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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離婚協議約定房產贈與子女,離婚后一方不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子女是否可以做為原告起訴?
引言 協議離婚是一種社會文明的進步,在離婚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將夫妻共有的房產進行分割,也可以歸為一方所有,或贈與子女。但是,夫妻贈與子女的房產是否可以撤銷?通過離婚協議贈與他人是否成立?審判實踐中遇到這類情況又該如何處理呢?這里萬典律師通過案例帶您分析。 小甲與甲男系父女關系。2020年7月4日,甲男與小甲的母親乙女在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 《離婚協議書》載明:“房產處理:房產離婚后歸孩子(小甲)。 離婚后,協助配合孩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該房屋登記在甲男名下,但甲男不同意過戶。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甲男配合小甲辦理房屋過戶等相關手續; 2.本案訴訟費由甲男承擔。 一審判決 甲男與小甲的母親乙女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另外,甲男庭審中亦表示“沒有受到威脅恐嚇,不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我是為了和小甲母親離婚,離婚協議是小甲母親寫的,具體內容我沒在意,也沒想起訴收回我的贈與房屋,沒想到小甲把我告了,我現在不想把房屋贈與給小甲”。小甲訴至一審法院,提出上述請求,應視為對贈與物受讓的表示。所以,一審法院認為,小甲訴訟請求,有事實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關于甲男之辯稱,因其并未提交相關證據加以證明,一審法院不予采信。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第四百六十五條、五百零九條之規定, 判決如下 被告甲男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原告小甲辦理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 二審判決 本案爭議焦點問題為:甲男應否協助小甲辦理案涉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本案中,甲男與小甲的母親乙女離婚時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包括案涉房產在內的4套房產歸小甲所有,該協議書是甲男與乙女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但是小甲并非該《離婚協議書》的當事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其不能基于該《離婚協議書》而請求甲男履行《離婚協議書》約定的義務,故小甲無權請求甲男協助辦理案涉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二審改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小甲訴訟請求。 萬典律師這里為您分析 離婚協議約定將特定財產贈與子女,離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夫妻另一方起訴要求履行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是受贈子女非離婚協議的當事人,僅系贈與條款的受益人,并無獨立的給付請求權,其作為原告訴請夫妻一方履行給付義務的,應當駁回起訴。 (案例中,二審以主體不適格改判駁回子女的訴求) 小甲為甲男與乙女之婚生女,現已年滿18周歲。2010年8月30日,乙女與甲男簽訂離婚協議并于當日解除了婚姻關系,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甲男之女小甲所有,債務由甲男負責,甲男享有出租管理權及居住權?!卑阜课莠F登記在甲男名下,且該房屋于2019年12月24日被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查封。庭審中甲男對離婚協議中關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歸小甲所有表示認可。甲男于2019年6月23日出國,因疫情原因,一直未回國,小甲對甲男在國外的事實表示認可。 訴訟請求: 1.甲男立即履行《離婚協議》的義務即:配合將房屋過戶登記到小甲名下; 2.本案訴訟費由甲男承擔。 一審判決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甲男與第三人簽訂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甲男與第三人針對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等方面綜合考慮的結果,協議中約定將涉案房屋歸雙方之女小甲所有,系甲男與乙女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享有所有權的不動產的合法處分行為,不僅對甲男及乙女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具有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雙方均應遵守履行。甲男辯稱本案案由應為離婚后財產糾紛,甲男并非本案適格主體,一審法院認為,涉案房屋屬于甲男與第三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已在離婚時進行分割,不屬于法律規定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情形,且甲男對該房屋所有權歸屬小甲所有亦表示認可,對于該辯稱不予采納;甲男辯稱因疫情原因導致其無法回國辦理過戶手續,且甲男對涉案房屋享有出租管理權及居住權,一審法院認為,疫情并非一直存在,甲男對涉案房屋的出租管理權、居住權不能免除甲男配合小甲辦理涉案房屋過戶手續的義務,故該辯稱不予采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甲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配合原告小甲辦理房屋不動產權過戶登記手續至原告小甲名下。 二審判決 本案中,甲男與乙女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甲男之女小甲所有,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當事方均應恪守協議,嚴格履行。甲男與乙女達成的離婚協議涉及婚姻關系的解除、子女撫養、房產處理等多方面內容構成一個整體,其離婚協議中的贈與約定不同于普通的財產性贈與合同。本案中,小甲作為離婚協議條款中涉及的案涉房屋的產權人有權直接提起訴訟,系適格的原告主體,甲男關于小甲主體不適格的主張,本院依法不予采納。關于甲男主張其在客觀上無法履行辦理過戶的義務,本院認為目前新冠疫情已經緩解,甲男回國不存在難以克服的障礙。案涉房屋雖處查封狀態,但可由乙女申請解除保全,故該主張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甲男主張其所享有的出租管理權和居住權,與本案無關,本院依法不予處理。 萬典律師這里為您分析 離婚協議涉及婚姻關系的解除、子女撫養、房產處理等多方面內容構成一個整體,其離婚協議中的贈與約定不同于普通的財產性贈與合同。受贈子女依據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享有直接、獨立的請求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要求夫妻一方或雙方履行給付義務,系適格的原告主體。 (案例二、子女作為原告主體適格)實踐中各地法裁判也不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