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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開發房地產中的非發包方無需為支付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
發布日期:2020-03-31 01:51:21
合作開發房地產中的非發包方無需為支付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要旨:債權屬于相對權,相對性是債權的基礎,故債權在法律性質上屬于對人權。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特定的。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也只對特定的債權人負有給付義務。即使因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致使債權不能實現,債權人不能依據債權的效力向第三人請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要求第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來源:大連渤海建筑工程總公司與大連金世紀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大連寶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大連寶玉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案案件類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書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11期(總第14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