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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拿到房屋補償款也買不起房,法院能直接判我有居住權嗎?
退休女兒一家無房,和父母一同居住并照顧父母10多年,到頭來因沒有遺囑被其他姐妹告到法庭,如果按照房產評估價取得補償款也買不起房子了,法院該怎么判?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和第三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居住權可以合同和遺囑兩種方式設立,有的學者將其稱為意定居住權。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因居住權而產生糾紛的往往是無遺囑或是無有效遺囑的法定繼承案件。為了維護法律規定在體系上的一致性并解決法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無法可依”的難題,我國法律應當在意定居住權之外,明確賦予法院可以依法裁判由何方當事人享有法定居住權的權力。在處理繼承糾紛案件中的房產分割問題時,不應單純保障繼承人的財產性權利,而應綜合考慮各繼承人的經濟狀況、住房條件等因素,在合理的限度內優先保障相對弱勢一方的居住權等與人身相關的基本生存權,從而體現我國民法的人文關懷精神,將和諧友善、法治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到實處。
原告郭某甲訴稱:郭某丙系郭某甲、郭某乙之父,于2018年8月21日去世,位于濟南市歷下區某街房產系郭某丙遺產,面積為56平方米,無遺囑,現郭某乙及其配偶、女兒居住在該房產中。請求法院判令郭某甲繼承父親郭某丙遺留的濟南市歷下區某街房產。
被告郭某乙辯稱:
(1)自郭某丙退休后,郭某乙及其配偶、女兒一直與郭某丙共同生活居住,承擔主要贍養義務。2018年8月2日,郭某丙明確將涉案房產給予郭某乙;涉案房產歸郭某乙所有符合法律規定。
(2)郭某丙的工資卡自2012年起由郭某甲持有。
(3)郭某乙自2014年起患嚴重疾病,家庭經濟支出都由配偶任某某承擔;郭某乙認為郭某甲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該案審理過程中,郭某甲向一審法院提出司法鑒定申請,要求對涉案房產的基本市場價值進行評估總價值107.9131萬元。
另查明,郭某乙與任某某于1990年4月7日生育一女郭某丁,于2008年12月10日在濟南市歷下區民政局登記結婚,二人在婚前同居期間及結婚后一直居住于涉案房產內。被繼承人郭某丙去世后,該房產仍由郭某乙居住使用至今。除上述房產外,郭某乙及其配偶、女兒沒有其他住房;郭某甲現自有一套住房。郭某甲與郭某乙均主張涉案房產的所有權及使用權。此外,郭某乙目前患有腦梗死等嚴重疾病,生活難以自理。
一、濟南市歷下區某街房產歸郭某甲所有;二、郭某甲支付郭某乙房產補償款539565.5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宣判后,郭某乙提出上訴。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魯01民終9596號民事判決:一、維持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20)魯0102民初146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及案件受理費的負擔;二、位于濟南市歷下區某街房產由郭某乙居住使用。
一審法院認定郭某乙、郭某甲對涉案房產享有均等的維承權并無不當。
考慮到郭某乙長期在涉案房居住,并無其他住房,且患有重病,而除涉案房產外,郭某甲已有一套住房可供居住,故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僅僅判決涉案房產歸郭某甲所有而忽視與郭某乙生存有關的居住使用權,有所不當。對此,二審法院予以糾正,在維持一審判項的基礎上加判該房產由郭某乙居住使用。
萬典律師說法:
基于本案的裁判,在《民法典》意定取得居住權之外,新增加了法定的可以由法院直接裁判取得居住權,有利于解決目前法官“無法可依” 的審判難題,將居住權制度與我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結合起來,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和現實中的合理性。
相信越來越多的居住權案件會得到更加妥善的處理。在這個過程中,人民群眾“住有所居、居有所安”的現實需求將會得到進一步滿足,和諧、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將在一個個鮮活的案例中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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