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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剛在房產證上加名字,女方就提出離婚,房子能分她一半嗎?
結婚登記后只要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房子就理所當然變成一人一半了“你愛我就在房產證上加我的名字吧”成為了檢驗真愛的重要標準可是房產證上加配偶的名字房產真的就一人一半了嗎?
2019年2月,男方與女方通過相親網站相識,后即確立戀愛關系,2019年3月起共同生活。2019年10月14日,男方與女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兩人均系再婚。
男方婚前購買了位于嘉興某小區的房屋一套,2018年5月,男方結清該房屋按揭貸款。2019年1月,男方與農商銀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以該房屋作為抵押財產。
結婚后,女方提出將房屋公證為夫妻共同財產,男方考慮到再婚不易,為了維持婚姻,答應了女方的要求。2020年4月16日,公證處對該房產進行了財產公證,雙方約定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且該房產項下產生的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
然而,時隔一個多月,兩人多次因經濟問題發生矛盾,感情瀕臨破裂。女方稱對自己的丈夫心灰意冷,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財產。
經評估,該房屋市場價格為345萬余元。該房產目前欠銀行抵押貨款本金129萬元及利息。
另查明,2019年3月以來,雙方即有大額資金往來。2019年6月開始,雙方共同經營鞋子、口罩等生意。
雙方均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對離婚無異議,故對女方要求與男方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房產分割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雙方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女方權益等原則判決。訟爭房屋由男方婚前購買,購房款、稅款等全部付清,現雖然登記為雙方共同共有,但這不當然意味著雙方各半享有房屋權利,也無證據證明男方有將房屋50%份額贈與女方的明確意思表示,故考慮雙方對房產的貢獻大小并兼顧照顧女方權益等因素,可酌定由男方享有80%的份額,女方享有20%的份額。
此外,法院依法對雙方銀行存款、股票、經營資產、房屋貸款等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作了分割。
這里萬典律師指出
一、關于婚前購買的房產分割問題:
1、婚前由一方出資購買并取得產權證,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已經還清個人貸款或是全款買房的,房屋屬個人財產;
2、婚前由一方出資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銀行貸款,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一般認定為個人財產,而夫妻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當由雙方平分,而尚未償還的貸款則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3、婚前由一方出資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一般也會認定為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視為登記方的個人財產;
4、婚前由一方出資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婚前由雙方共同出資,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
6、婚前由雙方共同出資,但房屋只是登記在一人名下,法院會考慮出資情況、購房背景、購房時間等情況綜合確定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或者是個人財產。
二、婚后購買的房產分割問題:
1、婚后由一方用自己的婚前財產全款購買的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
2、婚后由一方用自己的婚前財產支付購房首付款,并且登記在自己名下,貸款由雙方共同償還的,房屋一般認定為個人財產,但是還貸的部分及相對應的增值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后由一方用自己的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或者雙方名下的一般會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后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購房的,無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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