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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現孩子不是自己的,要求損害賠償,法院這樣判!
整理人:蘭玲
來源:法信
本文對夫妻一方有不忠行為,另一方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梳理。整合了最近幾年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有不忠行為的典型案例及各地法院案例裁判規則,推送給讀者閱讀、參考。
1.離婚后發現一方在原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系并生育一女,導致夫妻離婚的,無過錯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周某訴張某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離婚后,夫妻一方發現在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另一方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并為其生育一女,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無過錯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
典型意義:夫妻互相忠實,不背叛愛情,不僅是傳統美德,也是法定義務。對婚姻不忠實,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它不僅破壞了夫妻關系,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而且敗壞了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在離婚后發現被告的婚姻存續期間的出軌行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顯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件(河南)》 2015.11.20
2.夫妻一方發現與子女并無親生血緣關系,離婚時要求另一方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張某與蔣某婚姻家庭糾紛案
案例要旨: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之間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經鑒定,發現與子女之間并無親生血緣關系的,嚴重損害了配偶之間的感情。無過錯方向人民法院請求離婚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與子女之間無血緣關系并不存在撫養義務,因此無過錯方向法院提起返還相關撫養費的請求應予支持。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違反忠實義務往往對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嚴重的傷害。這和我國社會一般大眾因為習慣、傳統等原因對婚姻家庭的認識有很大關系。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本案中張某在得知張某某并非自己的親生子后,其精神受到傷害,要求蔣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理由正當合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張某某因與張某并無血緣關系,張某對其并無法定撫養義務,故法院對張某要求蔣某返還自己已承擔的張某某的撫養費的主張予以了支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2015.12.04
3.為婚外情調查合同支出的費用不屬于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范疇——何某訴趙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不履行夫妻間的忠誠義務,與他人同居并生子,此不忠行為對夫妻另一方造成嚴重的感情傷害,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人民法院應準予雙方離婚;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因調查過錯方婚外與他人同居生子而支出的調查費,不在損害賠償的范圍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離婚損害賠償中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的內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為,強調的是對因受配偶侵權行為損害的無過錯配偶提供經濟和精神上的救濟,為婚外情調查合同支出的費用不屬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范疇。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典型案例精選》(2008-201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4.夫妻一方與其他異性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離婚時另一方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張某訴王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雙方忠實于對方,是維系夫妻感情的重要基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與第三人存在長期的不正當男女關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無過錯方以一方對婚姻的不忠行為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北京法院網 2015-3-31
5.偶爾、隱蔽的婚外性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不可請求損害賠償——維某、林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偶爾的、隱蔽的婚外性行為不包括在范圍內。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捉奸”獲得的證據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沒有必然聯系,配偶一方與他人有通奸的性行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不能據此理解為“同居”,也不能據此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來源:重慶法院網 2014-6-23
6.夫妻一方主張對方婚內出軌并未提供確鑿證據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程女士訴張先生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因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訴請離婚的,法院應予以支持。一方違反夫妻間忠實義務的,無過錯方可要求其配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但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應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來源:北京法院網 2015-3-5
7.離婚時以另一方嫖娼請求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劉某訴龍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感情不和且分居已滿2年,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嫖娼雖然是一種違法行為,也是婚姻內的過錯行為,但并不屬于《婚姻法》規定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因此夫妻一方以對方有嫖娼行為為由申請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重慶法院網 2012-10-1
8.分居期間,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陸某訴陳某離婚案
案例要旨:婚姻關系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分居長達3年之久,應當認定夫妻關系已無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間,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的,應認定一方在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問題上存在過錯,無過錯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實義務。婚姻應當以感情為基礎,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以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維護夫妻之間的相互忠誠,不僅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本案中,陳某與她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傷害了陸某的個人感情,損害了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陳某的行為是不道德的,亦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陸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提起離婚訴訟并同時請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件(北京)》 201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