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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河北】開發商違約退房,應當賠償銀行利息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購房定金,往往是在簽訂居間協議,簽署正式的買賣合同之前支付,用于保證買賣雙方履行居間協議或定金合同,在約定的時候以約定的條款簽署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但由于開發商存在問題導致無法按約定交付房屋的是可以退購房款的,
但劉女士就碰到了這樣的問題,明明都已經簽署了退房協議,但開發商遲遲就是不購房款,買房可不是兒戲,購房款可是一筆不小的數目,這一來二去好幾個月過去了,開發商仍然沒有回復,這讓劉女士該如何是好呢?最終劉女士通過朋友介紹找了到萬典律師事務的尋求法律援助。要求開發商退還自己購房款的同時,基于購房款基數按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那么劉女士的訴求能得到支持嗎?
原告
劉女士
代理律師
王麗媛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黃郎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河北省xx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2017年 3月9 日,原告作為認購人(乙方),被告作為出賣人(甲方),雙方簽訂《XX商品房認購書》,約定原告認購被告開發的位于X市某小區 房屋,總房款772393 元,首付款 232393 元。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款 232393元。
2020年 7月 15 日,原、被告簽署《退房協議》,約定由原告退回認購的房屋,被告于2021年7月15 日前退回原告交付的定房款 232393 元。上述款項,被告至今未予退還。
被告X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對該房款沒有異議,但對利息不認可,因為當時簽訂的購房協議和認購書沒有約定利息。
原告從被告處認購案涉房產并交納相應款項,后雙方簽訂退房協議,該退房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雙方約定被告應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前退還原告定房款,現雙方約定的退款期限已屆滿,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定房款 232393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退款,構成違約,被告應當賠償原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 2021 年7月16 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
被告X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原告劉女士定房款 232393 元及利息(以 232393 元為基數,自2021年7月16 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2393 元,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