
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多條法律責任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對外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設計單位為沒有取得規劃許可的建設工程提供用于施工的設計圖紙,或者不按照規劃許可的要求提供用于施工的設計圖紙,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于注冊建筑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吊銷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施工單位未按照符合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承接未取得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