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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以工業用地合作開發房地產且在合同中約定對用地性質進行變更的,用地是否辦理變更手續影響的是合同的履行問題,而不是合同效力問題,不會導致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無效。
發布日期:2020-03-31 01:00:49
當事人以工業用地合作開發房地產且在合同中約定對用地性質進行變更的,用地是否辦理變更手續影響的是合同的履行問題,而不是合同效力問題,不會導致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無效。
裁判要旨:根據盛名公司、翟保省等人、云府公司三方簽訂的《合作開發合同》第二條第1項及第五條第3項的約定,翟保省等人以其現有資產即案涉國有出讓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作為對合作項目的投資,盛名公司負責將該國有出讓工業用地變更為商住出讓用地。上述合同簽訂后,云府公司向當地政府投資項目審查工作領導小組申報了商住樓開發項目,該領導小組形成會議紀要,原則同意本案合作項目的實施,表明當地政府部門已經同意上述國有出讓工業用地可以改變為商住出讓用地。據此,該用地尚未辦理變性手續及繳納有關費用,影響的是合同的履行問題,而不是合同效力問題,不導致本案《合作開發合同》無效。
案件來源:四川盛名川科實業有限公司(原四川盛銘川科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翟保省、翟長省等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267號]。